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隨著道德信任感的降低,而人們法律意識不斷增強,“錄音門”事件接二連三地發生,我們隨時隨地感受錄與被錄,有人稱“錄時代”已經來臨。
大街小巷都是攝像頭,連最低端的手機也具備錄音功能,還有記者暗訪、密探、偵案所用的微型錄音錄像設備的過度泛濫等。每個錄音事件都是我們身處其中的“錄時代”的一個縮影:這樣一個前無古人後無來者的“錄時代”已經現身。
代表事件
1、天津寧河縣國小老師張熙玲眼看要成釘子戶,陸續見到副縣長等當地官員。張熙玲買了錄音筆悄悄錄下各級官員多次苦口婆心的“說服教育”,經媒體披露後,引起巨大反響。
2、江蘇東台一中一名90後女生在老師“喝多了”對其提出不正當性要求時,將雙方談話內容悄悄錄下,並放到了網上,震驚網路。在這段長達24分鐘的錄音中,江蘇東台一高三老師彭某承認多次在辦公室或者陰暗角落談話之時,對多名女學生動手動腳,輕者刮鼻子,重者拍屁股,還在補習之時對女學生時常提出“你將來要怎樣報答我”等帶有挑逗性類的要求。
3、2011年9月20日,1歲男孩小涵患病被送到醫院,其父因質疑醫生的一些做法,要求參與專家會診並全程錄音,同時複印病歷、檢驗結果,另找院外專家進行諮詢。
評論
權利與義務
從權利的角度看,關鍵是不被錄的權利要得到尊重。現實生活中許多“錄”糾紛,都是因為拒錄的權利不彰。比如,村幹部在上訪戶門口安裝攝像頭,這就違反了私人住宅私密空間不被錄的權利;還有的黑心旅館在房間、衛生間秘密安裝攝像頭,這也是對公民私人權利的侵犯。也有一些記者,在被採訪對象已經聲明“現在不算正式採訪,私人談話別錄像錄音”後,擅自使用秘密錄音錄像設備,並以此作為採訪依據,這也是極為不妥的。
從義務的角度看,對錄音錄像的權威性和實證價值應保持必要的敬畏。錄像錄音資料尤其應遵守“證據保全”的義務。在公共空間,接受攝像頭式治理的義務緣於個人自由權利的一種讓渡,但履行攝像頭式治理義務的前提應該是,讓公民知曉“已進入錄像錄音區域”,而且相關資料必須合法地使用和保存。不能安裝了攝像頭,但最後進入法律認證的環節可以任由利益相關方損毀、裁剪,卻又無人負責。
權利得到充分尊重、義務得到認真恪守,這不只是“錄時代”應有的處世準則。有權利的人更應記得義務,銘記權利和義務的人則更有擔當,有擔當的人更易贏得信任,這顯然有利於更快地跨越當下這個信任缺失的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