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朝時 (公元420~581年),圍繞統治者所行鑄幣貶值政策,人們各抒己見。南朝的沈演之 (公元397~449年) 認為 “若以大錢當國,則國傳難朽之寶,家贏一倍之利,不俟加憲,巧源自絕,施一令而眾美廉,無興造之費,莫盛於茲矣” (《宋書·何尚之傳》),他把 “大錢當兩”視為國家致富、個人增財的捷徑。北朝的高謙之 (公元486~527年) 目睹政府“財用將竭” “軍國用少”,提出 “別鑄小錢,可以富益,何損於政? 何妨於人也?且政興不以錢大,政衰不以錢小”,認為實行鑄幣貶值政策可使“國得其益” ( 《魏書·高崇傳》)。高謙之所謂“錢大”是指鑄幣金屬成色份量足,“錢小” 是指鑄幣金屬成色份量不足即鑄幣貶值,而鑄造大錢究其實乃是實行鑄幣貶值政策,所以,高謙之“別鑄小錢” 的主張與鑄大錢主張名異實同。唐代,國家因安史之亂而出現嚴重財政危機,唐政府根據御史中丞第五琦的建議採行鑄幣貶值政策,在肅宗乾元元年(公元758年) 和乾元二年 (公元759年)先後鑄行了當十、當五十大錢。第五琦認為,政府鑄造虛價大錢,“冀實三官之資,用收十倍之利,所謂於人不擾,從古有往”(《舊唐書·食貨志》)。值得注意的是,第五琦在提出 “別為新鑄,不廢舊錢” 的 “改錢” 主張時,曾援用 “子母相權” 概念,希望成色份量足的銅錢 (開元通寶錢) 與成色份量不足的銅錢 (虛價大錢) 如 “子母相權一樣並行流通 (同前書)。北宋末年,政府推行鑄幣貶值政策,在徽宗崇寧、大觀年間 (公元1102~1110年)鑄行當十虛價大銅錢、夾錫錢,導致貨幣流通狀況惡化。鑒於此,時人周行己 (公元1067~?年) 運用輕重概念分析貨幣與商品之間的平衡或相等關係,指出 “錢與物本無輕重。始以小錢等之,物既定矣,而更以大錢,則大錢輕而物重矣。始以銅錢等之,物既定矣,而更以鐵錢,則鐵錢輕而物重矣。物非加重,本以小錢、銅錢為等,而大錢、鐵錢輕於其所等放也。……以其本無輕重,而相形乃為輕重” ( 《浮沚集》卷一,《上皇帝書》)。以此作為理論依據,周行已主張政府應將 “以三為十” 的當十虛價大銅錢按其本身的實際金屬含量改為當三行使。對鑄幣貶值政策的影響,周行己分析認為 “自行當十以來,國之所鑄者一,民之鑄者十,錢之利一倍,物之貴兩倍,是國家操一分之利,失十分之利,以一倍之利,當兩倍之物。又況夾錫錢未有一分之利,而物已有三倍之貴,是以比歲以來,物價愈重,而國用愈屈”,私鑄盛行導致物價上漲幅度超過鑄幣膨脹速度,政府會因此得不償失、國用愈乏 (同前書)。元末明初,王禕(公元1322~1373年) 在其《泉貨議》 中提出整頓錢法,反對使用虛大錢。王禕認為,大錢 “質輕而利重,故盜鑄者多”,所以歷朝大錢 “皆鏇踵而廢”,難以長久行用。明代末期,由於國用匱乏,政府又想靠鑄大錢救危機,朝廷命官對此多有議論。明神宗萬曆二十六年 (公元1589年) 給事中郝敬 (公元1558~1639年) 在其《錢法議》 中主張鑄大錢,“以大錢為母,權子行,其費少而利多。今宜另開秘局,所鑄大錢或一當三十,或一當五十”,“曰大明通寶”,“與小錢三七、四六兼行”( 《春明夢余錄》卷四十七《寶源局》)。