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
《長春市站前地區管理規定》已經2009年5月21日市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8月8日起施行。
市長 崔傑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長春市站前地區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長春市火車站站前地區(以下簡稱站前地區)的管理,維護站前地區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站前地區包括南站前地區和北站前地區。
南站前地區範圍如下:以站前廣場為中心,東至東一條(東一條:長白路至黃河路段;黃河路:人民大街至東一條段)治安、交通及一般刑事案件管轄延至東二條(東二條至勝利大街黃河路段);西至遼寧路與西三條東側建築紅線交匯處;南至人民大街與長江路、四平路中線交匯處;西南至漢口大街與西一條交匯處(丹東路:西一條以東至站前廣場段;西一條:遼寧路至漢口大街段)杭州路:人民大街至漢口大街段;北至南站房一步台階下。
北站前地區範圍如下:以北站前廣場為中心,東至鐵北二路與九台路中心線交匯處;西至凱鏇路(凱鏇路:西橋洞至鐵北二路北側邊石段的中心線以東);南至北站房主體建築紅線下;北至鐵北二路中心線以南。
第三條 站前地區管理實行以站前地區管理機構為主、綜合協調、部門聯動、互相配合的原則。
第四條 長春市火車站站前地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站前地區管理機構)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火車站站前地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分局(以下簡稱站前城管部門)和市公安局站前治安管理分局(以下簡稱站前公安部門)接受站前管理機構領導,按照法定職權具體負責站前地區的管理工作。
工商、衛生、園林、民政、文化、建設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站前地區管理工作。
第五條 站前地區管理機構實行政務公開,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務公開制度,依法公開有關政務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
站前地區的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互相通報行政管理信息,保障政務信息資源有效利用,維護站前地區公共秩序。
第六條 站前地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制。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做好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第七條 在站前地區設定候車亭、書報亭、電話亭、監督亭、工作亭等各類服務亭的,應當經站前城管部門批准。
臨時占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舉辦公益性活動的,應當經站前城管部門批准,並保持周圍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活動結束後,及時恢復原貌。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站前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強制拆除。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站前城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條 凡經批准臨時占用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交納占道費。
第九條 站前地區道路兩側及其他公共場所的護欄、電線桿、樹木、綠籬等處,禁止晾曬衣物或者懸掛物品。
違反本條規定的,由站前城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50元的罰款。
第十條 在站前地區進行拆除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需要臨時占道的,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到站前城管部門辦理施工占道手續。
拆除、建設工程的施工工地應當按照規定圍擋,在施工中不得泥漿撒漏、污水外流。建築施工工地出入口處應當硬面化鋪裝,並設定車輛沖洗設施。禁止車輛帶泥行駛。
工程竣工後,應當及時將場地清理乾淨,拆除施工設施和各種臨時建築物。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站前城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在站前地區設定戶外廣告、商業性牌匾,進行門面裝飾以及在公共場所利用條幅、旗幟、氣球、充氣式裝置、實物造型等載體形式設定標語、宣傳品的,應當符合市容規劃要求,並經站前城管部門批准。
違反本條規定,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由站前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並按照廣告設定版面的總面積予以處罰:面積在10平方米以內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面積超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不足50平方米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面積超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規定,設定商業性牌匾或者進行門面裝飾的,由站前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分別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拆除的,予以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違反本條規定,在公共場所利用條幅、旗幟、氣球、充氣式裝置、實物造型等載體形式設定標語、宣傳品的,由站前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撤除,並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撤除的,予以強制撤除,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二條 在站前地區設定戶外廣告設施和商業性牌匾,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並做到安全牢固,完好整潔,內容健康,書寫規範,無空置,無破損,無污跡,無褪色;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體形式的戶外廣告顯示完整,不得殘損;斷亮、殘損的,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單位牌匾和標識的設定,應當符合市容規劃要求和專業規範。違反市容規劃和專業規範要求的,站前城管部門應當予以糾正。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站前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三條 在站前地區利用條幅、旗幟、氣球、充氣式裝置、實物造型等載體形式設定標語、宣傳品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照批准的範圍、地點、數量、規格、內容和期限設定;
