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安縣文化廣播影視局

一、職責調整(一)將原縣文化體育旅遊局的文化文物職責、原縣廣播電視局的職責,整合劃入縣文化廣播影視局。 (四)指導、管理全縣社會文化事業。 (十一)負責全縣文化市場行政綜合執法工作。

簡介

根據《中共鎮安縣委辦公室鎮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的通知》(鎮辦發〔2010〕5號),設立縣文化廣播影視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縣文化體育旅遊局的文化文物職責、原縣廣播電視局的職責,整合劃入縣文化廣播影視局。
(二)將原縣文化體育旅遊局的體育職責劃入縣教育體育局,旅遊職責劃入縣旅遊開發局。
(三)取消已由各級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四)增加對全縣從事演藝、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監管的職責。
(五)加強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的職責。
(六)加強推進公共文化服務、指導基層文化建設和保護文化遺產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文化、文物、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把握正確宣傳輿論導向。
(二)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文化、文物、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協調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事業、產業發展;推進文化藝術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
(三)推進全縣文化藝術領域和廣播電影電視領域的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引導公共文化產品生產,規劃、協調全縣文化設施建設布局;指導全縣重點文化設施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組織實施廣播電影電視工程建設;建立健全廣播電視村村通工作的長效機制。
(四)指導、管理全縣社會文化事業。指導文化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開發、利用地方特色文化產品;負責文化藝術經營活動的行業監管;負責對從事演藝活動民辦機構的監督;管理全縣性重大文化活動。
(五)負責對網咖等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實行經營許可證管理;對網路遊戲服務進行監管(不含網路遊戲的網上出版前置審批)。
(六)組織文物資源調查。指導協調全縣文物的管理、保護、搶救、發掘、研究利用工作;審核、申報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審核、申報文物保護、考古、發掘、古建築維修項目;組織開展文物保護宣傳工作。
(七)負責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工作。擬定全縣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審核文化遺產申報。
(八)監管全縣廣播電影電視節目、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的視聽節目,審查其內容和質量;管理全縣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
(九)負責全縣廣播電影電視、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和業務的監管並實施準入和退出管理;負責對從事廣播電影電視節目製作民辦機構的監管;負責監管廣播電影電視節目傳輸、監測和安全播出。
(十)負責出版物的監管工作。監管出版物的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指導從事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工作;負責出版物內容、市場經營活動的監管;負責全縣印刷業及著作權的監管。
(十一)負責全縣文化市場行政綜合執法工作。宣傳、貫徹文化市場行政綜合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文化(文物)、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十二)監督管理全縣的新聞活動。領導縣廣播電視台,對其宣傳、發展、傳輸覆蓋等重大事項進行指導、協調和管理。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文化廣播影視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局機關各項工作的落實;負責文書、檔案、接待、信訪、保密、統計、計畫生育、醫療保險、車輛管理、法制宣傳等工作;負責起草工作安排、總結及有關檔案;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年度考核、獎懲及幹部培訓工作;負責安全工作,制定處置局內重大治安、消防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管理行政經費、專項經費和機關及下屬單位的國有資產;指導監督下屬單位的財務工作;負責會議的組織、局機關後勤服務工作;負責部門的法制工作和依法行政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工作。
(二)文化藝術(新聞出版)股
制定全縣文化藝術事業的發展規劃;管理、指導全縣重點文藝創作;指導組織全縣性重大文藝活動;負責文化館、圖書館、鄉鎮文化站的建設和業務指導工作;負責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民眾文化的發展工作;制定全縣文化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宣傳和執行國家關於新聞出版、“掃黃打非”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承擔省新聞出版局和市局賦予的相關新聞出版工作。
(三)廣電股
負責全縣廣播電視電影事業發展規劃的制定、政策指導、業務協調;負責重大宣傳工作的協調、檢查;監督管理全縣廣播電視新聞、社教類節目評獎活動;負責對廣播劇、電視劇等節目內容的審查;審核全縣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規劃、建設方案,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指導組織實施農村電影放映工程;管理全縣電影攝製發行和放映工作;負責全縣“村村通”工程的規劃、實施與管理工作;制定廣播影視系統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四)文物股
宣傳貫徹國家文物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全縣文物事業、博物館事業和文物保護規劃;審核申報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負責文物保護宣傳工作;組織和指導文物普查、管理、安全保護、搶救維修和考古、發掘等工作;配合公安機關打擊文物犯罪活動;制定文物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省文物局及市局相關業務處室賦予的相關工作。
(五)行政執法股
負責轄區內文化娛樂、網際網路、音像、廣播電視播出、電視網路輸出、新聞出版及印刷市場的監督檢查、日常管理和清理整頓工作,依法對違規行為實施處罰;對演出經營機構以及營業性演出活動、歌舞娛樂、電子遊戲、網咖和美術品等非文物類藝術收藏品進行市場管理和監督;負責報刊、音像製品出版、發行、印刷、複製的市場準入審批和管理;負責制定全縣“掃黃打非”計畫並組織實施;對違法違規按裝、接收衛星地面設施進行管理和查處;負責對局機關和全系統的安全、穩定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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