郝敬把鑄大錢視為解救政府財政危機“費少而利多” 的捷徑,這也正是明政府欲行虛價大錢的本意。對此,明熹宗天啟元年(公元1621年) 兵部尚書王象乾說得更為明白: “軍需浩大,征派不可屢加,內帑不能常繼”,所以,建議政府著手鑄造當十、當百、當千的虛價大錢以解窘救急 (《熹宗天啟實錄》)。明末清初,出現銀荒,邱嘉穗在其《銅鈔議》 中建議政府用鑄造虛價大錢的辦法來解決銀荒問題,他說: “取白銅之精好者為鈔,如今之錢或而稍加重大,鏤以文字,面曰 ‘康熙寶鈔’,背曰準五、準十之類,至準百而止,而且中孔則別之以圓,取其內外圓通,流行錢法之義。……用是雜行於散錢之中” (《清經世文編》卷五十三《銅鈔議》)。其時,高珩 (公元1612~1697年) 也主張鑄行當十、當百的虛價大錢,並認為用虛價大錢取代白銀流通可以憑藉君主權利加以實現,他說: “人主之權,變化萬物者也,可以頃刻變化人之貴賤,獨不能頃刻變化物之貴賤乎?”(同前書,《行錢議》) 清代,王鎏 (公元1776~1843年) 刊行 《錢幣芻言》,王鎏在該書中提出一套行鈔、鑄大錢的貨幣改革方案,主張發行面額一貫至千貫的大鈔,兼鑄當百、當十大錢,與當一錢並行,大數為鈔,小數用錢,同時提出禁銅、禁銀政策主張。王鎏認為 “行鈔法、禁銅器、鑄大錢,三者皆前人成說也。……前人分言一事,而予則合言三事。蓋分三者而偏舉之,未嘗不可以各收其利,而未能盡祛其害; 合三者而全行之,則見其交相為用,而可以盡善而無弊” ( 《錢幣芻言·錢鈔議二》)。在王鎏看來,鑄大錢只要與行鈔法、禁銅器 “交相為用”,就只有好處而無弊端。而王茂蔭 (公元1798~1865年) 在銅錢流通問題上,堅決反對虛價大錢,主張維護成色好份量足的銅錢。王茂蔭說: “自來圜法,總以不惜工本為常經”,“考歷代錢法,種類過繁,市肆必擾,折當過重,廢罷尤速。……而大錢無能行數百年者”(《王侍郎奏議》卷六《論行大錢折》)。對清鹹豐三年 (公元1853年) 針對鑄行當十、當五十大錢後又開鑄當百、當五百、當千大錢之事,王茂蔭指出: “最大之患,莫如私鑄,……若奸人以四兩之銅鑄兩大錢,即抵交一兩官銀,其虧國將有不可勝計者。舊行制錢每千重百二十兩,熔之可得六十兩,以鑄當千,可抵三十千之用。設奸民日銷以鑄大錢,則民間將無制錢之用,其病民又不可勝言者” (同前書,《再論加鑄大錢折》)。王茂蔭還運用虛實概念對大錢問題予以分析: “大錢雖虛,視鈔票則較實,豈鈔可行而大錢轉不行? 不如鈔法以實運虛,雖虛可實; 大錢以實作虛,似實而虛” ( 《論行大錢折》)。表面看,用虛實觀分析貨幣,紙幣、虛價大錢為虛,銀與足色足重銅錢為實,其實不然。王茂蔭多少已經發現,區別貨幣的虛與實,關鍵在於貨幣的名義價值與它所表示的真實價值能否相符,而不能只從表面去看幣材屬性。此外,王茂蔭批判倡行大錢者: “論者又謂,國家定製,當百則百,當千則千,誰敢有違?是誠然矣,然官能定錢之值,而不能限物之值。錢當千,民不敢以為百;物值百,民不難以為千”。(同前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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