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城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

長沙市城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

通過時間 1998年10月27日長沙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1998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通過時間

1998年10月27日長沙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1998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戶外廣告管理,規範戶外廣告活動,促進經濟發展,美化城市市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從事戶外廣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下列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的場地、空間、建築物設定、懸掛的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燈箱、櫥窗、立體造形物、條幅等廣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設定、繪製、張貼的廣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戶外設定、繪製、懸掛、張貼的廣告。

第四條

發布戶外廣告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的準則,內容真實、合法、文明,不得損害國家、民族尊嚴,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機關,縣(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規劃設定

第六條

戶外廣告的設定規劃應當服從城市規劃,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廣告監督管理、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公安等部門制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第七條 利用市政公用設施、公共場地設定戶外廣告,實行有償使用、公開拍賣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第八條

戶外廣告設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戶外廣告的形式與街景協調,畫面美觀整潔,有配光裝置的保持燈光明亮;
(二)戶外廣告的文字、語言規範,計量單位符合國家標準;
(三)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製作和安裝,符合安全要求和相應的技術、質量標準;
(四)設定在市區車行道上方的戶外廣告,其設施底部距離地面高度不得低於4.5米;設定在人行道上方的戶外廣告其底部距離地面高度不得低於2.8米;設定在建築物牆面的戶外廣告,其外端距離牆壁不得超出1.5米。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市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者園林綠化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點的建築控制地帶;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十條

戶外廣告應當由發布者檢查、維修、保養,保持整潔、美觀、安全。

第十一條

公共廣告張貼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戶外廣告設定規劃設定。

第三章 申請登記

第十二條

設定、發布戶外廣告的,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設定、發布。

第十三條

申請辦理戶外廣告登記,應當提交真實、合法、有效的下列證明檔案:
(一)營業執照或者廣告經營許可證;
(二)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及商品質量檢驗的證明檔案;
(三)廣告契約、廣告設計樣稿、戶外廣告設施設計、施工圖紙;
(四)經拍賣取得的使用權證明或者自有產權證明、場地和設施使用協定。
戶外廣告設定地點,依照法律、法規需要經有關管理部門審查的,應當提交有關管理部門出具的審查檔案。
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菸草等商品的戶外廣告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進行審查的其他戶外廣告,必須在登記時提供對廣告內容的審查檔案。
沒有提交規定的證明檔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辦理登記。

第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戶外廣告登記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決定,經審查符合規定的,核發《戶外廣告登記證》;對不符合規定的,書面答覆申請人並退回有關檔案、資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戶外廣告登記管理中應當保守商業秘密。

第十五條

經登記發布的戶外廣告,應標明標準登記證號和發布者名稱。

第十六條

各類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運動會等活動需設定臨時性戶外廣告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設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必須按批准登記的內容、地點、形式、規格、時間發布。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登記後,必須在九十日內發布。逾期未發布的,由原登記機關予以註銷。

第十九條

經登記發布的戶外廣告在期滿後的十日內,臨時性戶外廣告在期滿後的三日內,廣告發布者應當自行拆除。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設計閒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二十條

已經登記發布的戶外廣告,需要延長時間或者變更其他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

對有效期內的戶外廣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遮蓋、損壞、遷移、拆除;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的,徵用者應當事先徵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並通知廣告發布者辦理註銷手續。徵用者應當給予廣告發布者適當補償。

第二十二條

貼戶外廣告,必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張貼在指定的公共廣告張貼欄內,不得在公共廣告張貼欄以外的地方張貼、書寫。

第二十三條

在戶外廣告經營活動中禁止不正當競爭。
任何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使廣告經營者壟斷或者變相壟斷戶外廣告經營,限制和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第二十四條

戶外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政府有關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弄虛作假,逃避或者拒絕檢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利用戶外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並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範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三)、(四)項和第十、十二、十五、十六、十七、十九、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拆除、清除或者整修,費用由發布者承擔。違反第十二、十六條規定的,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擅自改變發布地點和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可以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責任人停止侵害,恢復原狀,並依法賠償損失。

第二十九條

在戶外廣告活動中違反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條

由於戶外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過錯,導致戶外廣告專用設施倒塌、墜落、起火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責任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戶外廣告審查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違法審查、登記致使戶外廣告被拆除,造成經濟損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審查機關應當依法賠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本條例所稱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託提供廣告設計、製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本條例所稱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託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十三條

戶外公益廣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經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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