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外匯業務

包括對公外匯存款和外幣儲蓄存款。 對公外匯存款是指銀行吸收境內依法設立的機構、駐華機構和境外機構外匯資金的業務。其中:銀行吸收境外機構的外匯資金應納入外債管理。

基本信息

業務範圍界定

一、外匯存款

外幣儲蓄存款:銀行吸收自然人外匯資金的業務。

外匯存款利率應遵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利率的規定。

此業務項下不包含離岸業務。

二、外匯貸款

外匯貸款包括境內外匯貸款和境外外匯貸款。

境內外匯貸款:是指銀行對境內依法設立的機構和具有中國國籍的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發放的外匯貸款以及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轉貸款和進出口信貸。銀行發放境內外匯貸款的利率應遵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利率的規定。

境外外匯貸款:是指銀行對境外機構和我國在境外註冊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和進出口信貸。銀行發放境外外匯貸款須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審批。利率應依照國際金融市場利率水平。

銀行發放境內、外外匯貸款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有關規定。

此業務項下不包含離岸業務。

三、外匯匯款

是指銀行利用結算工具將客戶的外匯資金匯入客戶指定的帳戶或解付匯入的外匯資金。

此業務項下不包含離岸業務。

四、外幣兌換

是指銀行和銀行設立的外幣兌換分支機構辦理的自然人、駐華機構在非貿易項下的人民幣與外幣的兌換。

此項業務中“外幣”包括外幣現鈔、現匯存款、外幣支票、外幣信用卡、旅行支票、旅行信用證等。

以人民幣匯價套算的兩種外幣的兌換應視為兩次外幣兌換。

銀行辦理此項業務應遵守非貿易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五、外匯同業拆借

是指金融機構間臨時調劑外匯頭寸餘缺的借貸行為,包括境內外外匯同業拆借。

境內外匯同業拆借的對象為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可經營外匯業務的境內中資金融機構。拆借雙方應以契約形式明確外匯拆借的金額、期限、利率、用途及雙方權力和義務或通過授信額度進行。拆借的期限和利率應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

境外外匯同業拆借的對象為境外金融機構、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境外外匯同業拆借可通過授信額度進行,境外外匯同業拆借的利率應依照國際金融市場利率水平。銀行從境外拆入資金應受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定的短期外債指標控制,實行餘額管理。

銀行辦理外匯同業拆借業務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有關規定。

六、外匯借款

包括境內外匯借款和境外外匯借款。

境內外匯借款是指銀行向境內中資金融機構按規定利率借進一定數額的外匯資金。境內外匯借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境外外匯借款是指銀行直接向境外金融機構或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借進一定的外匯資金以及銀行接受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的轉貸款。境外外匯借款利率依照國際金融市場利率水平,接受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的轉貸款除外。境外外匯借款須受國家外債規模控制。

七、發行或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

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包括外匯債券、外匯票據等。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指銀行作為發行人在境內、外證券市場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

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是指銀行作為代理方代客戶在境內、外證券市場發行、承銷和兌付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的經營活動。

銀行在境外發行和代理境內客戶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受國家外債規模控制。

八、買賣或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

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是指銀行以自有或自籌外匯資金,在境內、外證券市場 買入或賣出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

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是指銀行作為代理方代客戶在境內、外證券市場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並收取一定手續費的經營活動。包括銀行代客戶從事資金管理所進行的股票以外外幣有價證券交易活動。

銀行在境外證券市場上買賣或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須按季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備案。

九、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

外匯票據承兌:是指銀行作為外匯票據受票人承諾在外匯票據到期日執行出票人付款命令的行為。

外匯票據貼現:是指銀行為外匯票據持票人辦理的票據融資行為,銀行在外匯票據到期前,從票面金額中扣除貼現利息後,將餘額支付給外匯票據持票人。

十、貿易、非貿易結算

銀行受客戶委託辦理的貿易、非貿易項上的結算業務,包括開立進口信用證、付款保函,辦理進口代收、匯出境外匯款等及售匯、付匯;通知國外開來出口信用證、保函,辦理出口審單、議付、托收、國外匯入匯款的解付等及結匯。此外還包括進出口押匯、打包放款等貿易融資業務。

