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不動產稅

“銷售不動產”稅目的徵收範圍包括:銷售建築物或構築物、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

範圍

(1)銷售建築物或構築物

銷售建築物或構築物,是指有償轉讓建築物或構築物的所有權的行為。以轉讓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方式銷售建築物,視同銷售建築物。

(2)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

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有償轉讓其他土地附著物的所有權的行為。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建築物或構築物以外的其他附著於土地的不動產。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視同銷售不動產。在銷售不動產時連同不動產所占土地的使用權一併轉讓的行為,比照銷售不動產徵稅。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但轉讓該項股權,應按本稅目徵稅。不動產租賃,不按本稅目徵稅。(註:按“服務業”稅目“租賃”徵稅。)

其他規定

(1)中外雙方合作建房的徵稅問題

中方將獲得的土地與外方合作,辦理土地使用權轉移後,不論是按建成的商品房分配面積,還是按商品房銷售後的收入進行分配,均不符合現行政策關於“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的規定,因此,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徵收營業稅;其營業額為實際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價外收費;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收入的當天。

同時,對銷售商品房也應徵稅。如果採取分房(包括分面積)各自銷房的,則對中外雙方各自銷售商品房收入按“銷售不動產”征營業稅;如果採取統一銷房再分配銷售收入的,則就統一的銷售商品房收入按“銷售不動產”征營業稅;如果採取對中方支付固定利潤方式的,則對外方銷售商品房的全部收入按“銷售不動產”征營業稅。

(2)關於中方取得的前期工程開發費徵稅問題

外方提前支付給中方的前期工程的開發費用,視為中方以預收款方式取得的營業收入,按轉讓土地使用權,計算徵收營業稅。對該項目已稅的開發費用,在中外雙方分配收入時如數從中方應得收入中扣除的,可直接沖減中方當期的營業收入。

(3)對中方定期獲取的固定利潤視為轉讓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收入,計算徵收營業稅。

計稅依據

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其營業稅計稅依據即營業額的確定可由主管稅務機關按下列順序核定:

(一)按納稅人當月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二)按納稅人近期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計稅價格:

計稅價格=營業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上式中的成本利潤率,一般規定為10%。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採用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2.納稅人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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