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學風建設,深化素質教育,提高育人質量,激勵廣大學生成長成才,特制定本辦法。
一、獎勵名額
每學年評選100名品學兼優的普通中小學生,其中,小學生40名、國中生30名、高中生(含中職生)30名。
二、參評條件
在區內中國小就讀的長壽籍學生,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思想健康,學習努力,各方面表現良好,學期末操行評定為優或綜合素質評價五個維度均為A;
(二)期中、期末考試科均成績按100分計算,國小各科為優秀,國中科均90分以上,高中科均85分以上;
(三)體育綜合成績在80分以上。
在符合上述條件基礎上,獲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或委託其他機構舉辦的學科類、素質類競賽獎,或積極參加“第二課堂”活動、公益活動或其他社會實踐活動,表現突出,或在其它重大活動中表現優異的優先推薦參評。
三、評選程式
(一)區教委牽頭,組建區學生獎勵評審委員會。
(二)推薦。公開獎勵辦法,採取學生個人申報、班級公推等方式,經層層公正篩選,形成推薦人選,在校內公示5天無異議後報送區學生獎勵評審委員會。
各街鎮教管中心、直屬國小、國中、九年制學校推薦人選不超過3人,市級重點高中不超過10人,一般高中不超過5人。
(三)初評。區學生獎勵評審委員會對獎勵對象的初步名單進行審核後,面向社會公示5天。
(四)審定。初步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報區政府審定。
四、獎勵辦法
被評為優秀的學生,由區人民政府進行表彰。
五、監督辦法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
1.近3個學年內受到學校紀律處分的;
2.言行不符合《守則》、《規範》或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的;
3.無故不參加學習、實踐活動,無故損壞學校公物;
4.本學年內中途休學、轉學或無學籍的;
5.其他不符合道德行為規範的。
(二)在評選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則取消其獲獎資格,追繳已發證書和獎品。若系工作人員失職、瀆職的,嚴肅追究工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