此業務項下不包含離岸業務。

十一、外匯擔保

銀行憑其資信以自有外匯資金向境內外債權人或其他受益人承諾,當債務人未按契約規定償付外匯債務時,由擔保人代為履行償付外匯債務義務的保證。

外匯擔保包括境內外匯擔保和涉外外匯擔保。境內外匯但保:是指銀行對境內債權人或其他受益人出具的外匯擔保;涉外外匯擔保:是指銀行對境外債權人或其他受益人和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出具的外匯擔保。

銀行辦理外匯擔保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有關規定。銀行辦理涉外外匯擔保應遵守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的《境內機構對外提供外匯擔保管理辦法》。

十二、自營及代客外匯買賣

自營外匯買賣:是指銀行以自有和自籌的外匯資金在國際金融市場按市場匯價進行的可自由兌換貨幣間買賣的經營活動,包括銀行從事資金管理所進行的外匯買賣交易活動。

代客外匯買賣:是指銀行接受客戶委託,依據其委託指示買入或賣出外匯,並根據交易金額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的交易經營活動。包括銀行代客戶從事資金管理所進行的外匯買賣交易活動。

個人外匯買賣:銀行根據國際外匯市場匯價水平,為自然人辦理以保值避險為目的的可自由兌換外幣間買賣並收取一定手續費的經營活動。

銀行經營自營外匯買賣應遵守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的《關於金融機構辦理自營外匯買賣業務的管理規定》。銀行經營代客外匯買賣應遵守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的《金融機構代客戶辦理即期和遠期外匯買賣管理規定》。有權經營代客外匯買賣業務的銀行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批准,可經營個人外匯買賣業務。

十三、外匯信用卡的發行和代理國外信用卡的發行及付款?

外匯信用卡的發行:是指參加信用卡國際組織的境內商業銀行經批准在境內向個人和單位發行信用支付工具的業務。

代理國外信用卡的發行:境內銀行與境外發卡機構簽訂協定代理其發行信用卡並收取手續費的業務。

代理國外信用卡付款:境內銀行為境外發卡機構發行的信用卡持卡人在境內消費和取現辦理清算的業務。

外匯信用卡持卡人為境內非居民的,可在境外和境內特約商戶及代辦銀行使用;持卡人為境內居民的,只能在境外使用外匯信用卡。外匯信用卡包括商務卡和個人卡兩種。商務卡申領對象為國外在華常駐機構、外商投資企業和有現匯帳戶的國內企業;個人卡申領對象為國外在華常駐人員和有合法外匯收入的中國公民。

銀行發行和代理發行外匯信用卡應與持卡人建立授信額度制度。

境內使用外匯信用卡須遵守境內不得外幣計價結算的規定和其它有關規定。

十四、資信調查、諮詢和見證業務

資信調查:是指銀行接受境內外客戶委託,對企業的資信狀況進行調查或對客戶自身資信進行調查,向其業務對象證明自身資信的業務。

諮詢:是指銀行接受客戶委託,解答與金融業務有關的詢問,或為決策提供依據的業務。

見證業務:是指銀行為申請人提供證明,證明申請人向受益人所提供的材料屬實、有履約能力,但不負法律責任的業務。

十五、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的其它外匯業務

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的其它外匯業務:是指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銀行外匯業務發展的需求和經營狀況批准的上述十四項業務以外的外匯業務。

附則

一、本界定中用語的含義

(一)自然人:包括個人和來華人員。個人和來華人員含義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二)駐華機構:含義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三)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包括境內設立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或外資、中外合資非銀行金融機構。

二、離岸業務有關管理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將另行制定。

①這裡的銀行是指經營外匯業務的中資銀行。

②銀行吸收境內外資金融機構的外匯資金也已納入外債管理。

③由《金融機構外匯買賣業務管理規定》取代。

④由《金融機構外匯買賣業務管理規定》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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