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客班車接駁運輸

接駁,本是廣州方言中的辭彙,就是無縫連線的意思。接駁運輸就是客車運行途中,駕駛員可選擇合適的地點,實施停車換人、落地休息,車輛無需再隨駕駛員停靠休息三小時。

簡介

出於安全考慮,國家出台規定要求凌晨2點到5點強制停車休息。但這樣乘客覺得誤時,駕駛員也休息不好。2013年1月20日起,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河南、廣東、廣西、四川、重慶、貴州等13省(區、市)率先實行接駁模式,即駕駛員在固定接駁點下車休息,然後接下一輛班車或返回,乘客則不需換車。

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交通運輸部和公安部決定,從2014年1月1日起,聯合開展長途客運接駁運輸試點工作。在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河南、廣東、廣西、四川、重慶、貴州13個省(區、市)的基礎上,將天津、河北、山西、遼寧、江西、湖北、湖南、陝西等8個省(市)納入接駁運輸試點範圍。

交通運輸部關於進一步做好長途客運接駁運輸試點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
經商公安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13年1月20日起,交通運輸部在全國13個省(區、市)開展長途客運接駁運輸試點工作。試點工作開展以來,在防止駕駛員疲勞駕駛、提高車輛利用效率、避免車輛夜間停駛帶來的諸多問題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接駁運輸車輛夜間通行難、接駁點選擇難、試點企業運營成本增加、接駁點管理不到位等方面,制約了長途客運接駁運輸試點工作的深入開展。為進一步做好長途客運接駁運輸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最佳化接駁運輸試點工作方案
各試點省份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按照《交通運輸部關於開展長途客運接駁運輸試點工作的通知》(交運發〔2012〕784號)的要求,堅持“試點先行、安全第一、積極穩妥”的原則,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推進制度落實,完善保障措施,積極推進長途客運接駁運輸試點工作。要及時總結本省(區、市)接駁運輸試點工作經驗和做法,進一步最佳化接駁運輸試點工作方案。要按照試點企業不超過3家的原則,擇優選擇、調整試點企業、試點線路,優先安排有積極性、管理規範、線路資源集中的企業參與試點,優先選擇運營車輛數量較多的線路開展試點;對於已經在全國多個省(區、市)設立分支機構的集團化、網路化運營企業,要支持其擴大試點規模;對接駁運輸試點中存在嚴重違規行為,或試點企業確有困難、缺乏積極性,不能有效開展試點工作的企業和線路,要取消其試點資格,並收回《長途客運接駁運輸車輛》標識。請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調整後的接駁運輸試點方案於2013年6月底前報部備案。
二、進一步落實長途客運車輛夜間通行政策
各省(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聯合公安交警部門強化動態監控,加強路面管控,嚴格落實客運車輛夜間通行政策。對於實施接駁運輸的車輛,確保其夜間通行順暢,不得阻礙接駁運輸車輛夜間正常運營或予以處罰。對沒有開展接駁運輸的長途客運車輛,應嚴格執行凌晨2時至5時停車休息制度,對擅自在凌晨2時至5時運行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加強監管,依法處罰,並將有關情況納入道路客運企業質量信譽考核檔案。要充分利用道路運輸重點營運車輛動態監控平台,加強對客車夜間通行情況的監控,並定期進行通報和處理。要嚴格《長途客運接駁運輸車輛》標識管理,嚴禁未開展或已停止接駁運輸的車輛使用該標識。高速公路收費站不得阻攔正常運營的接駁運輸車輛駛入高速公路。
三、進一步規範接駁點設定和管理
接駁運輸試點企業應充分考慮客運線路長度、駕駛員工作時間、接駁點的服務保障能力等因素設定接駁點。接駁時間儘可能安排在23時至2時之間,確有困難的,時間範圍可放寬到22時至3時。同時,支持試點企業按照高速公路不超過600公里、普通公路不超過400公里的間隔,沿長途客運線路設定接駁點,實行全天定點接駁。以上兩種接駁點設定方式可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選定。
接駁運輸試點企業應當優先選擇在高速公路服務區設定接駁點,無法在高速公路服務區設定的,也可以在高速公路出入口附近設定接駁點。高速公路服務區應積極為接駁運輸車輛和司乘人員提供休息、餐飲等服務,如現有條件難以滿足接駁運輸需求,應通過建設、改造等措施增強對長途客運接駁運輸的服務能力。鼓勵客運企業或社會力量建設、經營公用型接駁點,實現接駁點集約化利用,降低企業接駁運輸成本。鼓勵客運企業將節點運輸與接駁運輸相結合,經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准,接駁運輸試點企業可以在接駁點組織客源,上、下旅客,進一步提升乘客乘車便捷性。
四、進一步規範接駁駕駛員配備和管理
接駁運輸試點企業應當按照《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範(試行)》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根據接駁運輸的實際需要配備駕駛員。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客運站在檢查客車配備駕駛員時,應將接駁點駕駛員視同隨車駕駛員。試點企業要安排公車公營的車輛參與接駁運輸,加強對駕駛員的統一調度,避免駕駛員在接駁點等待時間過長,造成勞動力浪費。
五、進一步支持接駁運輸試點企業發展
各試點省份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支持接駁運輸試點工作,根據試點情況,不斷完善接駁運輸管理制度和支持政策。要增強服務意識,及時幫助試點企業解決接駁運輸中出現的困難與問題,為試點企業開展接駁運輸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和政策制度。要以發展接駁運輸為契機,實施長途客運線路和接駁點發展規劃,推動長途客運資源整合。支持企業通過兼併、重組、成立企業聯盟等多種方式,促進長途客運企業開展集約化、規模化、網路化運營,加快長途客運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支持試點企業與經營同一線路的其他企業成立線路公司,由試點企業進行統一管理,統一實施接駁運輸。對接駁運輸開展較好的企業,在客運線路招投標中給予加分,優先新增省際客運班線或客運車輛。
六、進一步加強接駁運輸監督管理
各試點省份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聯合有關部門,採取明察暗訪等方式,進一步加強對接駁運輸試點工作的監督管理力度,保障接駁運輸試點工作規範運行。應保持接駁運輸試點工作的連續性,禁止試點企業隨意取消、停止或增加接駁運輸線路、車輛。確需調整的,要及時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同意並報部備案後,方可執行。要督促試點企業充分利用道路運輸重點營運車輛動態監控平台,加強對接駁運輸車輛的監控,定期通報相關情況。試點企業應配備專人對接駁運輸車輛進行動態實時監控,追蹤接駁運輸車輛運行軌跡,保障接駁運輸過程清晰明了、可追溯。要支持試點企業加強信息技術推廣套用,選用視頻監控系統、指紋考勤系統等信息化手段,嚴格實施接駁運輸過程管理,堅決防止出現只停車不換駕駛員等違規行為。
部將通過適當方式,對接駁運輸試點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請各試點省份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於2013年8月15日前將接駁運輸試點工作總結報部道路運輸司,部將視試點工作情況,研究安排下一階段的接駁運輸工作。

