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標準是根據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於確認1998年度電力行業標準制、修訂計畫項目的通知》國經貿電力司[1999]40號的安排進行制定的。隨著我國電力事業的發展,100Mw級以上的新建、擴建和改建機組(包括供熱和凝汽式)已成為主導機組,制定本標準對規範鍋爐啟動調試階段的工作程式,科學、合理地制定調試要領,提高鍋爐及其輔機設備各調試項目的可操作性,使鍋爐在較短時間內有條不紊、高質量地完成調整試運工作,早日進入安全、穩定、經濟、滿負荷的試生產階段,是十分重要的。
在總結國內外大型鍋爐啟動調試和運行實踐的基礎上,本標準闡明了鍋爐及其輔機設備分部試運的控制要點、系統調試的工作內容及方法、機織整套啟動時的鍋爐調試項目、鍋爐停運的要領以及事故處理的原則,並提出規範的要求,以提高我國電站鍋爐的調試水平和調試質量。
本標準的附錄E是規範性附錄。
奉標準的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F是資料性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