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銀川市建設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銀政辦發[2002]74號)規定,銀川市建設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
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制定建設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城市供水、燃氣(包括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和煤氣)、市政設施(包括城市道路、停車場、橋
涵、排水、污水處理及利用、城市亮化、防洪排澇設施等)、公共客運(包括公共汽車、電車、出租汽車、城市
軌道交通等)管理工作。
(三)負責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年度計畫、市政公用設施維護計畫的編制及建設資金管理,並組織實施;負
責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及市政公用事業的統計工作。
(四)負責城市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初步設計、擴初設計的審查,參與其他工程建設設計方案、初步設計、
擴初設計審查。
(五)負責建設活動管理,規範建設市場;指導、監督建設市場準入、工程招投標(包括勘察設計、監理、
施工)、工程監理、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指導業主、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以及相關中介組織依法進行建
築活動。
(六)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頒布的工程建設定額和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組織制定和發布銀川地區市政工
程、維修工程建設統一定額;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指導、監督建築工程發、承包計價。
(七)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頒布的工程建設規範及標準;制定銀川地區地方標準、行業標準,並組織實
施;參與國家、自治區及銀川市重點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
(八)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頒布的工程建設抗震設計、施工規範及規定;組織實施抗震加固工作。
(九)依法監督管理全市建築市場、建材市場、客運市場、燃氣市場,查處市場主體各方違法、違規行為。
(十)負責建設行業法制建設工作。
(十一)負責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編制公共管網用戶用水定額和計畫;審查建設項目節水設施設計;推廣應
用節水設施器具;負責節水工程竣工驗收。
(十二)組織開展牆體材料改革及建築節能、散裝水泥及商品混凝土推廣套用;負責建築工程勞保基金管
理。
(十三)指導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和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研究制定經營城市的相關政策;指導、監督
城市基礎設施資產經營、管理。
(十四)擬定行業科技發展規劃、計畫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具體科技項目實施和成果推廣;組織新技術、
新產品、新材料引進推廣和建設系統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十五)編制行業人才培養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行業執業資格的管理及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職稱
評聘工作;指導建設行業學會、協會工作。
(十六)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銀川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寧黨辦〔2009〕67號),設立銀川市建設局(民防局),為銀川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建設局
(一)職責調整
轉移職責
1、將城市客運(含公共運輸、計程車、中巴車)管理職責移交市交通運輸局承擔。
2、將城市規劃區地下水取水許可先期審核職責移交市水務局承擔。
3、將城市新建(改擴建)道路交通設施(隔離墩及標誌、標線、護欄、信號燈)的建設、維護職責移交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承擔。
再次明確下放的職責
1、地上市政工程設施的收費、管理、維護等職責再次明確下放轄區承擔;與之有關的經費、人員和設施設備同時全部轉移下放。
2、繞城高速公路圈外500米範圍以外(不含沿山和沿河旅遊帶)和機場高速公路兩側500米範圍以外,除區、市實施的重點工程項目外的建設工程監督管理工作,由市建設局委託轄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
市建設局加強對以上下放職責的指導、跟蹤督查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擬定建設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二)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的工程建設規範及強制性標準;制定銀川市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和施工規程,並組織實施。
(三)制定銀川市建設行業的產業政策、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指導建設行業的改革和發展,制定相關的法規、規章,並對建設行業行政執法進行監督。
(四)負責城市供水、污水處理、燃氣(包括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城市亮化等公用事業(市政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城市道路、排水、鐵路道口、防汛等市政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五)負責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年度計畫、市政公用設施維護計畫的編制;負責城市建設相關項目的資金籌措、使用及管理;負責城市建設相關行業的統計工作。
(六)負責組織城市建設市政工程建設設計方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審查,參與其它工程建設設計方案、可行性報告、初步設計審查;參與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
(七)依法對建築業企業、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進行誠信管理;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組織實施工程招投標(包括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工程監理、工程檢測、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及施工現場管理;指導監督業主、勘察設計、施工、檢測、工程監理以及相關中介組織依法開展建築活動。
(八)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的有關定額標準;組織制定銀川市建設工程定額;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九)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頒布的工程建設抗震設計、施工規範及規定;組織實施既有建築(標誌性建築和古建築)的抗震加固工作。
