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道春

金道春,2009年曾被法院判處徇私舞弊罪,但未立即執行,仍在副局長職位上待了一年,直到2010年6月15日才被免職。

基本信息

簡介

2010年6月中旬,有媒體報導稱,江都市藥監局副局長金道春,2009年法院判處徇私舞弊罪後,至今仍在當著副局長。原來這位局長在2006年,曾幫助一銷售假腸胃藥“洛賽克”的公司“擺平”事情。

2010年6月15日,江都市委組織部就“江都市藥監局兩個有罪局長‘官位照舊’”作出積極回應,對這一事件中客觀存在的行業隸屬關係、機構改革等問題進行解釋,而“局長照當”的金道春,也於當日被免職。

金道春-犯罪案件

2006年夏季,時任江都市藥監局稽查大隊大隊長的金道春查實,揚州某醫院大量使用假腸胃藥“洛賽克”。“洛賽克”的通用名是奧美拉唑腸溶膠囊,為臨床套用極為廣泛的一種腸胃藥。金道春進一步查明,假“洛賽克”系南京市某醫藥公司程某、童某銷售給該醫院的,總計752瓶,案發時已使用695瓶,案值超過 10萬元。南京東南司法鑑定中心司法鑑定檢驗報告表明,假“洛賽克”奧美拉唑含量不到標示量的七成。生產、銷售假藥銷售額在5萬元以上就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該案件也成為江都市藥監局組建以來查處的最大案件。

按照規定,江都市藥監局應當立即將此案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但銷售者通過“關係”找到了金道春十多年的老朋友,老朋友經過“打點活動”,“擺平”了金大隊長。而在金道春的暗示指點下,銷售者又“做通”了江都市藥監局“一把手” 呂國樂的 “工作”。2008年底,揚州市維揚區檢察院接到線索後,對“假洛賽克案”立案偵查。此時,金道春已“高升”江都市藥監局副局長,他立即安排人將此案移送江都市公安局查辦,但為時已晚。

案情“曝光”後,江都市藥監局局長呂國樂、副局長金道春明知銷售假藥的行為涉嫌犯罪,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不移交,被立案調查,並於2009年初先後被取保候審。2009年5月19日,揚州市維揚區檢察院向維揚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正式對被告人金道春、呂國樂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提出指控。

金道春-處罰

法庭判決

經過開庭審理,法院認定了被告人金道春、呂國樂徇私舞弊的犯罪事實,於2009年5月26日對該案作出了判決,支持了公訴機關的指控,但鑒於被告人無前科劣跡,歸案後坦白認罪態度較好,且屬犯罪情節輕微,最終對兩人均作出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但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

處罰後官職依舊

呂國樂、金道春兩人被“定性”後,仍擔任江都市藥監局正副局長。江都市委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江都市藥監局原實行上級藥監部門垂直管理,2010年3月2日,根據省里有關政策規定,地方藥監部門仍回歸地方。而江都依據上級機構改革的精神,著手實施將藥監和衛生部門合併。江都市組織部門認為,鑒於對呂、金兩人已經被法院判決有罪以及兩人已被行政記過、記大過的處分,兩人已經不適宜擔任現職,有必要進行調整。為此,組織部門已組織人員到衛生局考察一位副局長,考慮讓這位副局長兼任藥監局局長。2010年4月初,揚州市藥監局負責人帶隊來江都,正式移送人事檔案。

而到了5月份,情況又發生變化,藥監局雖然回歸地方,但不和衛生部門合併,單獨成立一個局。組織部門於5月中旬,正式對江都市衛生局該副局長接替藥監局局長進行公開考察。5月下旬,在該市進行的大規模機關改革中,江都市藥監局局長呂國樂、副局長金道春的“被接替”問題,已經納入通盤考慮。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對構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有著明確的規定,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也規定,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有關人士提出,目前一些地方對被判有罪,但免予刑事處罰的,紀檢監察部門和組織部門也的確存在著一些不同的處理方式,有的認為構成犯罪了應當開除公職,有的則認為可以保留公職。有法律界人士認為,藥監部門與民眾生命健康密切相關,兩人均系涉假藥案而構成徇私舞弊職務犯罪,顯然已經不適合再擔任領導職務。

江都市組織部門旗幟鮮明地表示,實際上,從2010年3月初行業隸屬關係變化起,“調整”呂國樂和金道春,就已經走上議事日程。但是,被判有罪後,兩名“有罪局長”又在任上呆了一年。

堅決免職

2010年6月15日,江都市委組織部就“江都市藥監局兩個有罪局長‘官位照舊’”作出積極回應。正值端午小長假,江都市委緊急召開常委會研究決定,由張永權任江都市藥監局黨組書記,並提名為江都市藥監局局長人選,同時分別免去呂國樂黨組書記、金道春黨組成員的黨內職務,並提請有關方面按法律程式免去呂國樂的江都市藥監局局長職務、金道春的江都市藥監局副局長職務。

“通常情況下,出於穩定幹部隊伍、不頻繁‘動人’的考慮,一個縣市一年只召開不超過4次任免幹部的常委會,會議不可能專門針對一兩個幹部,這次在假期中緊急開會,而且是針對個別人,應屬破例。”江都市委組織部表示,組織部門將堅決貫徹執行幹部工作法律法規,協助市委做好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的調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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