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詳情
第一章保險對象及保險手續
第一條凡持票搭乘國營、或專用鐵路火車之旅客,均應依照本條例之規定,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強制意外險保險公司)投保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其手續由鐵路管理局辦理,不另簽發保險憑證。
第二章保險期限
第二條保險有效期間,規定自旅客持票進站加剪後開始,至到達旅程終點繳銷車票出站時為止,如需搭乘路局免費接送旅客之其他交通工具時,則搭乘該項交通工具期間亦包括在內。
第三條旅客所乘之火車,在中途因故停駛或改乘路局指定之其他班車者,在中途停留及繼續旅程中,保險仍屬有效。
第四條旅客在旅程中途自行離站不再隨同原車旅行者,其保險於離站時起即告失效,但經站長簽字證明原票有效者,在重行進站後,保險效力即恢復。
第三章保險金額及保險費
第五條旅客之保險金額,不論席座等次、全票、半票、免票,一律規定為每人人民幣一千五百萬元。(註解:系指舊人民幣,折合新人民幣一千五百元。)
第六條旅客之保險費,包括於票價之內,一律按基本票價百分之二收費,由路局核算代收匯繳保險公司。
第四章保險範圍
第七條旅客在保險有效期間內,由於遭受外來、劇烈及明顯之意外事故(包括戰爭所致者在內),受有傷害須治療者,由保險公司按實際情況給付醫療津貼,其數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之全數為限。
第八條旅客遭受意外事故受有傷害,以致死亡、殘廢或喪失身體機能者,除依照第七條之規定給付醫療津貼外,另由保險公司依照下列規定給付保險金:甲、死亡者,給付保險金額全數。乙、雙目永久完全失明者,兩肢永久完全殘廢者,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與一肢永久完全殘廢者,給付保險金額全數。丙、完全喪失身體機能永久不能繼續工作者,給付保險金額全數。丁、一目永久完全失明者或一肢永久完全殘廢者,給付保險金額半數。戊、喪失一部分身體機能永久不能復原影響工作能力者,視其喪失機能之程度,酌給一部分保險金。
第九條旅客在一次旅程中,遭受意外事故,構成第八條所列一項以上之情事時,其保險金給付,以不超過保險金額之全數為限。
第十條本條例所列之保險金額連同醫療津貼,系屬法定給付之最高責任,如遇意外事故發生,旅客或其家屬不得再向鐵路管理局要求任何額外給付。
第五章除外責任
第十一條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或醫療津貼之責:甲、疾病、自殺、毆鬥或犯罪行為而致死亡或傷害者。乙、失蹤者(但因車輛失事或意外事故而致失蹤者,不在此限)。丙、因無票爬跳車而致死亡或傷害者。丁、有詐欺行為意圖騙領保險金或醫療津貼者。
第六章醫療津貼及保險金之給付
第十二條旅客遭受意外事故須予治療者,在有鐵路醫院地區,應由鐵路醫院代理保險公司負責處理,無鐵路醫院地區,應由路局會同出事地點之當地政府或有關機關,按照當時實際情況代為負責處理,其醫療津貼由保險公司或其特約代理處根據鐵路醫院或其他指定醫院、醫師之證明確定後,依照第七條之規定給付之。
第十三條旅客遭受意外事故以致殘廢或喪失身體機能者,應由其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取具鐵路醫院或其他指定醫院、醫師及鐵路管理局之證明檔案,由保險公司或其特約代理處根據此項證明,確定應給保險金數額。
第十四條旅客遭受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應由其配偶、子女、父母或完全依賴該旅客供養者,取具鐵路管理局之證明檔案,必要時並須取具居住地政府之戶籍證明,向保險公司或其特約代理處申請給付保險金,如遇領款人發生爭執是,應按照上列順序決定之。
第十五條申請領取保險金,須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辦理之,逾期喪失申請之權利。
第十六條保險金之給付,應由保險公司或其特約代理處自接到申請之日起,於十五日內辦理之。
第七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條例經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十八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二個月內施行之。
收費依據
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肇始於1951年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制定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1992年6月5日鐵道部曾發布過經修改的條例,此外鐵道部還公布過一份《關於鐵路接辦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和各項具體工作的規定》。從這些檔案的隻言片語中可以大致了解到,這個保險,並非收專業保險公司承保,而是由鐵道部自行收取保費並支配之。
保額賠償
保額規定
根據1992年頒布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規定,所有鐵路旅客,不論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鐵路旅客強制險票,有保額2萬元的保險,保險費包含在火車票價內,金額為基本票價的2%。1994年頒布的《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則將每名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定為4萬元。這兩個標準沿用至今。
