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飾品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1999年11月5日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計價格【1999】1839號發布)
第一條 為改進金飾品價格管理,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金飾品價格形成機制,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促進金飾品行業持續穩定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生產、銷售金飾品的經營者,均應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金飾品是指足金、22K以下的K金、鉑金及鑲嵌飾品;金飾品經營者是指經批准從事金飾品加工、批發及零售活動的企業及個人;金飾品價格為含稅價格。
第四條 國家對足金飾品價格實行政府定價,22K以下的K金、鉑金及鑲嵌飾品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金飾品價格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參考國際市場金飾品價格水平制定,並應體現金飾品的工藝價值。
第六條 金飾品價格由基準價格與加工費兩部分組成。基準價格和加工費標準按克重計價。
金飾品基準價格,包括出廠(批發)基準價格和零售基準價格。
第七條 金飾品的基準價格計算公式為:
(一)金飾品出廠(批發)基準價格=黃金配售價格×(1+材料差率)
(二)金飾品零售基準價格=金飾品出廠(批發)基準價格×(1+零售差率)
第八條 足金飾品的材料差率、零售差率由省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經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銜接平衡後實施。22K以下的K金、鉑金及鑲嵌飾品的材料差率、零售差率由金飾品經營者自主制定;黃金配售價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執行。
第九條 足金飾品的加工費標準,由省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足金飾品的品種款式、工藝繁簡程度合理制定,並報國家計委備案。特殊類別的足金飾品加工費,可由金飾品加工企業自主制定;22K以下的K金、鉑金及鑲嵌飾品加工費標準,由金飾品經營者自主制定。
第十條 金飾品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標示金飾品基準價格和加工費標準,並在售貨發票上分別列明所售金飾品的重量、基準價格和加工費。
第十一條 金飾品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計委負責解釋,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