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豐縣人民政府工作規是是政府機關發布的檔案通知。

總則

第一條 為使縣政府工作適應新形勢,進一步推動政府工作法制化、規範化、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江蘇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縣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在行政工作中要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的指示,省、市黨委、政府以及縣委的決定,貫徹執行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充分發揮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鎮人民政府的作用,確保政令暢通;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事,按客觀規律辦事;堅持依法行政,忠於職守、服從命令、開拓進取、講究效率;密切聯繫民眾,尊重民眾的首創精神,注重調查研究;加強廉政建設,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三條 縣政府各部門要認真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行使職權。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在各自職權範圍內獨立負責地做好工作,精簡會議、公文,減少事務性活動,簡化辦事程式,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工作質量;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全面貫徹落實縣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

縣職權

第四條 執行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執行上級人民政府的決定和命令,制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
第五條 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各鎮政府的工作。
第六條 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不適當的命令、批示和下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
第七條 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第八條 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管理全縣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畫生育等行政工作。
第九條 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第十條 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它經濟組織應有的自主權。
第十一條 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幫助本縣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第十二條 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第十三條 辦理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縣政府組成人員職責

第十四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包括: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政府序列的各委、辦主任,各局局長。
第十五條 縣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縣政府的工作,副縣長、縣長助理協助縣長工作。
第十六條 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和縣長辦公會議。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縣政府全體會議或者縣政府常務會議討淪決定。
第十七條 副縣長、縣長助理按照各自的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縣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專項任務,並可代表縣政府進行外事等方面的活動。
第十八條 縣政府各委、辦主任,各局局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會議制度

第十九條 縣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縣長辦公會議制度。
第二十條 縣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各委、辦主任,各局局長組成。必要時,可請政府各直屬機構和單位、省、市屬單位的主要負責同志,各鎮鎮長,縣委有關部委負責同志,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縣法院、縣檢察院,縣工商聯、人民團體負責同志以及無黨派人士列席。縣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或縣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要指示、決定,省、市黨委、政府和縣委決定,以及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
(二)決定和部署縣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報情況,協調各部門的工作;
(四)討論其他需要縣政府全體會議討淪的事項。
縣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
第二十一條 縣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組成,由縣長或縣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討論通過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提請審議的議案;
(三)討論通過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或請示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通過由縣政府制定和發布的檔案;
(五)聽取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和縣政府部門的重要工作情況匯報;
(六)討論決定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鎮人民政府請示縣政府的重要事項;
(七)通報和討論縣政府其他事項。
縣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周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安排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和有關部門、單位以及有關鎮政府主要負責人列席。必要時,邀請縣人大、縣政協和縣人武部領導同志,縣委有關部委辦,縣法院、縣檢察院及人民團體負責人參加。
出席縣政府常務會議的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應達到總人數的一半以上。副縣長、縣長助理因故不能出席會議,須向縣長或縣長委託主持會議的常務副縣長請假。列席縣政府常務會議的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和部門、單位及鎮政府主要負責人,除出席上級黨委、政府各部門會議及出訪、出差或健康等原因不得請假。因上述原因不能列席會議,須向縣長或縣長委託主持會議的常務副縣長請假。
第二十二條 縣長辦公會議由縣長或縣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召集並主持,研究、處理縣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縣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第二十三條 縣政府專題會議由縣長、副縣長或縣長、副縣長委託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開,研究、協調縣政府工作中的一些專門問題。
第二十四條 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議題由縣長確定,會議組織工作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
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紀要,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後,根據會議紀要內容,報分管副縣長審核,然後報縣長簽發;專題會議紀要,由參加會議的主任或副主任審核後,報主持會議的縣長或委託召開會議的副縣長、縣長助理簽發。凡涉及機構調整、人員編制、資金安排、重大項目等事項的專題會議紀要,經分管副縣長、縣長助理審核後,報縣長審定。
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如需進行新聞報導,須經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同意,討論決定的重大問題如需新聞報導,必須請示縣長同意。
第二十五條 安排會議活動一律從嚴掌握。能不開的會議堅決不開,可以合併開的會議合併召開,具備條件的可以直接開到基層,避免層層開會。以縣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縣性會議要統籌安排,從嚴控制。縣政府各部門和單位部署職權範圍內的工作,不得以縣政府名義召開會議。確需以縣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必須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扎口把關,並報經縣長或副縣長審定。
以縣政府名義召開全縣性會議,須經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或經分管副縣長審核同意,報縣長批准。
第二十六條 縣政府各部門和單位每年召開的本系統全縣性會議原則上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不得超過兩次,擬在下一年初召開的本系統的全縣性會議,要於本年度12月下旬以前將會議方案(含名稱、主題、時間、地點、人員範圍)報縣政府辦公室審批。需要臨時召開全縣性會議,要提前5天報縣政府辦公室審批。
第二十七條 縣政府各部門、單位召開的全縣性會議, 一般不邀請各鎮政府負責同志出席,縣長、分管副縣長一般不到會講活。縣政府綜合部門召開全縣性工作會議,確需邀請各鎮政府負責同志出席須報縣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條 縣政府及縣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召開會議要貫徹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儘量縮短會議時間,減少會議人員。縣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會議經費的控制、管理和審核,未經批准召開的會議,會議經費一律不予報銷。縣監察機關對違反有關規定和紀律的行為要堅決查處。

