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後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號)第二條規定: “二、關於取消“印製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審批”後的有關管理問題。稅務機關對用票單位使用印製有本單位名稱發票不再設定條件限制,用票單位可在辦稅服務廳填寫《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印製表》,稅務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確認用票單位使用印有該單位名稱發票的種類和數量,並向發票印製企業下達《發票印製通知書》。發票印製企業應當按照《發票印製通知書》的要求印製印有用票單位名稱發票,確保用票單位正常使用。”
銜頭髮票申請條件
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發票使用量較大,如需要印製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工商收購發票除外),符合條件的可到當地國稅機關提出申請。
一、條件
1.如發票式樣能滿足申請人(企業)生產需要,年銷售額超過1億元以上,且月發票使用量超過50本的,可申請印製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
2.統一發票式樣不能滿足業務需要,可以自行設計發票式樣,申請印製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
二、依據
1.《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通知〉》中山國稅發[2004]123號(國稅發[2004]73號、粵國稅發[2004]132號)
2.《轉發〈關於印製有本單位名稱發票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山國稅函[2004]310號(省國稅局征便函[2004]27號)
3.《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普通發票行政審批取消和調整後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中山國稅發[2008]28號(粵國稅發[2008]44號、國稅發[2008]15號)
4.《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山國稅發[2008]117號(國稅發[2008]80號、粵國稅發[2008]213號)
三、所需資料:
(一)納稅人需出示資料
《稅務登記證》(副本)。
(二)納稅人需提供資料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一式四份;
2.企業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印模一式四份;
3.《印有企業名稱發票申請審批表》一式五份;
4.發票式樣一式五份;
5.計算機開票軟體的操作說明四份。
四、納稅人辦理業務的要求:
無要求
五、審批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20個工作日辦結。
六、程式:
申請人依法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核准。
發票的種類及使用常識
發票的種類
國稅發售的發票包括普通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普通發票又包括:普通商品發票、加工修理修配發票、廢舊物資銷售發票、收購統一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糧食銷售發票、出口商品發票、其他收入發票和套印納稅人銜頭號普通發票。
核定發票的領購資格
(一〕普通發票的領購 1.條件按規定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 2.附送的資料: (1)《稅務行政認可申請表》; (2)《領購發票申請表》 (3)經辦人身份證明; (4)稅務登記證副本複印件; (5)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印模。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 1.條件 經稅務機關認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申請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 2.申請人首次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需附送的資料: (1)《稅務行政認可申請表》; (2)《防偽稅控認定登記表》 (3)經辦人身份證明; (4)稅務登記證副本; (5)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印模; (6)一般納稅人資證及複印件; (7)申請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的《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8)已購置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的《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3.申請人增加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需附送的資料: (1)防偽稅控認定登記表; (2)增購專用發票申請書; (3)最近一次購領發票的《防偽稅控認定登記表》; (4)《辦稅員證》複印件; (5)《一般納稅人資格證》複印件。 〔三)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 1.相關提示 稅務機關對企業使用防偽稅控開票系統的最高開票限額進行審批,須經過實地 核查。批准使用十萬元版專用發票〔即最高開票限額為一百萬元)的,須由地市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批准使用百萬元版、千萬元版專用發票〔即最高開票限額為一千萬元、一億)的,須由地市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後將核查材料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 2.條件 經稅務機關批准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並使用防偽稅控開票系統的企業。 3.附送資料: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2)申請開具最高開票限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書面報告,內容應包括企業的概況、經營規模、經營項目、申請理由(加蓋公章)。 (3)《增值稅防偽稅控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 (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申請使用計算機開具普通發票 1.條件 (1)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 (2)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3)財務會計核算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 2.報送的資料: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2)《使用計算機發票申請審批表》並附有開具發票軟體的使用說明書; (3)《稅務登記證》副本複印件; (五)申請印製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 1.條件 申請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 (2)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按規定依時報送發票領用存報表; (3)年銷售額超過1億元以上; (4)每月發票的使用量超過50本; (5)三年內未發生重大涉稅違法行為。 申請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可以申請印製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並且可以自行設計本單位的發票式樣; <1>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 <2>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按規定依時報送發票領用存報表; <3>統一發票的格式不能滿足企業的需求。 2.報送條件: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2)《企業銜頭髮票印製申請審批表》; (3)《稅務登記證》副本; (4)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5)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印模; (6)發票式樣。 三、領購發票 納稅人在取得發票的領購資格後,帶下列資料到徵收大廳發票發售崗辦理髮票領購手續: (1)領購發票申請表; (2)《發票領購手摺》 (3)未核銷的舊發票 (4)《辦稅員證》 四、發票的使用期限 普通發票的使用期限為六個月,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期限尚未確定。 五、發票的核銷 根據驗舊供新的原則,納稅人應在發票使用期限前,將使用完或未用的發票交發票發售崗辦理核銷手續。 增值稅專用發票內容聯次和用途 1.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基本內容。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專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使用的一種特殊發票。它是根據增值稅徵收管理需要而設計的。由於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特殊作用,決定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基本內容與普通發票的基本內容有所不同。增值稅專用發票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l)購貨單位名稱、納稅人登記號、開戶銀行及帳號。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購買貨物或接受應稅勞務時,應主動提供單位名稱、納稅人登記號、開戶銀行及帳號,並確保單位名稱和納稅人登記號的相應關係準確無誤。 (2)商品或勞務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等。 銷售單位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正確填寫商品或勞務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不得漏填或隨意填寫。同時供應兩種不同稅率的應稅項目,且合併開具發票的,其商品或勞務的名 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必須按不同稅率分別填寫。對供應的貨物既有應稅貨物,又有免稅貨物的,供應的免稅貨物應單獨開具普通發票,不得和應稅貨物合併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銷貨方單位名稱、納稅人登記號、開戶銀行及帳號。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主動填寫單位名稱、納稅人登記號、開戶銀行及帳號,並確保單位名稱和納稅人登記號的相應關係準確無誤。 (4)字軌號碼。 銷貨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按發票上的宇軌號碼的 順序和日期的順序從前往後使用,不得跳號使用,不得拆本使用. (5)開具時間. (6)開具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2.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聯次及用途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共四聯,各聯規定的用途如下: 第一聯存根聯,由開票方留存備查。銷貨方在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必須按規定保存該聯,不得從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本上撕下。 第二聯為發票聯,收執方作為付款或收款原始憑證,屬於商事憑證。 第三聯為稅款抵扣聯,是購貨方計算進項稅款的證明,由購貨方取得該聯後,按稅務機關的要求,依照取得的時間順序編號,裝訂成冊,送稅務機關備查。 第四聯為記帳聯,是銷貨方核算銷售額和銷項稅額的主要憑證。 普通發票的基本內容,聯次及用途 1.普通發票的基本內容: 普通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宇軌號碼、聯次及用途、顧客名稱、開戶銀行及帳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寫小寫金額(超過票面限定金額填開無效>、備註、開票日期、開票人、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 2.普通發票基本聯次及用途。 普通發票的基本聯共三聯,各聯次的用途規定如下: 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票方留存備查。開票方在使用發票時,必須按規定保存此聯, 不得從發票本上撕下。 第二聯為發票聯,收執方作為付款或收款原始憑證使用,屬於商事憑證。 第三聯為記帳聯,由開票方作為記帳憑證。縣(市)以上稅務機關根據需要可適當增減 聯次並確定其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