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仁市武術協會

銅仁市武術協會

銅仁市武術協會是推動武術項目運動發展,促進武術運動普及和技術水平提高的全市性民眾體育社會團體,是由各區、縣、自治區武術協會、高等院校武術協會、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武術社團組織以及熱愛武術事業的個人組成,是武術行業的全市性、由銅仁市體育局主管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協會宗旨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崇尚武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團結全市武術工作者和愛好者,調動一切積極因素,以地方武術為特色,繼承和發揚中華武術優秀文化遺產,推廣和普及民眾性武術運動的開展,積極推廣武術段位制,努力促進武術運動理論和技術水平的提高,推動銅仁武術健康、有序地發展。為實施全民健身計畫,增強人民體質,振奮民族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協會簡介

1979年,鄭開泰、楊軍、吳光裕、石國慶、譚坤、黃昌榮、許斌等成立了銅仁地區武術協會,在2011年國務院下發國函〔2011〕131號檔案 ,批覆同意設立地級銅仁市。現因武術事業發展的需要,重組銅仁地區武術協會,並更名為“銅仁市武術協會”,以便於順利開展相關武術運動和發展。

組織機構

榮譽成員

榮譽會長:鄭開泰

榮譽顧問:熊開宇、周君玉

顧 問 :秦申虎、徐勝忠、吳光裕、仝強、王國昌、閆正學、楊忠、滕新忠、曾德發

首屆負責人

會 長:周遠貴;

副會長:楊軍、石國慶、吳中冰、許先舉;

秘書長:許先舉;副秘書長:王浪、萬井峰。

首屆理事

周遠貴、楊軍、石國慶、王浪、吳中冰、許先舉、羅會武、楊興高、譚坤、黃昌榮、陳德高、史金剛、杜俊淵、週遊、張翊軍

分支機構

一、銅仁市武術協會紀律監督委員會

具體職務及工作內容如下:

銅仁市武術協會紀律監督委員會

主 席:石國慶

副主席:楊軍、羅會武、黃昌榮、閆正學、仝強、譚坤。

維護協會,檢查協會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工作。

1.

銅仁市武術協會紀律監督委員會

主 席:石國慶

副主席:楊軍、羅會武、黃昌榮、閆正學、仝強、譚坤。

2.

維護協會,檢查協會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工作。

二、銅仁市武術協會段位考評中心

具體職務及工作內容如下:

銅仁市武術段位考評中心

主 任:許先舉

副主任:史金剛、陳德高

組織進行武術段位學習,落實具體工作,包括:武術培訓、段位考評、證書頒發、資格認定等相關工作;

1.

銅仁市武術段位考評中心

主 任:許先舉

副主任:史金剛、陳德高

2.

組織進行武術段位學習,落實具體工作,包括:武術培訓、段位考評、證書頒發、資格認定等相關工作;

三、銅仁市武術協會教練員委員會

具體職務及工作內容如下:

銅仁市武術協會教練員委員會

主 任:劉群英

副主任:吳中冰、李偉強

制訂教練員培訓及考評辦法,執行教練員考核及管理規定等相關工作;

1.

銅仁市武術協會教練員委員會

主 任:劉群英

副主任:吳中冰、李偉強

2.

制訂教練員培訓及考評辦法,執行教練員考核及管理規定等相關工作;

四、銅仁市武術協會少兒武術推廣中心

具體職務及工作內容如下:

銅仁市武術協會少兒武術推廣中心

主 任:龔啟勇

副主任:楊偉波、潘元彪、周良恩

輔助合作單位,頒發相關資格證書,做好少兒武術推廣管理。

1.

銅仁市武術協會少兒武術推廣中心

主 任:龔啟勇

副主任:楊偉波、潘元彪、周良恩

2.

輔助合作單位,頒發相關資格證書,做好少兒武術推廣管理。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銅仁市武術協會,簡稱“銅仁武協”,英文名稱“Tongren Wushu Association”,縮寫“TRW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銅仁各區、縣具有合法地位的武術社會組織以及熱愛武術事業的人士自願組成的全市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崇尚武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團結全市武術工作者和愛好者,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繼承和發揚優秀文化遺產中華武術;倡導和普及民眾性武術運動的開展,積極推廣《中國武術段位制》;努力促進銅仁武術運動理論和技術水平的提高,積極穩妥地推動銅仁武術健康、有序地發展;為增強人民體質,弘揚和培育民族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銅仁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銅仁市體育局。本團體接受相關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第六條 銅仁市武術協會辦公地址:銅仁市碧江區東太大新華路58號,郵政編碼 55430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銅仁市武術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武術運動發展的方針、政策。

(二) 貫徹落實全民健身綱要,推動全市武術活動的開展,加強對武術館校和武術之鄉的管理和指導;同時,有計畫地促進銅仁市武術運動的健康、有序地發展,使武術運動更為廣泛地進入全民健身鍛鍊領域;
(三) 研究、擬訂武術運動項目的競賽制度,對武術競賽體制、競賽規則、規程、裁判法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議,經銅仁市體育局批准後實施;
(四) 按照銅仁市體育局的有關規定,組織、承辦武術比賽活動;
(五) 協助業務主管部門建立武術訓練網路,提出完善武術訓練體制的建議,促進銅仁武術運動技術水平的提高;
(六) 受銅仁市體育局委託,選拔和推薦 集訓隊運動員、教練員,組織集訓隊的集訓工作;
(七) 擬訂武術項目的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的等級制度,以及運動員資格審查辦法和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管理辦法;
(八) 實施《中國武術段位制》等級制度;
(九) 以與時俱進的科學態度,繼承、整理、研究和弘揚中華武術,組織武術理論、運動技術、科研教學等專題調查研究,開展武術學術交流活動,促進武術科學化;

(十)組織和指導社會武術指導員、教練員、裁判員和科研人員等業務人員的培訓工作;

(十一)指導和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出版武術運動書刊、雜誌、音像等;

(十二)承辦銅仁市體育局、銅仁市體育總會、銅仁市民政局及市委市政府相關單位委託的有關武術運動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會員自願加入本團體的要求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了解或愛好武術並願意積極參加社團的各項活動。
第十條會員自願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並公告。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團體服務;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積極參與宣傳開展的武術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4年召開1次。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團體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

第十八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51%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50%;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人數為會員的30%。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領導幹部經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同意;

(二)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三)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第二十二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四)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五)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八)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信息公開制度;

(十)審定年度工作計畫、工作總結和財務預、決算;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選舉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二十七條 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經會長或者2/3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負責人從理事中產生;負責人不得超過理事人數,且設會長1人、副會長4人、秘書長1人。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且不得由會長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領導幹部經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同意;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團體簽署重要檔案;

(五)召集主持辦公會處理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第三十三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畫,報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批准;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公開。

第四節 監 事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設監事一名。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負責人、理事和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七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列席理事會,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 對理事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式罷免的建議;

(三) 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 對負責人、理事、財務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 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 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條 本團體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團體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主要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團體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七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組織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條 本團體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前,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完成清算工作後,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 2017 年 01 月 15 日第 一 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團體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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