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工作規定

四、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指導、監督鐵路建設過程中的水土保持工作。 六、建設單位負責提出水土保持方案,落實初步設計中的水土保持措施。 十三、施工組織設計中應包括施工期水土保持措施的設計及組織管理。

發布信息

法規名稱:鐵路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工作規定
法規類別:規範性檔案
制定機關:鐵道部 水利部
頒布日期:1999.02.13
實施日期:1999.02.13
修改日期:
法規內容:

鐵路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工作規定

(鐵道部、水利部鐵計[1999]20號 1999.2.13)
一、為在鐵路建設中保護生態環境,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於我國境內的國家投資、地方投資、國內集資合資、中外合資、國外投資的新建、在建、擴建、改建鐵路,獨立樞紐等鐵路建設項目。
三、鐵路建設必須貫徹國家關於水土保持的法規,採取措施保護水土資源,防治因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
鐵路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驗收水土保持設施。
四、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指導、監督鐵路建設過程中的水土保持工作。鐵路建設、施工單位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監督、檢查。
五、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修建的鐵路工程,應在可研階段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同時,編制水土保持方案,作為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組成部分單獨成冊。
六、建設單位負責提出水土保持方案,落實初步設計中的水土保持措施。
七、凡需要編報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委託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同時,委托熟悉工程情況、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水土保持方案的編制工作。鐵道部管理的建設項目,在建設單位尚未明確時,由鐵道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委託相關單位代行建設單位提報水土保持有羊檔案方面的職責,同時通報國家及有關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
八、鐵道部管理的項目由鐵道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國家及有關省、地級水行政部門參加進行預審;鐵路局管理的建設項目,由鐵路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進行預審。
九、鐵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在收到項目水土保持方案30天內組織預審,在完成預審後45天內向負責審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報預審意見。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預審意見後60天內予以批覆,逾期未批覆的視為已被確認。
十、工程勘測設計中的路基、邊坡防護設計應包括水土保持的內容;對隧道、路堤、路塹及站場工程的取棄土、碴必須進行水土保持設計。
十一、在水土保持方案報告中,應按行政區劃列出水土保持設施清單和相應投資,並納入相應階段的工程概算。
十二、水土保持方案報告編制費比照環境影響評價費經核實後納入概算。
十三、施工組織設計中應包括施工期水土保持措施的設計及組織管理。
十四、建設單位應把工程中土石方集中工點的水土保持工程及措施,納入工程招標和工程監理範圍。
十五、施工單位應加強對施工人員水土保持意識的教 育和管理,嚴格按設計施工,禁止隨意棄土、棄碴以及對非施工用地範圍的地表植被造成破壞。
十六、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1995年5月30日以後開工建設的重點在建鐵路工程未做水土保持方案的,應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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