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2003年7月6日,銀川市召開第一次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首屆銀川市律師協會。為活躍律師的文化生活,提升律師的文化層次,2006年5月24日,在“寧夏人民會堂”成功舉辦了“律師之春”大型文藝晚會,法務部部長吳愛英、自治區政府主席馬啟智和銀川市全體律師共同觀看了演出,並給予了高度評價。
2006年8月5日,首屆律協任期屆滿,銀川市召開了第二次律師代表大會,進行了換屆選舉,原會長賴聲洪、原副會長盧志斌、祖貴洲均獲選連任,擔任第二屆律師協會的正副會長。
新一屆律協將繼續強化行業自治、團結和帶領全市律師,開拓創新,與時俱進,把我市律師事業推向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2008年3月19日,銀川市律師協會二屆三次理事會在銀川市行政中心會議室召開。自治區司法廳副巡視員索爭法、銀川市司法局黨委書記、局長王立新、司法局副局長先景義出席會議並分別作了講話。銀川市律師協會第二屆理事會的22名理事參加了會議,符合律師協會章程的要求。
會議聽取了第二屆律協會長賴聲洪同志所作工作報告,審議通過接受賴聲洪同志辭去銀川市律師協會會長職務的辭呈;
會議選舉祖貴洲同志為銀川市律師協會會長,補選劉建國、徐寶同志為銀川市律師協會副會長;
2009年10月18日,銀川市律師協會第三次律師代表大會在銀川市行政中心會議室召開,進行了律師協會換屆選舉。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是銀川市信訪法律事務服務中心。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是銀川市律師協會自願組織、從事非營利性活動的公益性、服務性的民間組織。
第三條 本單位是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以依法信訪、用法維權、化解矛盾、為民解憂、法律幫助、誠信服務、維護正義、促進和諧為宗旨。
第四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銀川市民政局;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銀川市司法局。
第五條 本單位的住所地是,銀川晚報社一樓。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是銀川市律師協會。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人民幣叄萬元;出資者:銀川市律協: 金額:人民幣叄萬元。
第九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
(一)免費提供法律專家諮詢服務;
(二)對沒有文化的信訪人免費代書法律文書 ;
(三)免費幫助調取和查閱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四)義務組織律師或法律專家幫助評析上訪訴求是否合理、合法;
(五)對符合條件中心決定用聽證程式幫助化解的訴求,為信訪人免費複印和調取相關卷宗、工商等證據材料;
(六)對符合條件且被訪部門配合的重大信訪案件,無償組織律師、法律專家並邀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及各界人士召開聽證會;
(七)對上訪人自願息訪且能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的,為上訪人免費指派律師提供代理援助;
(八)按中心專家集體評議或聽證意見確認屬有理上訪的,義務幫助上訪人協調相關部門解決問題。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 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5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
理事由銀川市律師協會推選產生。
理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畫;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副主任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定;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二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理事長兼任主任。
第十四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 理事長(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四)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畫;
(五)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定的方案;
(六)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七)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八)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九)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本單位設立監事1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 監事在銀川市律師協會、本單位從業人員或銀川市司法局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
本單位理事、主任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主任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主任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主任 )。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不得分紅。
第二十六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自身建設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自成立之日起,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建立財務管理制度、民主決策制度等明確責任、權利和義務;建立健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單位舉行重大活動時,必須必須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或備案後方可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建立健全誠信自律機制,向社會公開承諾提供誠信服務,並以真誠服務、優質服務取信於民。實行有償服務的收費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公開收費依據、標準和收支情況,並將重大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等重要信息向社會披露,增加本單位活動的透明度,接受社會查詢、監督。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2年 5月 9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