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寧波市委辦公廳、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寧波市鎮海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甬黨辦〔2011〕34號),設立寧波市鎮海區民政局。區民政局是主管全區社會行政事務的區政府工作部門。地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基層民政組織建設和民政工作。(二)負責區本級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評估和管理工作,依法監督社會組織活動;指導全區社會組織的培育、發展。
(三)負責全區軍人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審核傷殘等級,承辦烈士稱號的報批工作,負責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承擔區“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負責復員、退伍軍人、轉業士官和軍隊離退休幹部、軍隊退休士官、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服務管理工作;組織、指導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承擔區復員退伍軍人問題工作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組織、指導全區救災減災工作,核查上報災情,接收、管理、分配、監督救災物款;負責指導和管理組織實施全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指導救災物資儲備設施和避災安置場所建設、管理工作;負責災區進行災民生活救濟和開展生產自救;組織、指導社會救災捐贈;負責全區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倒塌房屋爭議裁定工作。
(六)組織、指導全區社會救助工作,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實施全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負責困難老人生活補助、困難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負責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負責全區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指導區救助管理站管理工作。
(七)指導全區社會福利事業建設、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養老機構的行業管理和社會化養老服務、居家養老服務工作;指導“三無”、“五保”對象的供養工作;負責慈善事業的發展和慈善組織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八)指導城鄉社區建設、村(居)民委員會建設、社區工作者隊伍建設;承擔區城鄉社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九)承辦行政區劃有關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調處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負責全區地名管理工作。
(十)負責殯葬管理和婚姻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兒童收養登記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各類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和殘疾職工的權益保障工作。
(十二)負責水庫移民的安置管理、政策指導、後期扶持規劃的編制和組織實施工作。
(十三)負責福利彩票發行和區本級福彩資金的使用管理。
(十四)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社會工作人才發展規劃、工作計畫和政策,推進全區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五)負責民政事業計畫財務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管理使用。
(十六)承擔區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區民政局行政編制1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6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2名。紀檢、監察機構的設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民政局設5個職能科室:辦公室
(監察室)負責機關日常政務工作協調;負責起草綜合性的文字材料;負責局機關文秘、信息、宣傳、督查、信訪、檔案、保密、安全、政府信息公開、信息化建設、資產管理、後勤事務等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調查研究、民政工作考核和表彰;負責組織人大、政協建議提案辦理工作;負責規範性檔案管理、指導推進本系統的行政執法、普法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資福利、考核獎懲、職稱評定和出國(境)人員政審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及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政府採購、會計事務、基建投資項目的管理工作;負責民政系統財務、統計、審計的指導、培訓工作;負責局屬單位財務收支審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全區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優撫安置科
(行政許可科、區“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參戰民兵(民工)的傷亡優撫工作;負責審核報批傷殘等級;指導全區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報批和褒揚革命烈士;負責全區軍隊離退休幹部、復員幹部、退役和轉業士官、退休志願兵(士官)、退伍義務兵、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員、職工的接受安置、服務管理工作;組織全區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貫徹落實擁軍優屬、擁政愛民的有關法規、政策,組織、指導、協調全區軍民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負責民政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以及行政服務項目的許可、審批和服務工作;負責受理被許可人的備案事項;負責行政許可和部分非行政許可事項延續的相關工作;承擔區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救災救助與社會福利科
負責擬訂救災和社會救助工作政策,組織、指導全區救災減災工作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核查上報災情,接收、管理、分配、監督救災款物,組織、指導社會救災捐贈;指導災區開展災害評估工作和災民生產自救;負責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預案管理,指導救災物質儲備設施和避災安置場所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全區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倒塌房屋爭議裁定工作;建立分層分類救助制度,負責實施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困難老人生活補助工作;負責城鄉社會扶助證家庭的申請認定工作,負責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的審批、管理工作;負責特殊對象的救濟和補助工作;負責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負責有關對口支援和結對幫扶工作;負責擬訂全區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負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指導機構養老的行業管理和社會化養老服務工作;指導“三無”、“五保”對象的供養工作;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負責對慈善工作的監督、管理;承擔區減災委員會辦公室、區社會困難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基層政權與社區建設科
(社會組織管理科)研究提出加強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居)委員會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宣傳、貫徹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組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負責城鄉社區建設過程中的監督、管理、協調、考核工作;指導管理全區社區服務工作,開展為民、親民、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工作;指導開展社區建設示範單位等創建活動,總結推廣社區建設典型和經驗;指導社區工作者隊伍建設,負責組織全區社區工作者的業務培訓工作;負責社區辦公服務用房和社區服務項目的經費補助審批和管理、使用工作;研究提出加強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的意見和建議;負責區本級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備案和年檢管理工作;負責區本級社會組織評估工作;指導全區社會組織的培育和發展;依法監督社會組織活動,查處社會組織的違法行為和非法的社會組織。
社會事務科
(區地名委員會辦公室)指導殯葬管理、婚姻登記管理、兒童收養登記管理、地名管理工作;擬訂殯葬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推行殯葬改革,會同有關部門制止和查處違反殯葬管理規定的行為;開展全區“三沿五區”墳墓整治工作;參與保護合法婚姻和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工作;編制全區地名規劃;負責全區主幹道的地名標誌設定;承辦地名命名、更名、門牌編制工作;指導、協調街道、鎮的地名管理工作;承辦區人民政府交辦的行政區劃調整工作;負責縣級邊界的日常管理及界線聯檢工作;指導福利關懷院、大同公墓、獅子山公墓的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婚姻登記處、地名辦的管理。
辦事指南
事項名稱:地名的命名、更名事項編號:F0612
事項性質:非行政許可審批
適用的申請主體:有關主管部門、建設單位或產權所有人
受理地點:鎮海區民政局206室(鎮海區沿江東路618號)
受理時間:上午8:30~11:30 下午1:00~5:00
諮詢電話:
法定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
承諾辦理時限:10個工作日
法定實施主體名稱:鎮海區民政局
實際實施主體名稱:鎮海區民政局
責任處室:社會事務科
是否收費:不收費
本辦理指南所援引的主要依據:(詳細條款內容請詳閱附錄A)
1:《地名管理條例》(國發〔1986〕11號)第三條、第六條第五、六、七、八款;
2:《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民行發〔1996〕17號) 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
3:《浙江省地名管理辦法》(1994年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6號)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4:《寧波市地名管理辦法》(2003年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09號)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5:《寧波市鎮海區地名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一、二、三、四款。
獲取《地名使用批准書》(或批文)的條件:
申報本部門審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門辦理的審批
1:發改委的立項批文;
2:規劃局頒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規劃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獲得本部門審批的必要條件
地名命名:
應當:
1:符合國家和社會利益,尊重當地民眾的願望,與有關各方協調一致;
2: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反映歷史、文化和地理特徵,含義健康,用字規範,派生地名一般應與主地名一致;
3:各專業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台、站、港、場等名稱,與當地地名統一;
4:使用規範的漢字或少數民族文字;
5:各專業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台、港、場等名稱,與當地地名統一;
6:新建和改建的城鎮街巷、居民區應按照層次化、序列化、規範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不應:
1:以人名、外國地名及其諧音命名地名,用國家領導人的名字作地名;
2:使用多音字、生僻字、貶義字;
3:使用不科學、名不符實的名稱;
4:使用“中國”、“中華”、“國際”、“世界”等超越省級行政區劃的詞語命名;
5:全市範圍內新命名的道路、市六區範圍內住宅區、建築物名稱不得重名,並避免同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