(二)保持整潔美觀、內容健康、文字規範、字跡清晰,無破損、無殘缺。
違反本條規定的,由站前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強制清除,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四條 站前地區的建築物、構築物的容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擅自在臨街的建築物上插掛、張貼、安裝任何裝飾物。
(二)建築物頂部、外走廊、平台、陽台、外窗等應當保持整潔,無堆放物料,無亂搭建,不得懸掛、張貼、晾曬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
(三)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應當保持整潔、完好,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粉刷、清洗、修飾。
違反本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站前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強制拆除,並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第(二)項規定的,由站前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強制清除。違反本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站前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託專業企業代為粉刷、清洗、修飾,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對拒不支付費用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未經站前城管部門批准,禁止在站前地區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刻畫、塗寫、噴繪、張貼廣告宣傳品。
違反本條規定的,由站前城管部門責令清除,並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站前地區禁止下列損害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瓜果皮核、菸頭、紙屑、香口膠、食品飲料包裝物等廢棄物的;
(二)亂倒污水、污物及從車內、樓上拋撒廢棄物的;
(三)焚燒樹枝樹葉和其他廢棄物的;
(四)其他損害環境衛生的行為。
違反本條規定的,由站前城管部門責令清除,並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途經站前地區的車輛載運垃圾、渣土、砂石、灰漿、煤炭、白灰、粉煤灰等易於揚塵、撒落物料的,應當密閉運輸,不得泄漏、遺撒。
違反本條規定的,由站前城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在站前地區設定臨時停車泊位的,應當經站前公安部門批准。
違反本條規定,由站前公安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屬非經營活動的,由站前公安部門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屬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由站前公安部門處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由站前公安部門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在站前地區營運的公共汽車、電車和長途汽車應當按照批准的線路行駛,在站點依次靠路邊停車,禁止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
違反本條規定的,由站前公安部門處以200元罰款。
第二十條 在站前地區禁止人力車、燃油助力車、電動三輪車、殘疾人助力車、機車從事營運活動。
違反本條規定的,由站前公安部門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並可依法暫扣車輛。
第二十一條 進入站前地區的車輛駕駛員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非停車場停放車輛;
(二)在指定停車場不按規定停放車輛;
(三)計程車不按照指定通道通行規定隨意停車、穿插變更線路。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由站前公安部門處200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在站前地區從事看相、算命等擾亂社會秩序行為並不接受勸阻的,由站前公安部門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在站前地區以擺殘棋、抽獎等方式進行賭博活動的,由站前公安部門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在站前地區以碰瓷、變魔術等方式詐欺財物的,由站前公安部門依法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站前地區禁止下列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一)計程車拉載乘客,強行索要高價車費的;
(二)利用維修通訊器材等手段,變相或者強行索要高價維修費的;
(三)利用美容、按摩等方式,強行索要高額服務費用的;
(四)其他強買強賣、高價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行為;
(五)流動兜售食品、物品或散發宣傳品,擾亂交通、治安秩序的;
(六)糾纏或者強行為旅客介紹飲食、住宿、交通的;
(七)其他擾亂站前地區秩序的行為。
違反本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由站前公安部門依法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第(五)、(六)、(七)項規定的由站前公安部門依法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未經站前公安部門批准,在站前地區經營旅館、舊貨商店、首飾加工、手機維修、網咖等行業的,由站前公安部門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站前地區各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填寫規範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交付當事人。
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及時報站前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八條 站前地區各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執行罰款決定與收繳罰款相分離的制度。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應當及時、足額上繳國庫,不得截留、坐支、私分。
第二十九條 站前地區各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活動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二○○九年八月八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