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委會的主要職責是調解醫療糾紛,防止醫療糾紛激化;引導醫患雙方當事人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解決糾紛;向醫療機構提出防範醫療糾紛的意見、建議;經調解解決的醫療糾紛,按照醫患雙方當事人的要求,製作書面調解協定;向長春市司法局、市衛生局、保險部門報告醫療糾紛和調解工作的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調委會工作場所設在長春市人民大街4111號(兆豐國際大廈1006、1007室)。
調委會的受案範圍是參加調委會醫療責任保險的醫療機構。醫療糾紛調解時限為一個月。調解期滿未能達成協定,當事人不放棄調解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長一個月。在調解工作時限內,因糾紛當事人的原因而放棄調解,調解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