歷史沿革
自1949年2月我市召開各界代表大會(系開封市人民代表大會前身,代行人民代表大會職權)到今天。開封市人民代表大會在不同歷史時期,代表人民的利益,發揮它的歷史作用,從支援前線、恢復發展生產,進行生產資料所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大規模的經濟建設到今天的改革開放,發展經濟,振興開封無不發揮其巨大作用。
在民主政治建設方面,為推進我市的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製作出了有益的貢獻。
1966年“文化大革命”運動開始後,開封市人民代表大會的活動完全中斷。
根據1975年制定的我國第二部憲法的有關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權由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行使。所以,將開封市革命委員會執政的時期視為開封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文化大革命”結束後,開封市人民代表大會恢復活動。
開封市人民代表大會共有代表423名,由3縣6區和駐汴解放軍代表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現在是第十四屆,第一次會議於2014年2月24日~28日在開封舉行。
主要職責
開封市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保證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全國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在開封市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畫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二)審查和批准開封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
(三)討論、決定開封市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四)選舉開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五)選舉市長、副市長;
(六)選舉開封市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河南省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七)選舉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八)聽取和審查開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封市人民政府和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九)改變或者撤銷開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十)撤銷開封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一)罷免開封市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和由它選出的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罷免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河南省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十二)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三)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四)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五)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人員組成
主任
閻紅心
副主任
宗家邦、朱麗萍(女)、孫繼剛、曹法英、于吉良、張志超、高繼海、王文娟(女)、高宏勛
秘書長
黃東山
委員
王剛、王玉鵬、田東宇、由忠禮、寧建強、劉濟良、蘇玲(女)、李永平、李志偉、李國旺
李宗武、李俊霞(女)、楊自強、谷建中、宋自立、張建英、陳相、金建忠、金效峰、周群
周群義、龐巍斌、柳波、夏華其、高本山、郭書文、陶書傑、董俊、蔣中興、程芳(女、滿族)
薛冬(女)、魏勇
會議召集
開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並主持。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主持會議。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