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信息
作 者: 李金澤 著
叢 書 名:出 版 社: 中國金融出版社ISBN:9787504948311 出版時間:2008-11-01版 次:1頁 數:371裝 幀:平裝開 本:16開所屬分類:圖書 > 法律 > 經濟法內容簡介
本書對我國商業銀行法律制度的現狀進行了概覽,回顧了我國商業銀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近年來的發展歷程;介紹了國際銀行業在商業銀行監管和治理方面的最新法律成果,有助於商業銀行實務界了解國際商業銀行法律法規的發展態勢,更好地最佳化自身的交易規則和治理文化;系統地研究了商業銀行法律制度,有助於國內銀行法理論界把握國際銀行法制發展的最新態勢,使國內銀行法的研究與國際接軌。本書分專題從市場準入、資本充足與流動性監管、授信風險管理、對外投資、境外經營活動監管、外國銀行規制、財務會計、審計與信息披露、市場退出等視角對國際銀行業法典的相關規則進行比較分析,在借鑑國際銀行業法經驗的基礎上,剖析了我國現行《商業銀行法》存在的問題,對商業銀行相關法律制度的整體架構及其現有規則的局限性進行探討,提出諸多完善的對策。本書最後附有我國《商業銀行法》修訂建議稿,有助於我國商業銀行基本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作者簡介
李金澤,武漢大學法學博士,南開大學國際金融博士後,中國工商銀行總行法律事務部副總經理,法學教授。兼任中國國際商會(ICC CHINA)銀行委員會信用證專家小組成員,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中國銀行法學會理事,中國國際私法學會理事。1993年通過全國律師資格考試獲律師資格。主要研究方向為金融法、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私法。自1995年以來,已在《中國法學》、《人民日報》、《金融時報》等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約150篇。代表性學術專著有:《信用證與貿易融資法律問題》、《信用證法律風險防範》、《國際貿易融資法律風險防範》、《跨國銀行市場準入法律制度》、《銀行業法律熱點難點問題探索》、《銀行業變革中的新法律問題》、 《跨國公司與法律衝突》、《公司法律衝突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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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 我國商業銀行法律制度發展的現狀與前瞻
第一節 國際商業銀行有關法制發展態勢
第二節 我國商業銀行法律制度的發展現狀
第三節 我國商業銀行法律制度發展前瞻
第二章 銀行法法典基本架構比較
第一節 銀行、銀行法與銀行法法典定位
第二節 幾種常見的銀行法法典結構體例模式
第三節 我國《商業銀行法》架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第三章 銀行法有關市場準入的規制
第一節 銀行市場準人監管的意義
第二節 境外銀行法有關市場準人的規制
第三節 我國《商業銀行法》市場準人規定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第四章 銀行法有關資本充足和流動性監管規制研究
第一節 資本充足與流動性監管概述
第二節 境外銀行法有關資本充足與流動性規定述評
第三節 我國《商業銀行法》有關資本充足與流動性監管規制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第五章 銀行法有關商業銀行授信的法律規制
第一節 銀行法關於授信問題規制的體例
第二節 有關授信規制的銀行法國際比較
第三節 我國《商業銀行法》有關授信規制的問題與完善對策
第六章 銀行法有關商業銀行對外投資的法律規制
第一節 商業銀行對外投資的立法體例
第二節 銀行法對外投資立法的國際比較
第三節 我國《商業銀行法》有關對外投資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第七章 銀行法有關銀行境外經營活動監管的規制
第一節 母國監管銀行境外經營活動的必要性
第二節 銀行法有關境外經營活動規制的體例比較
第三節 銀行法有關境外經營活動監管的規制比較研究
第四節 我國銀行法有關境外機構規制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第八章 銀行法有關外資銀行的規制
第一節 東道國監管外資銀行概述
第二節 銀行法有關外資銀行規制的體例
第三節 銀行法有關外國銀行的規制比較
第四節 我國銀行法規對外國銀行規制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第九章 銀行法有關會計、審計與信息披露的規制
第一節 銀行法有關會計、審計和信息披露的立法體例
第二節 銀行法有關會計、審計和信息披露規制的評介
第三節 我國《商業銀行法》有關財務會計規定存在的問題及完善
第十章 銀行法有關市場退出的規制
第一節 銀行法有關市場退出問題的立法體例
第二節 銀行法有關市場退出規定的國際比較
第三節 我國《商業銀行法》有關市場退出規制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修訂建議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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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我國商業銀行市場化、國際化發展的趨勢下,金融創新日益受到各家商業銀行的高度重視,銀行的經營活動遠遠超越了傳統的以存貸業務、結算業務占據絕對優勢的經營結構,以複雜、多樣化為特徵的各種中間業務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金融市場的結構與要素的變化直接影響著金融法律的定位和基本內容。我國現行《商業銀行法》是在市場經濟發展的初期出台的,經過多年的改革和發展,金融市場的諸多重大變化未能在《商業銀行法》中得到體現,《商業銀行法》面臨金融市場結構與要素變革的諸多新挑戰,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其一,從事商業銀行主流業務的金融機構與日俱增,但是《商業銀行法》缺乏配套的適應機制。從金融市場中從事商業銀行主流業務的主體間關係來看,雖然《商業銀行法》試圖規範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銀行等機構從事商業銀行核心業務——存款、貸款、結算業務,但是其規範過於簡單和原則化,該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分別規定:“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辦理存款、貸款和結算等業務,適用本法有關規定。”“郵政企業辦理商業銀行的有關業務,適用本法有關規定。”但是這種規範顯然無法適應商業銀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機構從事此類業務,而且事實上商業銀行之外的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普遍從事了商業銀行的大多數業務,且已經不限於這三類主流業務。為此,從市場主體平等原則的角度來看,《商業銀行法》應該從更高的定位比較系統地規範具有商業銀行相同性質 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況且這些機構與商業銀行有多大程度的區別已經 不是監管機構能很好界定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