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黨員領導幹部都要參加雙重組織生活會,既參加所在支部的組織生活會,又要參加定期召開的黨員領導幹部的民主生活會。健全和堅持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制度,對於實現黨的正確領導,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正確貫徹執行,具有重要作用。要通過黨員領導幹部的民主生活會,加強黨內監督和領導班子的思想、作風建設、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決問題和矛盾的能力。
第三條 民主生活會的基本內容,主要是就以下問題進行檢查、總結,統一認識,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一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
二強領導班子自身建設,實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
三艱苦奮鬥,清正廉潔,遵紀守法的情況。
四堅持民眾路線,改進領導作風,深入調查研究,密切聯繫民眾的情況。
五其他重要問題。
第四條民主生活會應遵循團結—批評和自我批評—團結的方針,充分發揚民主,開展積極的思想鬥爭,增強政治性和原則性。應圍繞議題交流思想認識,總結經驗教訓,以與人為善的態度開展批評,達到統一思想、增強團結、互相監督、共同提高的目的。不得把民主生活會開成匯報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會議。
第五條黨員領導幹部的民主生活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實際需要,也可以隨時召開。上半年的民主生活會應在七月底以前召開,下半年的民主生活會應在翌年的一月底以前召開。遇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召開的,必須報經上級黨組織同意。會議日期和議題,須提前通知應到會人員,使其做好準備。
第六條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的召開日期和議題,應提前十天報告上級黨組織,以便上級黨組織派人參加。
第七條召開民主生活會要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一據本單位中心工作或領導班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確定重要議題。
二班子成員之間互相談心,溝通情況,交換意見。
三組織徵求黨內外民眾的意見和建議,並於會前轉告出席人員,或在會上通報。
第八條民主生活會由黨組主要負責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或主持人要帶頭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引導大家暢所欲言。因故缺席的人員可以提交書面發言。書面發言在會上宣讀並列人會議記錄。會後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託出席會議的其他同志將會議情況和批評意見轉告缺席人。
第九條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的列席人員。根據有關規定和會議內容確定。列席民主生活會的人員可以發言,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提出批評或建議。
第十條民主生活會檢查和反映出來的問題,應由本級黨組織解決的,要積極制定改進措施,切實加以解決;需要上級黨組織幫助解決的,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屬於違反黨紀、政紀、國法的,應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分別交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國家監督機關或司法機關查處。
第十一條在民主生活會上提出的重要問題,黨組織沒有及時研究解決和向上級黨組織報告的,應追究民主生活會主持人或召集人的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按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黨員領導幹部犯嚴重官僚主義失職錯誤黨紀處分暫行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民主生活會後15天內,要向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直機關工委報送會議情況報告和會議記錄。報告的主要內容是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情況、檢查出來的主要問題及整改措施。民主生活會中適於向上一級黨組織或本機關通報的情況應予通報。對於民眾普遍關心的問題的整改措施,視情況用適當方式公布,以便接受監督。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