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口保單

根據我國《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規定,一般認為,“保險單並非保險契約的全部,只構成保險契約的組成部分。 ”(2)“保險單是證明保險契約存在的有力證據”。 根據我國《海商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保險憑證的內容與預約保險單的內容不一致的,以分別簽發的保險單證為準。

貨運開口保單(open cover)
是指保險人根據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申請,對於其所需要投保的所有保險標的在期初簽發保險單,並在保險單中約定所有的承保條件。同時,投保人/被保險人在期初支付一定比例的保險費,並於期末根據實際啟運情況予以調整。
開口保單,又稱預約保險單(Open policy),俗稱大保單,指保險人交付給被保險人以明示其訂立預約保險契約並受預約保險契約約束的書面憑證。一般載明預約保險契約的各項內容。根據我國《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規定,一般認為,“保險單並非保險契約的全部,只構成保險契約的組成部分。”(2)“保險單是證明保險契約存在的有力證據”。(3)保險憑證,我國《海商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稱之為“分別簽發的保險單證”,俗稱小保單,指內容和格式簡化了的保險單。保險人向被保險人出具保險憑證,是為了簡化訂立保險契約的手續。預約保險契約項下每一批貨物分別簽發的保險憑證代表了一個獨立的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契約,每一張具體簽發的保險單都是在預約保險總契約下的分契約。根據我國《海商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保險憑證的內容與預約保險單的內容不一致的,以分別簽發的保險單證為準。故“保險憑證具有最終的契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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