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包裝標籤

銷售包裝標籤

銷售包裝標籤是指附於商品銷售包裝容器的一切附簽、吊牌、文字、符號、圖形及其他說明物。它是銷售者傳達商品信息,表現商品特色,推銷商品的主要手段,是消費者選購商品,正確保存養護商品及科學消費的指南。

內容

(1)國產商品銷售包裝標籤的內容。根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於1997年11月7日發布實施的《產品標識標註規定》,商品銷售包裝標籤的內容包括商品名稱、生產者名稱和地址、商品標準號、商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同時,根據商品特點和使用要求,標明商品的規格、等級、數量、淨含量,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以及其他技術要求;限期使用的商品,應標明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質期)或失效日期(保存期,用年、月、日表示);使用不當,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如劇毒、放射性、危險、易碎、怕壓、需要防潮、不能倒置及有其他要求的商品,就當標註警示標誌或中文警示說明,標明貯運注意事項;性能、結構及使用方法複雜、不易安全使用的商品,應當有詳細的安裝、維護及使用說明;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應當標明有效的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此外,獲得質量認證的商品,可以在認證有效期內生產的商品上標註認證標誌;獲得條碼的商品,可以標註有效的商品條碼。例如食品標籤上應標明的內容有:食品名稱、配料表、淨含量及固形物重量、廠名、批號、日期標誌及儲藏指南、食(使)用方法指導、質量等級、商品標準代號、已獲準的註冊商標及商品條碼等。

銷售包裝的最大表面積小於10cm2 的商品,可以僅標註商品名稱和生產者名稱,但限期使用的商品還應當標註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保持期)或失效日期(保存期)。商品標識使用的漢字、數字、字母,其字型高度不得小於1.8mm。

特別規定

(2)進口商品銷售包裝標籤內容的特別規定。對於一般商品,必須在其進口商品的每個小包裝上用中文標註:商品名稱、原產地國名和地方名、中國代理商或進口商或銷售商在中國依法登記註冊的名稱(全稱)和詳細地址。而關係到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對其標籤的內容則有更詳細的規定。目前強制實行的有:家用電器商品在每個銷售小包裝上不僅必須有中文說明,還必須有中國檢驗檢疫局CCIB安全認證標誌和貼上中國電工產品認證委員會長城安全認證標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