(十)依法承擔監督管理全市建築市場、建材質量、燃氣市場和市政基礎設施的職責;組織開展全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執法檢查,並對各方責任主體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十一)負責建設行業法規建設工作。負責城建(市政設施、公用事業、建築業)執法監察工作。
(十二)核定城市公共管網用戶用水定額和計畫;審查建設項目節水設施設計;推廣套用節水設施器具;承擔節水工程竣工驗收職責。
(十三)組織開展牆體材料改革及建築節能、散裝水泥及商品混凝土推廣套用;負責建築工程勞保基金管理。
(十四)指導城市道路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研究擬訂經營城市的相關政策;指導、監督城市基礎設施資產經營、管理。
(十五)擬訂行業科技發展規劃、計畫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具體科技項目實施和成果推廣;組織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引進推廣和建設系統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十六)編制行業人才培養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行業職業資格管理及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工作;負責行業職工培訓教育(包括職業技能、崗前教育、繼續教育等);指導建設行業學會、協會工作。
(十七)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市建設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處
負責協調和督辦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國有資產管理、人事勞資、機構編制、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提案議案辦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及城市建設和維護資金的管理;負責局機關及系統黨務等工作;負責組織並指導建設行業行政執法的監督及檢查,開展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工作;審核行政處罰認定,承辦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事項;承辦行政複議事項和應訴工作:承擔本部門行政流程再造設計及對流程實施情況進行監督考核的工作。
(二)城鄉建設處
負責擬定市政建設、公用事業發展有關政策、法規;編制城市建設、公用行業的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編制城市建設項目前期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建設方案並組織審查;指導監管市政、公用工程招標、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和備案工程以及項目竣工決算審查等工作;負責市政建設、公用行業(包括城市燃氣、給水、排水、污水處理)的行業監督、管理及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有關城市建設、市政設施管理、公用行業方面的來信、來訪、議案、提案的辦復及市政工程建設投訴處理;負責城市防汛排澇工作;負責城市亮化工作。
(三)建設行業管理處
負責制定建設行業發展循環經濟政策和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等規劃及行業科技發展項目計畫;擬定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市場行為以及工程招標投標、建設監理等規範性檔案,並負責監督執行;負責建築業各項資質及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的管理工作;組織落實建設行業的節能減排工作,包括牆體材料改革及散裝水泥及商品混凝土推廣套用、建築行業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和推廣等;負責組織建築市場、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監督檢查和舉報投訴、議案辦理工作;組織或參與本地區發生的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及備案工作;負責本地區建設工程抗震管理工作;負責建設行業信息、諮詢和項目申報、技術推廣、統計工作;負責“誠信銀川”信用體系建設;負責銀川市城市化工作;組織監督指導建設行業節能、節地、節材、節水工作。
(四)行政審批處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銀川市有關建設行業管理方面行政許可相關法律法規;研究擬定依法規範實施行政許可,減少審批程式,提高行政效率相關措施和制度,對行政許可辦事流程提出具體要求;負責本局承擔的行政許可事項和非許可類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核、批准,重大、複雜行政許可事項提請局領導研究;定期向局領導匯報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情況;協調市直部門中與本局相關聯的行政許可工作;承擔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民防局
(一)職責調整
新增職責
1、轄區重要經濟目標防護管理、監督指導工作。
2、參與城市平時搶險救災、應急救援、突發事件協調指揮工作,編制應急預案,人防與民防結合指揮系統信息保障平台建設。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法對城市人民防空建設進行監督檢查。
(二)制定全市民防事業發展戰略與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
(三)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人民防空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參與審核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
(四)承擔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的責任;組織擬訂並實施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計畫;監督管理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制定人防實施平戰結合發展規劃,指導開展平戰轉換和平戰結合工作。
(五)負責人民防空指揮場所和人民防空指揮自動化建設;在發生重特大突發事件時利用民防指揮場所為政府提供指揮平台;制定城市防空襲預案,監督檢查各項保障方案的落實和人口疏散基地建設;制定人防指揮人員、專業隊伍和民眾防空組織的訓練大綱和訓練計畫。
(六)負責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路建設;協調利用當地郵電、軍隊通信網以及其他部門專用通信網,保障人民防空通 信警報工作。
(七)制定防空防災教育計畫和學習大綱,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防空防災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民防學術研究及交流。
(八)負責民防經費計畫、使用和管理;監督管理民防系統國有資產和人防經費使用情況;依法對破壞人防各類設施的不法行為進行查處。
(九)實施人防與民防結合指揮系統信息平台建設;落實市委、市政府、市應急管理辦公室相關指令和任務,參與組織城市平時搶險救災、應急救援、突發事件的協調指揮;組織開展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編制各類應急預案。
(十)開展本部門行政流程再造相關工作。
(十一)指導各縣、市、區的民防業務工作。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和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戰時職責按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