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研究起草全市行政執法職責範圍調整的中長期計畫。掌握、分析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情況,為市委、市政府提供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重要作息,研究提出對策建議。(二)研究部署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對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綜合管理、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指揮調度全市重大行政執法活動。
(三)按有關規定負責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綠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
(四)負責城市規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未經規劃部門審批修建建築物、構築物及其它設施等違法建築行為的行政處罰。
(五)負責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製造社會噪聲、粉塵污染,違規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排放油煙造成環境污染,違規處理城市生活垃圾造成水體污染以及違規處理醫療固體廢棄物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六)負責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固定經營場所的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
(七)負責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規、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未經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等侵占城市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
(八)負責市政管理(含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建築市場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
(九)負責機動車輛清洗保潔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
(十)負責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和執法人員的教育培訓;負責全市城市管理執法人員作風、紀律督察。
(十一)負責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行政執法案件的行政訴訟、應訴和各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行政執法案件的行政複議。
(十二)負責對各區(開發區)行政執法局和錦程分局不依法處罰的違法案件、重大違法案件、跨區違法案件及上級交辦案件依法進行查處。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機構設定
根據以上職責,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機關內設5個職能處(室):(一)辦公室
負責日常政務、事務工作,協助局領導對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辦;負責文秘、信息、宣傳、檔案、文字綜合、外事接待、後勤、裝備、保衛工作;負責局財務、審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支隊固定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人大、政協的議案、提案辦理工作。(二)人事教育處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支隊的幹部管理和勞動工資管理,負責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人員編制管理;負責各區、開發區、錦城分局等相關部門的幹部協管工作;負責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直屬支隊離退休人員和人事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直屬支隊作風紀律的信訪工作和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的紀律作風建設,查處黨員和執法人員違法違紀案件。(三)指揮調度處
負責部署安排、指揮調度、督促檢查全市統一和專項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活動;負責接待、受理或轉辦民眾來信、來訪、舉報案件辦復工作;負責與行政執法工作相關的有關部門的業務聯繫和協調工作;負責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110”網路建設工作。(四)法制處
負責組織起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負責以局名義頒布的對社會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備案工作,負責組織起草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職能範圍調整的中長期計畫工作;負責受理各區和錦程分局的執法複議案件工作,承辦市局行政訴訟、應訴工作。負責直屬支隊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工作和區執法局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備案審查工作。對直屬支隊和區執法局不依法處罰的重大違法案件,依法進行調查和實施處罰;負責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行為的檢查;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資格的管理工作;負責向有關部門移送已構成犯罪的案件。(五)督察處
負責對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督察指導;負責承辦執法責任制的日常工作,對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負責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紀律和依法行政行為的督察工作,負責行風的督察、考評工作。派駐紀律檢查組(監察室)和機關黨委按黨章和有關規定設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下設2個處級建制直屬支隊:
(一)市政公用行政執法支隊
負責全市煤氣、燃氣、水務、供熱等市政公用管理方面的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負責依法組織聽證工作。
內設3個科:綜合科、檢查一科、檢查二科。
(二)建築市場行政執法支隊
負責對全市建築市場實施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負責依法組織聽證工作。
內設3個科:綜合科、檢查科、執行科。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機關行政執法專項編制30名,機關工勤人員數量2名。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市公安局分管城市管理治安工作領導或有關領導兼任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副局長;局機關處級領導職數9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市政公用行政執法支隊行政執法專項編制12名,領導職數為支隊長1名、副支隊長1名,科級領導職數3名;建築市場行政執法支隊行政執法專項編制16名,領導職數為支隊長1名、副支隊長2名,科級領導職數4名。
其它事項
