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法律關係的主體
即金融監管法律關係的參加者。是指參加金融監管法律關係。依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金融監管法律關係的主體包括監管主體金融監管機構和被監管主體金融機構。
①監管主體金融監管機構。指法律賦予的具有對金融業進行監督管理職能的執行機關。由於各國的經濟制度.經濟目標.金融業的歷史發展和金融體制不同。金融監管機關也有所差異。
②被監管主體金融機構。又稱金融中介。指從事金融業務活動的各類組織。是金融市場的參與主體。主要有銀行(包括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等)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
金融監管法律關係的客體
參加金融監管法律關係的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沒有金融監管法律關係的客體。金融監管法律關係也就不可能產生。權利和義務就會落空。由於金融監管是一種與市場行為相對應的政府行為。金融監管法律關係的客體主要是行為。包括行使金融監管職權的行為和提供金融服務的行為。
金融監管法律關係的內容
金融監管法律關係的內容是金融監管法律關係的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金融監管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是指金融監管法律關係主體在金融監管活動中依法具有自己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和要求他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資格。金融監管法律關係主體的義務是指金融監管法律關係主體在金融監管活動中依法必須為一定行為或不得為一定行為的責任。在金融監管法律關係中。由於監管主體與被監管主體之間地位不平等。前者對後者實行強制監管。後者對前者必須服從。金融監管法律關係主體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不同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