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國家以及我省有關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險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區人事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險工作的政策、規劃、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巨觀規劃、結構調整和巨觀管理,對區直單位工作人員統一發放工資進行審核。
(三)研究擬定全區機關、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規劃、方案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協調指導全區企業人事制度改革。
(四)負責全區國家公務員隊伍建設,研究擬定全區國家公務員管理的規定、辦法,並組織實施。
(五)綜合管理全區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研究擬定全區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的政策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推進職稱改革工作,制定全區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的政策和辦法,統一管理全區專業技術資格評定、考試和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工作;組織指導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工作;負責享受政府特殊津貼、有突出貢獻的專家和專業技術拔尖人才的選拔推薦及綜合管理服務工作;推行博士後制度,管理協調博士後工作。
(六)管理全區政府行政獎勵表彰和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工作;負責有關懲戒與申訴控告工作;承辦區委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
(七)負責全區人才資源規劃、開發工作。擬定全區人才流動規劃和政策,負責全區人才市場的規劃、發和人才中介機構的綜合管理工作;綜合管理人事爭議仲裁工作;綜合管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事業企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調配工作;負責援建地區、重點建設項目和其他特殊需要人員的選調派遣工作;管理非教育系統出國留學人員的選派和回國留學人員的安置協調工作;負責有關人員家屬戶口“農轉非“的審批工作。
(八)負責推行全區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制度改革,研究貫徹全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津貼政策和標準;研究和完善機關、事業單位的福利制度,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休、退休的審核審批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認定及審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傷殘等級。
(九)負責區轉業軍 的接收安置工作,協調、指導轉業軍官上崗前的培訓工作。
(十)研究推進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負責全區非師盪類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的就業計畫的編制和組織實施工作。
(十一)綜合管理全區引進國外智力和赴國(境)外的培訓工作。負責來我區工作的外國專家(含海外華人專家及港澳台地區的專家)的管理與服務工作;負責全區出國(境 )培訓項目、人員的審核、申報和備案工作;組織指導全區對外人才交流工作。
(十二)負責對政府系統和政府部門的人事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指導區行政學院公務員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全區人事系統的科研、信息工作。
(十三)擬定全區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性規定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定全區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服務諮詢機構的管理辦法;代表區政府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職權,制定全區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規範,監督和指導全區社會保險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
(十四)擬定促進全區城鄉就業的措施和辦法;規劃、引導勞動力市場的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擬定企業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意見和規劃,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擬定職業介紹機構管理辦法;制定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措施並組織實施;按分工制定全區公民出境就業和境外人員來我區就業的管理辦法。
(十五)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相關的行業標準,建立和完善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制定職業技能考核、鑑定辦法;在國家教育工作方針政策的指導下,制定技工學校的發展規劃和管理措施;制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以及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能培訓機構的規劃;制定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劃和措施;規定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技工學校職業技能培訓的教材建設規劃和評估認定工作。
(十六)制定並組織實施勞動關係調整的有關規則;組織實施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制定全區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和勞動仲裁的規範、規則並組織實施;審核並發布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準;貫徹實施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評定區給、推薦省級和國家級企業勞動模範。
(十七)擬定全區企業職工工資的巨觀政策和措施;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的有關規定;擬定行業工資收入調節辦法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辦法;審核區直屬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
(十八)擬定全區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十九)制定全區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規定和辦法;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根據國家政策和標準,擬定全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辦法和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辦法;制定全區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十)制定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規定性檔案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標準;審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
(二十一)負責全區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全區勞動和社會保險信息網路,定期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二十二)組織全區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及成果推廣套用、產業發展工作;負責全區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標準化工作。
(二十三)負責全區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二十四)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二)幹部職工科(掛機構編制科、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牌子)
(三)工資福利科(掛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