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新明[龍崗區區委常委、常務副副區長]

鍾新明[龍崗區區委常委、常務副副區長]
鍾新明[龍崗區區委常委、常務副副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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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新明,男,廣東省紫金縣人,漢族,1981年7月參加工作,1985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學歷在職研究生(廣東省社會科學院政治經濟學專業)。曾任深圳市龍崗區委常委、宣傳部長,深圳市龍崗區委常委,現任區人民政府常務副區長。

人物經歷

1981.07—1984.02 廣東省紫金縣九和區(鎮)教辦、中心國小教師、區(鎮)團委委員、少先隊總輔導員

鍾新明 鍾新明

1984.02—1986.04 廣東省紫金縣團委辦公室副主任、學少部副部長

1986.04—1987.09 廣東省紫金縣委辦公室股級幹部

1987.09—1989.07 華南農業大學幹部專修科進修

1989.07—1990.07 廣東省紫金縣委調研室副主任(主持工作)

1990.07—1993.04 廣東省紫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縣委委員

1993.04—1996.03 廣東省紫金縣委常委、組織部長

1996.03—1999.02 深圳市龍崗區委組織部副部長、區委正處級組織員(1998.06)

(其間:1996.03—1998.09 廣東省社會科學院政治經濟學研究生班學生)

1999.02—1999.12 深圳市龍崗區委(區政府)辦公室主任

1999.12—2003.05 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政府區長助理、黨組成員、區委(區政府)辦公室主任

2003.05—2005.10 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政府副區長、黨組成員

2005.10—2007.06 深圳市龍崗區委常委、宣傳部部長(2005.11)

2007.06—2010 深圳市龍崗區委常委(2005.10)、區人民政府常務副區長

2010年8月,因嚴重違紀被調查。

2010年10 月12日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2011年年底,深圳市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鍾新明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2年7月11日省高院二審裁定維持並核准以受賄罪判處鍾新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一審判決。

涉嫌違紀

2010年8月18日,稱龍崗區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鍾新明涉嫌利用職務之便,嚴重違紀,正在接受組織調查。

記者於2010年10月12日從市紀委獲悉,日前,市紀委對龍崗區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鍾新明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

經查,鍾新明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幫助其親屬建造違法建築,指使他人弄虛作假辦理有關手續;插手工程建設項目,為其親屬謀取、轉讓工程,從中獲取非法利益等。

鍾新明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其中有的問題已涉嫌犯罪。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市紀委、市監察局審議並報市委、市政府批准,決定給予鍾新明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犯罪手法

更改土地性質

2007年,深圳大運會土地拆遷安置過程中,鍾新明夥同弟弟鍾偉明(深圳市中天企業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開始了他們非法置換土地受賄的斂財之道。同年下半年,聽說政府要還1.8萬餘平方米的兩塊土地給黃閣坑村及大圍自然村作為商住用地。當時他本想開發大圍村所占用地,未想已被藍灣公司老闆吳偉光看中。為此,他轉向主攻黃閣坑村的一塊用地。執法人員查明,鍾新明幫助龍崗區黃閣坑村將原寶安縣批文13000平方米工業用地置換為8997平方米商住用地。隨後,鍾新明告知黃閣坑村有領導介紹的公司要開發這塊土地。

不久,吳偉光前來找他商談“合作開發”,說可以出資人民幣2000萬元換取土地開發權。鍾新明跟其弟商量後,覺得吳偉光給的價格低了點,便向吳偉光提出要人民幣3000萬元,吳偉光立刻答應了。

兄弟倆商定,由鍾偉明在香港以他老婆的表弟鄭某松的名字註冊了“寶誠公司”,由該公司與吳偉光的藍灣公司簽訂協定,以保證金的名義收取藍灣公司港幣3300萬元。2008年底,鍾偉明提出將該筆港幣用於在香港炒房,鍾新明同意了。之後鍾偉明用這些港元在香港買了兩套房,分別登記在鍾新明及其兒子和鍾偉明名下,剩下的錢用來炒股。

幫人要補償金

2007年下半年,吳偉光為使其位於深圳市龍崗區黃閣坑華美中路102號一棟商業用途面積6916.64平方米的擬拆遷建築獲得高額拆遷補償費,再次找到鍾新明幫忙。

吳偉光提出要按商業標準計算拆遷補償。但他向體育新城辦了解了相關情況後,得知吳偉光的佳民城百貨大樓擅自變更土地用途,屬於沒有任何報建和審批手續的非法建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是不能給予補償的,他最終指示體育新城辦幫他制定了一個最優賠償方案,雖然沒有吳偉光提出的方案補的錢多,但對吳偉光很有利,而且在補償的時候,吳偉光的商場本來沒有那么多的商戶,按照整個商場都有商戶來補償。該商城土地及建築物貨幣補償部分總金額為人民幣6000多萬元,其中3000餘萬元為不當補償。

吳偉光於2007年9月和2008年2月,分兩次送給鍾港幣50萬元、10萬元。

助他人拆遷

2006年龍崗區政府開展捷運3號線及深惠路改擴建項目,天基公司的南聯舊改項目有一塊20000多平方米麵積的土地在深惠路擴建範圍內。天基公司老闆葉某東想用此塊土地與同在南聯舊改項目範圍內已被深惠路改擴建工程拆遷辦公室徵用的兩塊土地進行置換,但遭到深惠路改擴建工程拆遷辦公室的拒絕 。

2009年,葉某東找到鍾新明幫忙。在他的“關照下”,置換土地成功後,同年7月,葉某東為排除業主阻力,希望順利達成拆遷補償協定,再次找到鍾新明幫忙。為此,他召開了深惠路擴建工程協調會。

鍾新明在捷運、深惠路改擴建工程建設指揮部召開拆遷工作協調會議時,將天基公司拆遷事宜作為一個專門議題進行研究解決,決定由捷運、深惠路改擴建工程建設指揮部、龍崗區拆遷辦和龍崗街道辦等相關部門將這個拆遷事宜作為政府工程推進拆遷工作。最終,在龍崗街道辦和拆遷辦的努力下,天基公司完成了全部拆遷。2010年春節前幾天,葉某東約鍾新明在五洲賓館見面,給了他一個裝有50萬港元的信封。同年,鍾新明在其弟弟鍾偉明購買深圳某開發公司開發的別墅過程中,要求打折,並應該公司的請求幫助完善相關市政設施,使鍾偉明以低價購房方式獲利人民幣213.3萬元。

判處死緩

一審

鍾新明[龍崗區區委常委、常務副副區長] 鍾新明[龍崗區區委常委、常務副副區長]

2011年12月底,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鍾新明、鍾偉明受賄,吳偉光行賄一案進行一審宣判。深圳市龍崗區原常務副區長鍾新明夥同其弟弟鍾偉明利用手中職權,收受房產商賄賂港幣3590萬元、人民幣519.8763萬元,被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0年,鍾新明利用其擔任龍崗區區委常委、區政府常務副區長、深圳市體育新城土地整備安置領導小組副組長、捷運3號線建設和深惠路改擴建工程指揮部常務副總指揮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鍾偉明參與鍾新明共同受賄。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鍾新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港幣3590萬元、人民幣519.8763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終審

廣東省高級法院2012年7月11日對深圳龍崗區原常務副區長鍾新明受賄一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鍾新明抗訴,維持一審判決,並核准以受賄罪判處鍾新明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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