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1、宣傳貫徹黨和國家及省、市、縣有關農村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全縣供銷合作社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指導全縣供銷合作社的發展和改革,參與協調全縣合作經濟組織的布局調整。2、按照政府授權對重要農業生產資料、農副產品、再生資源、煙花爆竹、抗災物資的經營和儲備進行組織、協調、管理。
3、負責協調與政府部門、社會組織的關係,及時反映供銷合作社系統改革和發展的新情況新問題,並提出相關建議;維護供銷合作社及其所屬單位、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全體社員的合法權益,保護集體企業資產安全完整。
4、負責對全縣供銷合作社行業管理和業務指導,及時提供農副產品的產銷信息,促進城鄉物資交流,開拓農村市場,增加農民收入。
5、指導全縣供銷合作社組織興辦農民專業合作社、專業協會和建立農副產品基地,引導農民有組織地進入市場,推動農業產業化。
6、行使本級合作社社有資產的所有權代表和管理者的職能,並對直屬企業進行監督管理,確保社有資產保值增值。
7、制訂全縣供銷合作社系統人才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供銷合作社系統內基層企業領導和經營管理人員的培訓。
8、指導全縣供銷合作社系統安全保衛工作,負責檢查督促所屬企業安全生產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9、指導全縣“新網工程”組織實施,負責有關“新網工程”建設政策及項目的落實。
10、負責落實政府委託的政策性經營任務。
11、負責供銷企業項目建設的論證、立項、審批及立項後實施工作的監督。
12 、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