審批制度

第二十九條 縣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及各鎮政府報送縣政府審批的公文,其內容、體例、格式等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發[2000)23號)的有關規定。一般不要越級請示和報告。屬縣政府主管部門職權範圍內的具體問題,不要報經縣政府轉辦。對明顯不符合規定的公文,由縣政府辦公室退回報文單位。
第三十條 公文審批按縣政府領導同志分工負責的原則辦理。縣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及各鎮政府報送縣政府審批的公文,由縣政府辦公室按照領導同志分工呈批,重大問題報縣長審批。
第三十一條 縣政府公布的公告、通告、決定,向上級人民政府的請示、報告,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由縣長簽發。
第三十二條 以縣政府名義發文,一般工作由分管副縣長簽發;屬於重大問題的,由分管副縣長審核後,報縣長簽發。檔案內容涉及兩位副縣長分管的工作,分別由兩位副縣長會簽後,報縣長簽發。
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屬縣政府辦公室職權範圍內的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簽發;轉發各部門的檔案,經分管副縣長同意後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簽發,涉及重大問題的,報縣長同意後,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
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凡涉及法律、法規和政策性問題,由縣法制辦嚴格把關後,按程式簽發。
第三十三條 縣政府各部門及各鎮政府報送縣政府審批的公文,由部門和鎮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簽發。除縣政府領導同志直接交辦的事項外,各部門、各鎮的請示、報告,應當報送縣政府,不要直接報送縣政府領導同志個人。縣政府領導一般不直接在直送檔案上批示。
第三十四條 縣政府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職責。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各部門、各單位自行發文,不以縣政府名義發文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轉發。確有必要聯合發文的,應明確主辦部門。未經縣政府批准,各部門不得向各鎮政府發文,也不能要求鎮政府向本部門報文。
第三十五條 縣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和各鎮政府的檔案簡報可以報送縣政府,內設機構及下屬單位的檔案簡報一律不得直接報送縣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及各鎮政府要報送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的檔案簡報,應向縣政府辦公室備案,凡不在備案之列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條 縣政府和縣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發文要注重實效,堅持少而精的原則。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不再發文;已全文公開播發見報的檔案不再印發。對縣政府的檔案,縣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及各鎮政府要結合實際,提出具體貫徹意見,不得照抄照搬,層層轉發。
第三十七條 縣政府各部門、各單位要下大力氣改進檔案簡報質量,提高工作效率。要注意改進文風,檔案簡報要簡明扼要,增強針對性、可操作性和時效性。各部門、各單位對縣政府批辦或縣政府辦公室轉辦的公文,屬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在4個工作日內辦結;屬需報縣政府審批的事項,應提出本部門初步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屬主辦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辦理的事項,主辦部門要抓緊會商,並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屬需調查論證的事項應先在5個工作日內答覆,說明情況,並認真組織調查論證,上報結果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特殊重大事項,以縣政府明確要求的時限為準。對縣政府辦公室轉有關部門徵詢意見的公文,有關部門在規定的時間內不予答覆或不說明不能回復理由的,視同無意見處理。

內外製度

第三十八條 縣政府領導同志在縣內考察工作,要輕車簡從。根據工作需要,主管部門負責同志隨行,儘量減少陪同人員,不搞迎送,不要陪餐。
第三十九條 為保證縣政府領導同志集中精力研究處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除縣委、縣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外,縣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門、各單位、各鎮召開的會議,以及所安排的接見、照像、頒獎、剪彩、奠基、首發首映式和校慶、廠慶、店慶等事務性活動。
各部門、各單位及各鎮政府召開會議和組織活動,一般不要邀請縣政府領導同志出席和參加,確因需要,應當事先報告縣政府辦公室,由縣政府辦公室按規定審核報批。邀請分管副縣長的,由負責聯繫的辦公室副主任提出安排意見,報分管副縣長審定;邀請縣長的,由辦公室主任審核安排,報縣長審定。各部門、各單位及各鎮政府不得直接向縣政府領導同志發邀請函或請柬。
第四十條 縣政府領導同志不為各部門、各單位,各鎮的工作會議簽發賀信,不題詞、題名。因特殊情況需要請縣政府領導同志題詞、題名或簽發賀信的,應由有關部門事先報告縣政府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要從嚴掌握,提出意見報批。縣政府領導同志題詞、題名和簽發賀信、一般不公開發表。需要雕刻在建築物上作為永久標誌的題詞、題名,按中央、省、市等上級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縣政府領導同志內事活動的宣傳報導要從嚴掌握。由縣政府組織或經縣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響的會議和活動,要按經批准的方案進行宣傳報導。縣政府領導同志出席部門或鎮的會議和活動,縣級新聞單位原則上不作報導。縣政府領導下基層調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聞報導的,報導內容要經縣政府辦公室審定。
第四十二條 縣長、副縣長出訪,經縣委、縣政府同意後報省、市審批。縣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企事業單位的正職以下人員出訪,經分管副縣長簽署意見,報縣長審核同意後報市政府審批。
第四十三條 縣長、副縣長會見外賓,由接待單位向縣政府提出請示,由縣政府辦公室徵求縣外辦及有關部門的意見後,報縣政府有關領導審定;會見港澳人士參照以上規定辦理。會見台灣來訪的人員及華僑、外籍華人知名人士,由接待單位提出請示,經縣台辦、僑辦審核後報縣政府審定。縣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及各鎮政府不得直接邀請縣政府領導同志參加本部門的外事活動,不要直接向縣政府領導同志發邀請函或請柬。

請示制度

第四十四條、縣長助理外出,應由本人在事前書面或口頭向縣長報告,經同意後,應把外出的時間、地點及聯繫電活等有關事項告縣政府值班室。
第四十五條 縣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及各鎮政府的正職外出,需本人書面向縣長報告。經同意後,應將外出的時間、地點和聯繫電話報縣政府值班室。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則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規則自2002年3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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