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銅陵市工業企業環境行為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銅政辦〔2010〕12號
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銅陵市工業企業環境行為評價管理暫行辦法》業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予貫徹執行。
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銅陵市工業企業環境行為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企業遵守環保法律法規、加強污染治理,完善環保公眾參與的法律保障,為各種社會力量參與環境保護搭建平台,提高環境管理信息化和現代化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和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關於加快推進企業環境行為評價工作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環境行為評價,是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評價標準、評價指標和評價程式,對工業企業的環境行為進行綜合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的環境管理手段。
第三條 銅陵市行政區域內工業企業環境行為評價和公開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本行政轄區內企業環境行為評價工作。
第五條 環境行為評價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一標準、分級發布;
(二)統籌規劃、紮實推進;
(三)因地制宜、突出重點;
(四)程式嚴密、公正透明;
(五)動態管理、持續改進。
第六條 企業環境行為評價周期為一年,評價結果納入銅陵市社會信用體系。
第七條 鼓勵社會團體和公眾對企業環境行為評價工作進行監督。
第二章 環境行為評價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應當參加環境行為評價:
(一)屬於統計口徑向社會公布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
(二)規模以下工業企業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參加評價的企業或主動申請參加評價的企業。
第九條 企業環境行為評價指標體系包括污染物排放指標、環境管理指標、社會影響指標等內容。
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企業環境行為評價技術指南》,結合本市實際,負責制定和完善相關評價技術規定和指標體系並組織實施。評價指標在評價過程中不得改動。
第十條 應當使用與企業環境行為評價指標體系相配套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對企業環境行為進行評價。
第十一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環境行為評價工作的需要,建立企業環境行為資料庫,並對數據來源的合法性和準確性負責,保證評價結果的科學、客觀、公正。
第十二條 企業應按要求如實提供評價有關基礎資料。拒絕提供的,負責評價的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將按照所掌握的有關情況進行評判;不按要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而造成評價等級下降的,其後果由企業負責;謊報、瞞報有關數據獲取較高評價等級的,一經查實,取消原評價等級,重新進行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和原因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評價結果公布
第十三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將評價結果書面告知有關企業。
企業對初評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書面告知之日起7日內,書面向監察部門提出覆核要求。監察部門在收到要求覆核意見5日內,對企業提出的異議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告知企業和負責評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覆核結果在銅陵市環境保護政府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10日,接受公眾監督,並組織對所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理。
第十五條 公示期滿後,監察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將評價結果和公示反映問題的處理情況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第十六條 按照企業環境行為的優劣程度,評價結果分為很好、好、一般、差、很差五個等級,依次以綠色、藍色、黃色、紅色、黑色標示。
第十七條 企業環境行為評價結果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原則上每年第一季度公布企業上一年度的環境行為評價結果。
第十九條 企業被評價後,其環境行為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及時重新評定並公布新的評價結果。
第二十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企業所在地單位、社會團體和公眾召開企業污染控制報告會,有關企業應當報告污染治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獎懲制度
第二十一條 被評為綠色等級的企業,由負責評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監察部門授予“綠色企業”稱號,並作為申請和推薦各級各類環保榮譽稱號和獎勵的基本條件。
連續兩年獲綠色等級的企業可優先安排環保專項資金項目。參加各類評先評優活動以及其它事項需出具環保守法證明的,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積極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條 被評為黑色或紅色等級的企業,取消企業及其法人代表當年的各類評先評優資格,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將其列入當年重點監管名單,增加日常環境監察、監測頻次。對污染物不能穩定達標和超總量排污的企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治理並強制推行清潔生產審核。
第二十三條 對黑色等級企業新擴建項目予以從嚴控制,停止審批與原有產品、技術和污染水平相近的低水平重複建設項目。評價結果連續兩年以上為黑色的企業,應依法責令其停產整治,仍然達不到環保要求的,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實施關閉;對其主要負責人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 連續兩年評價結果等級下降的企業在評價後一年內不得批准其使用環保專項資金。
第二十五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每年企業環境行為評價結果通報相關部門,作為企業參加有關資信評定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六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規定建立企業環境行為評價指標資料庫的;
(二)在企業環境行為評價和信息公開過程中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三)借環境行為評價工作向企業收取費用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9月18日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銅陵市工業企業環境行為評價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