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實施辦法

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市教育局等部門《長沙市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實施辦法》的通知
發文單位: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文 號:長政辦發[2004]29號
發布日期:2004-6-9
執行日期:2004-6-9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市教育局、市編辦、市公安局、市發計委、市財政局、市勞動保障局、市物價局等部門制定的《長沙市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四年六月九日
長沙市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實施辦法
市教育局 市編辦 市公安局 市發計委 市財政局 市勞動保障局 市物價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依法接受義務教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78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教育廳等單位《湖南省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實施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04]7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長沙市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是指隨同進城務工就業父母或監護人在流入地合法居住,應依法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
第三條 進城務工就業農民應按流入地政府規定,依法送與其在流入地共同居住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入學,接受並完成規定年限義務教育。
第四條 堅持以流入地政府為主,以全日制公辦中國小為主,依法保障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合法權利,並確保其與城鎮居民子女享受同等的受教育權利。鼓勵支持民辦中國小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入學。
第五條 依法保障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是流入地政府應盡的法律責任。流入地政府要採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協調有關方面,切實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
(一)教育行政部門要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納入當地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工作範疇和重要工作內容,指導和督促中國小認真做好接收就學和教育教學工作。
(二)公安部門要向教育行政部門提供進城務工就業農民適齡子女的有關情況。
(三)發展計畫部門要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城市社會事業發展計畫,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學校建設列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
(四)財政部門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經費。要按新增進城務工農民子女入學的生源人數撥付生均公用經費。
(五)機構編制部門要根據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的數量,按編制標準規定核定接收學校的教職工編制。
(六)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大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依法查處使用童工行為。
(七)價格主管部門要與教育行政部門等制訂有關收費標準,並檢查學校收費情況。
(八)街道辦事處及居委會負責動員、組織、督促本社區進城務工就業農民依法送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對未按規定送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父母或監護人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其儘快送子女入學。
第六條 充分發揮全日制公辦中國小的接收主渠道作用。全日制公辦中國小要充分挖掘潛力,儘可能多地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流入地學位不足的,要通過新建或改擴建義務教育學校,滿足教育需求。在家長和學生自願的前提下,可以引導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到民辦學校就學,但各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義提高收費標準。
第七條 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要求在流入地就學,其父母或監護人在流入地要有穩定的務工單位和穩定的住所,並由其父母和監護人持戶籍所在地戶籍證明、身份證、從業證明、在流入地的暫住證、房屋證或租房備案登記資料及學生原就讀學校出具的學籍證明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凡符合條件的,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門必須在接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統籌安排相對就近入學,原則上不得跨區就讀,由教育行政部門實行學籍單列管理。
第八條 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的學校要從實際出發,完善教學管理辦法,做好教育教學工作。
(一)規範辦理入學手續,為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建立學籍,並實行學籍單列管理。
(二)在評優獎勵、入隊入團、課外活動等方面,做到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與城市學生一視同仁。
(三)加強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學生家庭的聯繫,及時了解學生思想、學習、生活等情況,積極探索對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實施分層教學和"因材施教"等教育教學管理方法,幫助他們克服心理障礙,儘快適應新的學習環境。
第九條 建立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經費籌措保障機制。
流入地政府財政部門要對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較多的學校(含民辦學校)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條 減輕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教育費用負擔。
(一)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在流入地政府指定的接收學校就讀與當地學生實行同一收費標準。流入地政府和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義向學生家長收取"借讀費"和與就學掛鈎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共建費"等。
(二)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不在流入地政府指定的學校就讀,按當地學生擇校一視同仁。
(三)通過設立助學金、減免費用、免費提供教科書等方式,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
(四)對違規收費的學校,價格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要及時予以查處。
第十一條 進城務工就業農民流出地政府要積極配合流入地政府做好外出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工作。
(一)流出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做好各項服務工作,禁止在辦理轉學手續時向學生收取費用。建立並妥善管理好外出學生的學籍檔案。在進城務工就業農民比較集中的地區,流出地政府要派出有關人員了解情況,配合流入地加強管理。
(二)外出務工就業農民子女返回原籍就學,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指導並督促學校在5個工作日之內辦理學生入學等有關手續,禁止收取任何費用第十二條 加強對以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為主的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的扶持和管理。
(一)各地要將這類學校納入民辦教育管理範疇,設立條件可酌情放寬,但師資、安全、衛生等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
(二)教育行政部門撤消不合格學校時,應當將該學校的學生就近妥善安置在其他學校就讀,保證其學業不受影響。
(三)要加強對這類學校的督導工作,規範其辦學行為,促進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的提高。
(四)各級政府特別是教育行政部門要對這類學校給予關心和幫助,在辦學場地、辦學經費、師資培訓、教育教學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指導;對辦學成績顯著的要予以表彰。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對學校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
第十三條 各區、縣(市)政府要根據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入學的實際情況確定接收學校,基本保證足額學位。
第十四條 各區、縣(市)政府要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接收進城務工農民女子入學的學校、辦理程式和諮詢舉報電話。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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