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巴縣人民法院

審理、執行院領導交辦的案件。 審理、執行院領導交辦的案件。 審理、執行院領導交辦的案件。

機構概況

鎮巴縣位於陝西西南部,人口28萬,轄24個鄉鎮,473個行政自然村。
解放至1950年4月,民事糾紛由縣人民政府民政科負責處理,刑事案件由公安局處理。
1950年4月下旬,開始組建鎮巴縣人民法院,初為縣人民政府的工作機構,縣長兼任院長,逐步配齊幹部、法警。設刑事審判組、民事審判組、看守所(1951年交公安局)。
1951年3月為適應反霸減租、土地改革的需要,成立鎮巴縣人民法院,院長兼任審判長,公安局長兼任副審判長,配有審判員2人,書記員3人,法警1人。同期,成立城關、漁渡、三元3個法庭。隨著第一期土改工作的結束和第二期土改工作的開始,撤銷城關、漁渡、三元3個法庭,成立清水、簡池、觀音、興隆4個法庭,至1952年4月第二期土改結束撤銷。
1953年1月,設立兩個巡迴法庭,專門辦理刑、民事案件,並在院內設立接待室。
1955年4月,縣首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選舉高登魁為鎮巴縣人民法院首任院長。縣長不再兼任院長,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同時成立審判委員會。 1956年成立三元人民法庭。1958年由院長任命區、鄉黨政負責人兼任臨時審判員,審理當地的管制案件,此種情況延續到1960年底。1961年3月為加強刑事審判工作,由法院任命助理審判員4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開始後,法院工作受到衝擊,1967年2月3日,法院被“造反派”奪權。同年6月建立興隆(當時稱朝陽)人民法庭,轄觀音、興隆、碾子三區。10月“造反派”組織搶奪了法院的槍枝彈藥、印章,查封了辦公地點,法院職能癱瘓。
1968年10月13日,法院與公安局、檢察院一起由縣人民武裝部實行軍事管制,設立“中國人民解放軍鎮巴縣公檢法軍事管制小組”,內設審判組,代行法院職權,負責審理案件。
1973年12月26日撤銷軍管,恢復鎮巴縣人民法院,內設刑事、民事審判庭和辦公室,下設三元、興隆人民法庭。 1980年增設漁渡、觀音、赤北人民法庭。1983年院內增設經濟審判庭;1984年增設碾子、青水人民法庭;1986年增設涇洋、城關人民法庭。
1990年院內增設行政審判庭、執行庭、告訴申訴審判庭、政工科。至此,院內共設6庭、1室、1科,下設9個基層法庭,共有幹警67人,其中縣院36人。 2003年根據上級的要求,結合我院實際,我院進行了機構改革,現全院有10個內設機構,5個基層人民法庭,共有幹警77人,其中中央政法編制74人,地方事業編制3人。
2007年,我院共受理各類案件(含舊存)828件,審(執)結772件,訴訟案件結案率93.2%,執行案件執結率82.9%,民商事案件結案調解率68.6%,總涉案標的1211.03萬元。與去年相比,結案率下降2.3%,調解率上升4.9%,執行率下降13.1%。審結案件中,共有抗訴案件17件,抗訴率2.2%,二審改判2件,占抗訴案件的11.8%,二審維持2件,二審調解結案2件,二審待結11件。與去年相比,抗訴率下降2%,發回改判率上升9.6%。共受理申訴申請再審案件8件,複查完畢8件,其中依監督程式再審2件,進行了改判,申請再審率為0.2%,與去年持平。受理抗訴再審案件3件,審理後改判2件,調解結案1件。全年無超審限、無超期羈押、無違法審判案件發生。其中共受理刑事案件44件,審結44件,結案率100%。審結案件中,公訴案件39件,刑事自訴案件5件,共判處被告人46人,其中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6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人,三年以下(含3年)有期徒刑18人,拘役6人,免予刑處4人。並處罰金18案19人5.35萬元(執行到位3.52萬元)。宣告緩刑12案13人。共受理民商事案件529件,審結506件,結案率95.7%,訴訟標的917.77萬元。審結案件中,離婚、贍養、撫養、繼承、撫恤金分割等婚姻家庭糾紛284件,占56.2%;相鄰關係、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等權屬、侵權糾紛129件,占25.4%;契約糾紛案件93件,占18.4%。共受理行政訴訟案件4件,審結4件,其中判決確認違法案件1件,判決維持行政機關處理決定1件,判決賠償1件,原告撤訴1件。結案率100%。受理審查非訴行政執行案件23件,裁定進入執行程式23件,執行完畢22件。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
1. 負責院機關政務工作,協助院領導處理日常事務;2. 負責起草法院工作報告、總結等綜合性材料,撰寫和編髮調研文章及信息、簡報;3. 負責會務、協調、督辦、文秘、檔案、機要、保密工作; 4. 負責對全院財務、訴訟費進行管理;5. 負責全院的車輛管理; 6. 負責本院通訊及計算機網路設施的管理,保證區域網路的正常運行; 7. 負責本院機關行政事務、後勤保障及全院各項經費和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8. 負責司法統計工作。
二、政工科
1. 負責全院的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2. 辦理本院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的管理、考核、任免、調配、考試錄用、工資福利、職級待遇和人事檔案管理工作;3. 負責全院的評先創優、表彰獎勵工作;4. 協助院黨組搞好本院領導班子建設和隊伍建設,負責本院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5. 負責對外宣傳工作。
三、紀檢組、監察室
1. 負責本院黨紀、政紀的監督、檢查工作; 2. 監督、檢查全院法官幹警執行黨規黨紀和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 3. 監督、檢查全院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 4. 受理對本院法官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控告、舉報;查處違法違紀案件; 5. 受理本院工作人員不服黨紀、政紀處分的申訴; 6. 負責本院錯案責任追究工作; 7. 完成院長和縣紀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立案庭
