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共信息網路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條 “上網信息”,是指提供給公眾網和普通區域網路的信息。“公眾網”是指國際網際網路;“普通區域網路”是指不加密的或系統自行加密的網路,即我市電子政務辦公網路。
第二條 禁止上網信息的基本範圍:
(一)絕密級、機密級信息,禁止上公眾網、普通區域網路
(二)秘密級信息,禁止上公眾網;確需上普通區域網路的,必須根據解密程式,在辦理解密手續後,方可上網;
(三)經批准在對外交流與合作中提供或與境外交換的國家秘密信息,均不得向公眾網、普通區域網路提供;
(四)標明“內部檔案”、“內部資料”的信息不得上公眾網;上普通區域網路的,應當徵得製作單位同意。
第三條 上網信息的保密管理,遵循“誰上網、誰負責”的原則,並保證其在電子政務辦公網路上運行的數據信息真實可靠,且不得涉及國家秘密。
第四條 嚴禁將涉密信息系統接入國際網際網路等公共信息網路。
第五條 不得在網上傳輸和存放涉密信息。
第六條嚴禁使用具有無限互聯功能的設備處理涉密信息。
第七條 不得利用網路複製、製造和傳播危害國家安全、妨礙社會治安及其他不良的信息。
第八條 分管保密工作的領導應對提供上網信息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本單位擬上網信息(含轉載信息)是否涉及國家秘密進行審查;
(二)對上網信息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或有爭議的事項,報送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三)接受上級機關和保密工作部門的保密監督與檢查,向縣級保密工作部門通報情況。
第九條 發現國家秘密信息上公眾網和普通區域網路的,應立即採取補救措施,在24小時內向上級保密工作部門。
第十條局保密領導小組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執行本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二)參與擬上公眾網信息的保密審查工作;
(三)向上級保密工作部門報告上網信息保密審查工作中的重要情況;
(四)對違反本規定造成的泄密事件,配合上級保密部門進行查處。
第十一條 本制度如有和上級保密部門不相符的條款,以上級保密部門的規定為主。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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