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
承兌是一種附屬票據行為,它以出票行為的成立為前提,承兌行為必須在有效的匯票上進行才能生效;承兌是匯票付款人做出的,表示其於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必須依據票據法的規定作成並交付,才能生效;承兌是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的一個重要程式,持票人只有在付款人作出承兌後,其付款請求權才能得以確定。商業匯票的承兌銀行,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與出票人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係;(二)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三)內部管理完善,經其法人授權的銀行審定。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銀行提示承兌時,銀行的信貸部門負責按有關規定和審批程式,對出票人的資格、資信、購銷契約和匯票記載的內容進行認真審查,必要時可由出票人提供擔保。符合規定和承兌條件的,與出票人簽訂承兌協定。付款人承兌商業匯票,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並簽章,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應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在實務中,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文句(即“承兌”字樣)已經印在匯票的正面,如“本匯票已經承兌到期無條件付款”、“本匯票已經承兌,到期日由本行付款”等,無須承兌人另行記載,承兌人只需在承兌人簽章處簽章並在承兌日期欄填明承兌日期即可。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應按票面金額向出票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費。付款人承兌商業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銀行承兌匯票期限分類
銀行承兌匯票付款期限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第八十七條規定,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即銀行承兌匯票票據所記載從“出票日期”起至“匯票到期日”止,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銀行承兌匯票票據權利期限
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銀行承兌匯票追索權期限
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追索權超過此期限不行使滅。
銀行承兌匯票再追索權期限
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再追索權超過此期限不行使而消滅。
銀行承兌匯票提示付款期限
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必須在承兌人付款前將票據向其提示承兌,根據承兌地域是異地還是同城,分別給予對方充分的提示期間,提示付款期限是匯票到期日前十天。
銀行承兌匯票拒絕承兌期限
銀行承兌匯票付款人從收到提示承兌當日起,在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如果拒絕承兌,必須出具拒絕承兌的證明。《票據法》規定,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銀行承兌匯票公示催告申請有效期
《票據法》規定:失票人應當在掛失止付後3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在票據喪失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銀行承兌匯票公示催告期限
人民法院在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請後,3日內發出公告,以文字形式向社會公示,督促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但不得少於60日。
銀行承兌匯票除權判決申請期限
銀行承兌匯票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人申報票據權利,申請人自公告期滿1個月內向法院提交除權判決申請書,有法院作出判決。判決仍需經公告15日後生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請求付款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