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推進辦事公開民主管理工作順利開展,根據《國家菸草專賣局關於進一步推進菸草企業辦事公開民主管理的意見》(國煙監〔2009〕338號)和《寧夏菸草系統辦事公開民主管理監督制度》(寧煙紀監〔2011〕24號),結合銀川菸草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辦事公開民主管理監督,是指對企業公開事項內容、範圍、時限以及對民眾反饋意見和建議的處理等情況的監督,對出現的問題及時解決或糾正,保證員工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的有效落實。
第三條 辦事公開民主管理監督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注重時效的原則。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 辦事公開民主管理監督小組(以下簡稱監督小組)是辦事公開民主管理監督的工作機構,由監察部門、工會組成。監督小組根據監督需要,可組織協調相關職能部門組成檢查組,共同開展工作。
第五條 監督小組負責對本單位辦事公開民主管理工作進行定期檢查和日常督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違規情況進行督辦糾正,嚴重的違規情況經初步核實後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條 監督小組應對幹部職工在辦事公開民主管理工作中提出的意見建議進行收集、反饋和處理。
第三章 監督內容和形式
第七條對辦事公開工作的監督主要從公開內容、公開範圍、公開時限、預審情況等方面進行:
(一)公開內容。依照《銀川市菸草專賣局(公司)辦事公開事項目錄》(以下簡稱公開目錄)規定的公開類別、項目、內容、環節等要求,重點對涉及“三重一大”事項和工程投資、物資採購、宣傳促銷項目,以及事關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等公開情況進行監督。
(二)公開範圍和時限。應當公開的內容是否按照公開目錄規定的公開範圍、形式和時限及時予以公開。
(三)預審情況。列入預審內容的公開事項是否按照預審程式進行預審。
(四)檔案管理情況。各部門辦事公開民主管理工作資料是否按照規定進行歸檔並設專人管理,資料是否齊全。
第八條對民主管理工作的監督主要從發揮各專業委員會作用、暢通溝通渠道等方面進行:
(一)監督企業在發揮“三項工作”管理委員會、預算管理委員會、薪酬管理委員會等專業委員會作用方面的情況,並對各專業委員會參與民主管理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促進各專業委員會的運行質量和實效,增強企業決策的民主性、科學性。
(二)加強對網上互動、企業領導信箱、座談會等溝通活動開展情況的監督檢查,保證企業與員工之間各種溝通渠道的暢通,並對員工合理化建議的採納、反饋及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章 監督方法和程式
第九條 辦事公開民主管理監督的方法。
(一)日常督查。主要檢查非定期公開事項的公開情況,公開事項的預審情況。
(二)月度檢查。每月對公開情況進行定期檢查,主要檢查定期公開的內容、形式、時限是否符合辦事公開民主管理的規定。
(三)專項檢查。按照上級要求或根據工作需要開展的專項檢查,主要檢查各部門辦事公開民主管理工作開展情況、制度執行情況和檔案管理情況。
(四)開展測評。按照辦事公開民主管理評議制度的規定,開展幹部職工意見徵集及測評工作,查找問題,督促整改。
第十條 辦事公開民主管理監督的程式。
(一)確定事項。監督小組確定監督事項後,組織有關人員成立督查組,確定檢查時間和範圍。
(二)組織檢查。督查組按照工作要求,查閱相關材料,檢查公開事項是否符合規定。
(三)問題糾正。對督查中發現的違反辦事公開民主管理規定的問題,下發督辦通知單,限期整改。
(四)資料歸檔。督查組將檢查記錄和整改結果等資料裝訂歸檔,由監察部門統一保管。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 違反辦事公開民主管理規定,不按程式辦事,有下列情形之一併給企業造成不良影響或經濟損失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部門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辦事公開工作責任追究的範圍:
1.應公開事項未公開的;
2.未按規定時限、方式和範圍公開的;
3.公開內容不真實,弄虛作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政策規定的,或公開的信息內容違反保密法律規定要求的;
4.未按照預審制度履行審批手續的;
5.辦事公開民主管理檔案資料不全或丟失的;
6.對管轄範圍內的辦事公開工作不履行領導責任,工作不部署、不檢查、不落實的。
(二)民主管理工作責任追究的範圍:
1.“三項工作”管理委員會、預算管理委員會、薪酬管理委員會等專業委員會未按有關規定組織召開委員會會議,對所研究討論事項不按民主管理的原則要求組織進行論證,給企業造成損失或影響員工切身利益的;
2.對幹部職工通過各種渠道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或反映的意見,不認真對待、不及時整改、解決和反饋,造成矛盾激化和不良影響的;
3.其他未按工作要求落實的情形。
第十二條 通過工作檢查和考核、員工反映或舉報等渠道反映的屬於本制度第十一條所列的應追究責任的情形,由監察、人事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三條 經調查屬實的,根據不同情形,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一)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調查組向責任人直接領導反饋調查意見,下發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落實。
(二)影響正常工作或給企業、員工造成一定影響和損失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其限期整改。
(三)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對責任部門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並按照市局(公司)有關規定追究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市局(公司)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銀川市菸草專賣局(公司)民主管理監督辦法》(銀煙紀監〔2010〕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