交通運輸部、公安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長途客運接駁運輸試點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公安廳,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中積極推行長途客運車輛凌晨2時至5時停止運行或實行接駁運輸的規定,保障道路旅客運輸安全便捷高效,交通運輸部、公安部決定進一步加強長途客運接駁運輸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積極推行長途客運接駁運輸試點工作

長途客運接駁運輸,是指道路客運班車運行到線路途中選定的接駁點後,當班駕駛員停車落地休息,由在接駁點休息等待的接駁駕駛員上車駕駛,繼續執行客運任務的運輸組織方式。經商公安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自2013年1月20日起,交通運輸部在全國13個省(區、市)開展了長途客運接駁運輸試點工作。從試點情況看,接駁運輸有效提升了道路客運安全保障能力和服務水平,並對最佳化運輸組織方式、提高運輸組織效率、促進道路客運行業轉型升級發揮了重要作用。

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交通運輸部和公安部決定,從2014年1月1日起,聯合開展長途客運接駁運輸試點工作。在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河南、廣東、廣西、四川、重慶、貴州13個省(區、市)的基礎上,將天津、河北、山西、遼寧、江西、湖北、湖南、陝西等8個省(市)納入接駁運輸試點範圍。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深刻認識長途客運接駁運輸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和深遠影響,強化組織領導,完善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和保障措施,加強聯合監督檢查,強化源頭管理、路面管控和安全督查,全力保障接駁運輸試點工作平穩有序開展。

二、擇優選擇接駁運輸試點企業

從事接駁運輸的道路客運企業應當具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和嚴格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2年內未發生負同等以上責任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對於實行集團化、網路化運營的、800公里以上客運班線運營車輛50輛以上的企業,要優先安排。

擬從事長途客運接駁運輸的道路客運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核實後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擇優選擇不超過3家道路客運企業為接駁運輸試點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線路、車輛、接駁點、接駁運輸制度等不符合要求的企業不得參與試點工作。