1. 負責全院的立案工作,審查受理依法由本院管轄的各類案件; 2. 負責訴訟費的預收、結算和管理工作; 3. 負責案件執行款物的保管和兌付工作; 4. 辦理訴訟費的減、緩、免交手續; 5. 辦理訴前保全案件; 6. 負責信訪接待工作; 7. 負責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司法廉政監督員、人民陪審員的日常聯絡工作,協助政工科對人民陪審員進行考核和管理; 8. 負責本院審判流程管理工作,監督案件審限制度的執行情況,對臨界審限和超過審限的案件進行預警和通報; 9. 負責司法統計工作。
五、審判監督庭
1. 審理檢察機關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起抗訴的案件; 2. 審理本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確有錯誤,決定再審的案件;3. 審理當事人依法申請再審的案件; 4. 對有關案件質量的投訴、申訴等進行複查並答覆當事人; 5. 負責對全院所辦案件質量和效率的評查和評估;對二審發回重審、撤判和改判的案件以及申訴再審、案件評查中發現的錯案和差錯案件依照相關制度提出處理意見報院審判委員會決定進行責任追究;對發現的違法審判和違反審判紀律的移送本院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6. 辦理本院院長和上級法院交辦的事項。
六、司法警察大隊
1. 負責槍枝、戒具的管理; 2. 負責院機關的安全保衛工作,保障審判區、接待區、辦公區的秩序和人員、財產的安全; 3. 執行拘傳、拘留;4. 押送、看管人犯,維持法庭秩序,辦理審判長和審判員交辦的其他工作; 5. 協助審判業務庭執行案件、送達法律文書; 6. 完成院領導和上級法院法警總隊、支隊交辦的工作。
七、執行局
1. 領導執行一庭、執行二庭和綜合科的工作; 2. 組織重大執行活動; 3. 完成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一執行一庭 1. 負責辦理外地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 2. 負責辦理執行案件中變更執行主體和執行第三人的財產的裁定; 3. 對執行異議進行聽證,並作出決定; 4. 審查全院擬作執行中止、終結和發放債權憑證的案件; 5. 審查在執行程式中擬採取罰款、拘留措施的案件; 6. 審查申請執行的公證債權文書和仲裁文書; 7. 協助、協調執行有關案件; 8. 完成院長和執行局長交辦的工作。
二執行二庭 1. 負責執行下列生效法律文書: ⑴我院作出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⑵依法應由我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⑶依法應由我院執行的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 ⑷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於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2. 負責執行經本院基層人民法庭審結的複雜、疑難案件或被執行人不在法庭轄區的案件的執行。 3. 負責執行上級法院指定執行和委託執行的案件。
三執行局綜合科 1. 立案審查; 2. 辦理異地委託執行; 3. 款物管理; 4. 協調執行委託、指令案件的執行; 5. 上傳、下達各類信息檔案; 6. 製作結案終結裁定書。
八、刑事審判庭
1.審理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和自訴人提起控訴的刑事自訴案件; 2.負責對判處緩刑的被告人在緩刑期間的考察工作; 3.審理院領導交辦的其他案件。
九、行政審判庭
1. 審理應由我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 2. 負責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審查工作; 3. 審理院領導交辦的其他案件。
十、民事審判第一庭
1. 審理應由我院管轄的標的在50萬元以下的第一審勞動爭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房地產糾紛、拆遷安置補償糾紛案件以及在全縣有影響的傳統民事案件; 2. 審理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案件; 3. 負責速裁庭的工作,審理當事人申請速裁的簡單民事案件; 4. 指導基層人民法庭工作,辦理本院人民法庭工作指導小組交辦的事項; 5. 審理院領導交辦的其他案件。
十一、民事審判第二庭
1. 審理標的在50萬元以下民商事糾紛案件; 2. 審理企業破產和涉及企業改制的案件; 3. 審理公司股東權益糾紛案件; 4. 審理院領導交辦的其他案件。
十二、涇洋人民法庭
1. 審理本縣涇洋、小洋、陳家灘、楊家河、仁村、長嶺、青水等鄉鎮轄區內的一審民事案件、簡單的商事案件; 2. 指導本轄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3. 審理、執行院領導交辦的案件。
十三、觀音人民法庭
1. 審理本縣觀音、巴廟、碾子、田壩、興隆、麻柳灘、平安等鄉鎮轄區內的一審民事案件、簡單的商事案件; 2. 執行由本庭審理的各類案件; 3. 指導本轄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4. 審理、執行院領導交辦的案件。
十四、漁渡人民法庭
1. 審理本縣漁渡、赤南、鹽場、巴山等鄉鎮轄區的一審民事案件、簡單的商事案件; 2. 執行由本庭審理的各類案件; 3. 指導本轄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4. 審理、執行院領導交辦的案件。
十五、三元人民法庭
1. 審理三元、黎壩等鄉鎮轄區的一審民事案件、簡單的商事案件; 2. 執行由本庭審理的各類案件; 3. 指導本轄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4. 審理、執行院領導交辦的案件。
十六、簡池人民法庭
1. 審理簡池、三溪、永樂、大池等鄉鎮轄區的一審民事案件、簡單的商事案件; 2. 執行由本庭審理的各類案件; 3. 指導本轄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4. 審理、執行院領導交辦的案件。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