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設機構
辦公室
主要職責: 負責全市公安工作的綜合協調指導,負責掌握全市公安工作情況,負責收集、分析、反饋各類公安信息,綜合分析全市敵情、社情和社會治安情況,為領導提供決策依據;協助領導指揮調度處置緊急治安事件和重特大案件;審核起草重要檔案和報告;負責全市公安調研、公安統計、檔案管理、史志研究編撰和機要傳真等項工作。
政治部
主要職責:負責指導全市公安隊伍的思想、政治、組織和紀律作風建設,以及日常警銜晉升、幹部考核、民警培訓教育、獎懲和公安宣傳等項工作;協助上級組織部門管理、考核、推薦協管幹部;會同有關部門辦理吸收、錄用人民警察和辦理本局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幹部任免、調配、工資福利等工作;負責機關幹部檔案管理。
紀檢委
主要職責:協助黨委負責黨風廉政建設,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查處公安民警違法違紀案件,確保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貫徹落實
黨委辦公室
主要職責:負責機關黨的建設 ,協助局黨委辦理日常工作,負責市局機關計畫生育、婦女等項工作。
指揮中心
主要職責: 協助公安機關領導協調指揮處置各種突發案件、事件、事故等緊急警務活動;掌握與處理重大緊急信息,掌握全市敵情社情動態,制定各種突發事件的預案,輔助領導決策指揮、協調處置緊急警務活動,及時接受民眾報警求助和投訴舉報;對全市各級公安機關指揮機構及110報警服務及社會聯動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負責全市公安區域網路及設備維護管理,做好350兆系統維護管理,應急通信和電視電話會議系統管理;負責全市公安機關計算機套用和信息化建設。
審計處
主要職責: 負責全市公安機關內部審計監督工作;依法監督檢查公安機關經費管理、使用及幹部離任審計工作;負責公安執法活動中涉案財物專項審計。負責小型基建工程審計。
裝備財務處
主要職責: 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的裝備建設,負責市局機關的財務、裝備、行政事務管理、車輛和基建工作以及後勤保障工作。
警務督查處
主要職責: 依據《公安機關督察條例》開展工作,負責全市公安機關的警務督察工作和重大警務活動督察。負責對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和遵守紀律情況的監督。
法制處
主要職責: 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全市公安機關執法工作,開展法制調研,建立和完善公安機關執法責任制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等制度,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和民警法制培訓,負責承辦全市勞動教養案件和少年收容教養案件的審核、審批工作。負責行政複議應訴工作;負責市局機關辦理案件的審核、法律手續辦理。
出入境管理處
主要職責: 指導全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工作,負責受理、審核、審批我市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負責受理、審核港澳同胞、華僑及外國人來我市定居申請;對我市長期或短期居留的外國人實施日常居留、就業、旅行管理;負責對臨時來我市的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管理;直接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違反出入境管理法規以及各種涉外治安、刑事或其他案件;掌握我市公民出國(境)基本情況及境外人員、三資企業、境外常駐機構、涉外單位數字、動態情況。
戶政處
主要職責: 指導全市戶籍、居民身份證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戶口證件,身份證件,市區戶口遷移的審辦工作,檢查指導流動(暫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全市公安派出所基層基礎工作的開展。
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處
主要職責: 指導並組織實施全市公共信息網路和國際網際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組織開展全市國際網際網路信息監控和偵控工作;指導或直接偵查、打擊危害公共信息網路安全並利用計算機進行的違法犯罪案件;依法管理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掌握公共信息網路違法犯罪動態,研究信息網路違法犯罪的特點和規律。
政務公開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範行政行為,增強工作透明度,保證決策公正性,保護人民民眾和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根據省委、省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局政務信息應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政務信息公開應遵循合法、全面、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三條除下列不予公開的政務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都應當予以公開:
(一)屬於國家秘密;
(二)屬於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後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漏的;
(三)屬於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後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是否公開過程中的政府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與執法有關,公開後可能直接影響案件查處或者危及個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本局公開的政務信息包含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
第五條本局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包括:
(一)部門及內設機構(含下屬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的職責、地址和聯繫電話;
(二)與部門職責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及其他規定;
(三)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
(四)行政收費的標準和依據;
(五)行政執法公開承諾及行政處罰的程式;
(六)本局執法過錯追究、行政許可監督、行政複議受理等規範行政行為的規章制度及投訴或申請的方式、負責的部門;
(七)需要讓民眾清楚、明白的有關事項和民眾關注、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的處理;
(八)需要廣泛徵求民眾意見或採用聽證程式制訂的規範性檔案草案和重要的行政措施方案;
(九)本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十)公安管理工作動態;
(十一)其他應當向社會公開的內容。
第六條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應當通過網站、政務公開欄、行政許可受理大廳公告、觸摸電子屏、新聞發布會、媒體、電話、發放宣傳材料等形式向民眾公示。
第七條除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以外的其他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務信息,屬於依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
第八條本局應編制和公開局政務信息目錄,並根據變化情況,及時對公開的政務信息目錄進行調整和更新。政務信息目錄應包括公開的事項、內容、期限和形式等。
第九條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務信息的,可以採用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長治市公安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當面口頭申請;提出口頭申請的,應製作申請筆錄,並經申請人確認。
獲取政務信息的申請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地址、聯繫方式以及所需的政務信息內容的描述。
第十條本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對政務公開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考核。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