對在全國多個省(區、市)設立控股子公司的道路客運企業,可向母公司註冊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凡具備接駁運輸條件的子公司可在21個試點省(區、市)範圍內整體開展試點工作,不受子公司所在地試點企業數量限制,但應向子公司所在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備案並接受監管。母公司註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有關批准材料報交通運輸部備案,由交通運輸部函告子公司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試點省(區、市)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建立試點企業退出機制,及時更換無法正常開展或不按要求開展接駁運輸試點工作的試點企業。

三、規範選擇接駁運輸線路、車輛及接駁點

試點企業應當合理選擇接駁運輸線路和車輛,優先選擇800公里以上的長途客運班線,線路起訖點應在試點的21個省(區、市)。接駁運輸車輛應當公車公營,嚴禁掛靠經營,並應安裝具有駕駛員身份識別功能和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車載視頻終端。

試點企業要科學設定接駁點。要充分考慮接駁時間和接駁點服務保障能力等因素,合理選擇接駁點位置;要優先選擇在高速公路服務區或客運班線途經的汽車客運站設定,也可以在高速公路出入口附近設定。接駁點應具備停車、住宿、餐飲、通訊等基本條件。接駁運輸車輛到達指定的接駁點的時間應當在23時至次日2時之間。

試點企業要加強接駁點管理。要配備專職管理人員,或在公共接駁點、共用接駁點採取委託管理的方式,督促駕駛員嚴格執行接駁運輸管理制度,保證接駁運輸車輛順利接駁,保證駕駛員充足睡眠和休息。

四、認真制定接駁運輸試點工作方案

試點省(區、市)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根據本省長途客運線網現狀和線網規劃,認真組織編制本省接駁運輸試點工作實施方案,有序推進接駁運輸試點工作。試點企業應制定《接駁運輸運行組織方案》,通過車籍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逐級審核後,上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通報給省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試點省(區、市)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本省(區、市)的接駁運輸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和試點企業的《接駁運輸運行組織方案》書面版和電子版及時報交通運輸部備案。交通運輸部將相關信息匯總後通報給公安部。

《接駁運輸運行組織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是試點企業基本情況;二是接駁點設定情況,包括接駁點名稱、地址、休息設施情況、動態監控設備情況、管理人員配備情況、服務能力等;三是開展接駁運輸試點線路和車輛情況,包括營運線路起訖地及起訖地客運站點、途中停靠站點、營運線路長度、詳細運行路線、指定接駁點位置、該線路客運班車的車牌號及對應的接駁時間、車輛衛星定位車載終端安裝情況及型號等;四是接駁運輸管理制度,包括接駁運輸車輛及駕駛員管理制度、接駁點管理制度及管理人員崗位職責、接駁運輸信息化管理及動態監控制度、接駁運輸監督管理制度、接駁運輸公示和投訴舉報制度和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試點省(區、市)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對《接駁運輸運行組織方案》中的線路逐條驗收,嚴格審核,按照“成熟一個、實施一個”的原則,根據試點企業的準備工作完成情況,批准企業開展接駁運輸,對符合要求的接駁運輸車輛發放長途客運接駁運輸車輛標識(見附屬檔案1)。長途客運接駁運輸車輛標識由交通運輸部監製,全國統一編號並發放給各試點省(區、市),有效期限1年。原已開展接駁運輸試點的13個省(區、市)在2013年發放的標識統一作廢。

五、嚴格執行接駁運輸流程

接駁運輸車輛要隨車攜帶長途客運接駁運輸車輛標識,並放置在車輛內前擋風玻璃右側。發車前,駕駛員要領取、填寫並隨車攜帶接駁運輸行車單(見附屬檔案2),車輛到達指定的接駁點後,當班駕駛員和接駁駕駛員交接車輛相關證件,填寫接駁運輸行車單,並由接駁點管理人員簽字、蓋章。接駁點管理人員要根據接駁運輸行車單登記接駁運輸台賬。駕駛員在運輸任務結束後要將接駁運輸行車單及時上交道路客運企業留存備查,保存期不少於半年。

六、推進接駁運輸信息化管理

交通運輸部建立全國統一的“接駁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台”,作為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的子系統,統一接入全國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公共交換平台。“接駁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台”由中國交通通信信息中心提供技術支持。試點省(區、市)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過中國交通通信信息中心領取本省系統管理員賬號,並向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試點企業(包括接駁點)分配相應許可權。

