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

這意味著,第三方醫療糾紛調解處理機制在長春建立。 長春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專職調解員20~30名,任期3年。 在調解工作時限內,因糾紛當事人的原因而放棄調解,調解終止。

2011年7月8日,長春市衛生局與長春市司法局共同組建了長春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全面受理長春市範圍內的醫療糾紛調解,不收取任何費用。 這意味著,第三方醫療糾紛調解處理機制在長春建立。 長春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專職調解員20~30名,任期3年。
調委會的主要職責是調解醫療糾紛,防止醫療糾紛激化;引導醫患雙方當事人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解決糾紛;向醫療機構提出防範醫療糾紛的意見、建議;經調解解決的醫療糾紛,按照醫患雙方當事人的要求,製作書面調解協定;向長春市司法局、市衛生局、保險部門報告醫療糾紛和調解工作的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調委會工作場所設在長春市人民大街4111號(兆豐國際大廈1006、1007室)。
調委會的受案範圍是參加調委會醫療責任保險的醫療機構。醫療糾紛調解時限為一個月。調解期滿未能達成協定,當事人不放棄調解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長一個月。在調解工作時限內,因糾紛當事人的原因而放棄調解,調解終止。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