2007年施行的《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鐵路運輸企業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負有限額為15萬元的賠償責任,對每名鐵路旅客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2000元。換言之,鐵路旅客如出險,將從鐵路運輸部門獲得最高不超過17萬元的人身傷害賠償以及2000元行李損失賠償。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保險公司不負給付醫療津貼或保險金的責任:
1.疾病、自殺、鬥毆或犯罪行為而致死亡或傷害的。
2.失蹤者(但因車輛失事或意外事故而致失蹤者,不在此限,應予給法付)。
3.因無票爬車、跳車而致死亡或傷害者。
4.有詐欺行為企圖騙領保險金或醫療津貼的。
各方爭議
特點簡述
由鐵道部收取的這一保險費用包含在票價內,不另簽發保險憑證;無論票價多高,2%的費率不變,最高保額鐵路強制保險只有2萬,這兩個數據標準從1992年調整後一直持續至今。
此外,該保險不記名,票根上亦無說明,很多被保險人根本不知道此保險的存在,個體出險時往往很難正常地取得賠償。
中國的火車票強制保險最早規定於1951年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頒布,當時確定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作為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的承保人。
保額爭議
幾經修改後,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業務在1959年轉由鐵道部接辦,1992年6月5日鐵道部發布《關於提高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的通知》,該通知從1992年8月開始實施,理賠限額調整為2萬元。
有學者稱,鐵道部的列車以及旅客的火車票保險均採用由鐵道部內部自保的模式,其存在兩個需要改進的地方:一是與其他交通方式的保險賠償標準不對接;二是19年來保額一直保持不變,但保費一直在上漲過程中。
就拿2011年7月22日凌晨,發生在河南信陽京珠高速上的特大交通事故來說,客車發生燃燒,造成41人死亡、6人受傷。這輛客車在太平洋產險山東分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在事故發生後1個工作日內,先行預付賠款500萬元。
與一次車禍致人死亡的賠償可達幾十萬,甚至幾百萬相比,僅17.2萬元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實在太低了。
合法質疑
這個強制保險與現行的多部法律有衝突。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應當遵循公平互利、協商一致、自願訂立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公司和其他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契約。”但1951年的“條例”是由財經委制定的,至多算是部門規章,其效力應低於法律和行政法規,不足以成為鐵道部收錢的合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但鐵路部門規定,保險費按基本票價的2%收取,每名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卻都是2萬元——旅客支付的保費不同,享受的權利相同,這違反了公平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但從客票上,旅客並無法得知任何相關信息。
宣布取消
概況
2012年11月16日,中國政府網公布國務院第628號令,修改和廢除了部分行政法規。除《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鐵路旅客強制險叫停險條例》外,《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3條也將被刪去,以後鐵路交通事故傷亡賠償限額不再只有15萬元。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將在2013年1月1日起被廢止。這意味著旅客被強制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也將被廢除。
影響
2013年元旦起隨著《條例》的廢除,列車車票價格也將做出相應的調整,票價中將不再包含占票價2%強制保險的費用。
此次國務院將作為鐵路旅客強制險依據的該項條例進行了廢止,不僅是保護旅客合法利益的表現,更是維護法律體系和諧統一,消除下位法與上位法、特別法與普通法衝突矛盾的積極實踐,意義重大。
更值得肯定的是,《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也同時被刪去,以後鐵路交通事故傷亡賠償限額不再只有15萬元。這就意味著,今後鐵路運輸企業與其他作為市場主體的運輸企業一樣,平等地承擔了運輸風險,不再享受特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