試點企業要落實車輛動態監控的主體責任。要按照《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JT/T 794)為接駁運輸車輛安裝具有駕駛員身份識別功能和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車載視頻終端,統一為接駁運輸車輛駕駛員辦理駕駛員從業資格電子證件,在有條件的接駁點安裝視頻監控裝置,在企業監控中心和接駁點配備“接駁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台”監控設備。要及時將接駁運輸的相關信息通過“接駁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台”向管理部門報備。要指派專人通過“接駁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台”對接駁運輸車輛實施動態監控,追蹤接駁運輸車輛運行軌跡,記錄接駁運輸過程,通過平台的視頻比對功能和從業資格電子證件行車記錄識別駕駛員身份,嚴格查處不按規定實施接駁運輸的相關責任人員。接駁點管理人員要通過“接駁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台”對接駁運輸車輛接駁情況進行管理。試點期間,駕駛員從業資格電子證件由交通運輸部委託有關單位統一辦理。各省應按照相關要求將試點企業參與接駁運輸試點線路運輸的駕駛員信息表(附屬檔案3)連同《接駁運輸運行組織方案》一併報交通運輸部。

原已開展接駁運輸試點的企業應加快衛星定位車載視頻終端改造工作,在2014年6月30日前應全部改造完成,並報交通運輸部備案。

七、實施聯合監督檢查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長途客運車輛凌晨2時至5時停止運行或接駁運輸實施聯合監督檢查,督促道路客運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試點省(區、市)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督促試點企業不斷完善並積極落實《接駁運輸運行組織方案》,對於不能有效落實《接駁運輸運行組織方案》的企業,要取消接駁運輸試點資格。各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充分運用“接駁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台”加強對試點企業的源頭監管,並定期抽檢接駁運輸車輛運行情況、接駁點運轉情況和接駁運輸台賬,發現並查處存在的問題。對於企業管理不嚴、甚至在接駁運輸運行中弄虛作假、不按規定要求開展接駁運輸,存在安全隱患的,要取消接駁運輸試點資格。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加強路面巡邏管控,凌晨2時至5時發現沒有長途客運接駁運輸車輛標識仍在運行的客運車輛,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規定,強制其停車休息。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接駁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台”的動態監控數據,依法查處接駁運輸車輛的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八、支持接駁運輸試點企業發展

支持試點企業集約化、規模化發展。試點省(區、市)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優先發展實行接駁運輸的長途客運班線,新增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班線應當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配置客運班線經營權,並將接駁運輸作為服務質量招投標的重要評分因素。鼓勵試點企業通過兼併、收購、重組、聯合經營等方式實施客運線路資源整合。鼓勵與試點企業經營同一線路的其他企業通過聯合經營等方式,由試點企業統一在同一線路上開展接駁運輸。支持在省域範圍內對長途客運線路資源進行整合,統一實施接駁運輸。

支持試點企業建立接駁運輸聯盟。支持接駁運輸聯盟整合接駁運輸線路和接駁點資源,建設公共接駁點,最佳化線路班次,統一調配同線路的駕駛員,提高接駁點集約化程度和接駁效率;支持接駁運輸聯盟統一開展接駁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統一開展管理人員培訓,統一開展長途客運接駁運輸的形象建設和服務能力建設,提高長途客運服務水平。

支持接駁點建設。鼓勵道路客運企業或客運站建設、經營公共接駁點。鼓勵道路客運企業合作設定共用接駁點。鼓勵道路客運企業和高速公路服務區管理與運營單位加強溝通協調,按照“市場主導、因地制宜、雙向選擇、共建共贏”的原則,在高速管理服務區建設和運營管理接駁點,規範和完善接駁運輸服務。

客運站要支持長途客運接駁運輸工作。客運站執行出站檢查時,應將接駁點待換駕駛員視同出站隨車駕駛員。客運站應當在售票場所公示接駁運輸車輛信息和投訴舉報電話,鼓勵乘客選擇乘坐接駁運輸車輛。

允許試點企業部分客運班線經批准後在客運淡季暫停接駁運輸。試點企業可通過“接駁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台”向所在地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同意並向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繳回相應車輛的長途客運接駁運輸車輛標識後,方可暫停接駁運輸,並應嚴格落實凌晨2時至5時停車休息制度,同時在客運站售票場所進行公示。

附屬檔案1:長途客運接駁運輸車輛標識

附屬檔案2:接駁運輸行車單

附屬檔案3:接駁運輸駕駛員信息採集表

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201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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