(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和各區(開發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關係。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體制,各區(開發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和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的雙重領導,以區(開發區)為主,領導幹部由區(開發區)任免,同時徵求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意見,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參與領導幹部的考核。(二)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錦程分局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和一汽集團的雙重領導,分局領導幹部實行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和一汽集團雙重管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任命。分局領導職數和內設機構參照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進行設定。分局行政執法專項編制9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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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管理規定根據《長春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管理辦法》(長府辦發[2005]58號)和《長春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施細則》(長城鄉聯字[2006]168號)的相關要求,為了確保長春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順利徵收,現對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費收繳工作的實施作如下規定:
一、收費主體
長春市城市環衛事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環發公司)是長春市唯一徵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合法主體,各城區相應成立城市環衛事業發展有限公司分公司。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非經授權實施收費活動均屬違法行為。
二、收費模式
長春市城市環衛事業發展有限公司委託各城區城環發分公司徵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簽訂委託協定書,明確責任和利益關係。
三、收費內容
(一)經過授權委託具有收費資格的各城區分公司、各開發區、一汽廠區、負責徵收下列費用:
1、負責市區內機關、部隊、學校、民航、醫院、鐵路等客(貨)運站、建築施工企業以及其它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的垃圾處理費的收繳。
2、負責賓館、旅店、招待、餐飲(含各類單位食堂)、洗浴、娛樂場所、廢品收購站以及各類有形市場及經審批部門批准的早市、夜市攤點、冷飲攤點、有審批手續的經營攤、亭、床的垃圾處理費的收繳。
3、負責徵收實施自管的物業小區的垃圾處理費的收繳工作,各城區分公司、各開發區、一汽廠區與物業小區簽訂垃圾處理費徵收協定,視情況可按垃圾生產量計算,也可按戶計算。
(二)經過授權委託具有收費資格的各辦事處負責市區常住人口、暫住人口的垃圾處理費的收繳。
(三)各開發區、一汽廠區、自收自運的單位及個人按垃圾進場量計算,由長春市固體廢棄物管理處收繳。
四、收費標準
(一)由各城區建設局(環衛局)、各開發區、一汽廠區負責徵收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按下列標準執行。
1、可以測算計量生活垃圾產量的單位,根據產生的生活垃圾量,按照測算的每噸44元處理成本收取。
市區內機關、部隊、學校、民航、醫院(生活垃圾處理費與醫用垃圾處理費不重複計收)、鐵路等客(貨)運站、建築施工企業以及其它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產生生活垃圾的其它單位,委託環衛部門清運到垃圾場的,按生活垃圾處理成本費每噸44元收取。
2、產生生活垃圾量無法測算計量或日產出量差距較大的行業,按以下規定標準收取。
(1)賓館、旅店、招待所按每個營業性床位每月2元收取。
(2)餐飲(含各類單位食堂)、洗浴、美容、美發、娛樂場所、廢品收購站等商業服務單位按每平方米每月0.5元(按經營面積計算)收取。
(3)各類有形市場及經審批部門批准的早市、夜市攤點、冷飲攤點,以1.2米長度的攤、亭、床為單位按每個攤位每月40元收取。
(4)有審批手續的經營攤、亭、床,按每個攤位每天2元收取。
(二)各街道辦事處負責徵收的城市居民、暫住人口生活垃圾處理費按每戶每月3元收取。
(三)各開發區、一汽廠區環衛部門收運的生活垃圾自行運至垃圾處理場檢斤後,垃圾處理成本按各行政區標準執行(每噸44元),從代收的垃圾處理費中扣除。
(四)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憑民政部門發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免交垃圾處理費。
五、收繳管理
(一)市城環發公司與各城區分公司、各開發區、一汽廠區簽訂委託收費協定書,持票據領取卡到市城環發公司領取票據並填寫票據登記簿。
各城區分公司要足額及時將收繳的單位和居民的垃圾處理費上繳到市財政專戶。各辦事處應將其收繳的居民垃圾處理費及時存入各分公司賬戶。
各開發區、一汽廠區,先在本區發改委取得收費許可證、收費員證後,到市城環發公司按照上述程式領取票據,並將收費存入市財政專戶。
市財局將各區收繳的垃圾處理費回撥給市公司,市城環發公司按規定比例將代辦費回撥給各收費單位,用於城市環衛事業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對收費人員、單位的獎勵。
(二)市城環發公司與各城區分公司、各開發區、一汽廠區簽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委託協定書,授權其收費;再由各城區分公司、各開發區、一汽廠區與本區各街道辦事處簽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委託協定書,授權其收費,並全面負責其管理工作。各授權收費單位須持有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副本複印件,收費人員須佩戴由市價格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員證》,並出具《吉林省服務業發票》和有關垃圾處理收費的相關檔案手冊。
(三)各城區分公司、各開發區、一汽廠區要設定專職的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區垃圾處理費的收繳工作,保證各項收費按時足額收取;並配有專職的財務人員,負責做好本公司的收費記賬工作、填寫發票。並於每月10日到市城環發公司核帳及領取《吉林省服務業發票》,同時交回票據存根。市城環發公司每季末按規定比例給各城區分公司、各開發區、一汽廠區回撥款項。
(四)各城區分公司、各開發區、一汽廠區收費人員從各區環衛三支隊伍現有人員中抽調調整,不增加人員編制,收費人員的工資保持原單位的工資;
各區街道辦事處以現有的收費隊伍為主,其收費人員的工資保持原單位的工資,同時輔以績效工資予以獎勵。
(五)收費人員須經過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業務培訓,合格後,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收費員證》,執證上崗。
(六)各城區分公司按照規定要求負責收繳生活垃圾處理費,市城環發公司以收繳費用的50%回撥到各城區分公司作為收集運輸補貼和人員代辦費用;另50%作為生活垃圾終端消納處理費用及環衛基礎設施建設費用。
各辦事處收繳的垃圾處理費每戶每月3元,50% (1.5元)回撥到各城區分公司,其中1元給辦事處,0.5元給收費人員。
各開發區、一汽廠區按垃圾進場量計算,每噸收取15元垃圾處理費,其餘全部返回。存款、領取票據與各城區相同。
(七)自收自運的單位和個人與長春市固體廢棄物管理處簽訂協定書,協定書複印件一份留給各城區分公司備案。由各城區負責監督。
(八)各城區分公司要與各收費單位簽訂收費協定書,收費協定書複印件一份報市城環發公司備案。
(九)各城區原收取的委託垃圾清運費統一停止收繳。
六、票據管理
(一)授權收費單位必須到市城環發公司領取統一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專用發票《吉林省服務業發票》,不得使用其他票據。
(二)授權收費單位派專人並持有《票據領取卡》到長春市城市環衛事業發展有限公司,填寫《票據領取登記薄》,領取收費票據。
(三)授權收費單位領取的手寫式專用發票,須將存根聯交回後,方可領取新的票據。
授權收費單位領取定額發票應在每月的1-10日領取,同時交回存根聯。
(四)手寫式專用發票應由財務人員按照財務要求填寫,非經培訓人員不得使用手寫式專用發票。
七、財務管理
1、授權收費單位必須接受市城環發公司的監督和檢查,每月10日報上月收費報表,報賬時須攜帶票據存根聯。
2、收費人員須將每日收繳的費用上繳至授權收費單位,不得延時不交。
3、授權收費單位必須每月按時將所收費用上繳到市財政局專戶,不得截留、挪用。
八、監督管理
1、授權單位必須遵守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的相關管理法規、規定,不得擅自更改收費項目和標準。
2、授權單位必須持規定證件收費。
3、授權收費單位不得有應收不收的行為。
4、授權收費單位須加強管理,適用政策、法規及收費標準須得當。
5、收費單位及收費人員須按照收費程式操作,不許有違規操作或不文明收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