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市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規定

(四)依法應當由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受理的其他信訪事項。 (四)省人大常委會和市委交辦的信訪件的報結反饋; 第十條

規定信息

2000年8月23日金華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5年8月26日金華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訂
2007年4月3日金華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

詳細條款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信訪工作,維護信訪工作的正常秩序,及時妥善處理人民民眾的來信來訪,並把人民民眾的信訪處理與人大依法履行職責、實施有效監督結合起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國務院《信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人大信訪工作堅持實事求是、依法辦理、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實行“分別受理、分頭簽批、統一交辦、按線督辦、及時反饋、集中歸檔”的工作模式,以加強對民眾來信來訪的督促與辦理。
第四條 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行為的控告和檢舉;
(二)對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三)對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任命、批准任命的人員及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的控告和檢舉;
(四)依法應當由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受理的其他信訪事項。
對不屬於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和依法應當通過或者已進入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程式解決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
第五條 信訪受理和辦理分工
(一)常委會領導、委室領導受理署有自己姓名的民眾來信,接待按照分工屬於自身職責範圍的民眾直接上門來訪。
(二)常委會辦公室信訪處受理不署常委會領導姓名的民眾來信、網上主任信箱中的民眾電子來信和民眾直接給(到)辦公室的來信(來訪);辦理常委會領導批示的交有關縣(市、區)人大常委會辦理的重要信訪件及省人大常委會和市委轉辦、交辦的信訪件。
(三)其他委室受理民眾直接給(到)各自委室的來信(來訪);辦理常委會領導批示的與各委室業務工作相關的重要信訪件。
第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信訪處從事信訪工作,具體負責:
(一)常委會及其委室受理的民眾(代表)來信來訪的統一登記、轉辦、交辦;
(二)篩選、擬辦和報批辦公室受理的重要信訪;
(三)辦公室對口聯繫部門和由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承辦的重要信訪的催辦和報結審核;
(四)省人大常委會和市委交辦的信訪件的報結反饋;
(五)重要信訪辦理結果備案登記、歸檔;
(六)常委會信訪情況綜合分析。
第七條 其他委室確定1名同志兼職信訪工作,具體負責:
(一)各自委室受理的來信來訪的登記、處理(包括一般來信來訪填具轉辦函和重要信訪篩選、擬辦、報批)及處理後送辦公室登記、轉辦、交辦、歸檔;
(二)各自委室對口聯繫部門承辦的重要信訪的催辦和報結初審;
(三)各自委室受理的民眾信訪情況的匯總,並參加常委會信訪情況定期綜合分析活動。
第八條 信訪工作人員應當認真處理來信、熱情接待來訪,體現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精神。
(一)民眾或代表以來信方式向市人大常委會投訴或反映問題,收到來信應及時拆封、解讀、登記編號。一般來信,由各委室的信訪工作人員根據來信內容,按“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填具轉辦函(見式樣一)送辦公室登記後轉有關單位或部門辦理。重要來信,由各委室的信訪工作人員提出擬辦意見,經各自委室領導審核,呈報常委會相關主任閱批後交辦公室信訪處統一登記並交辦,其中,辦公室受理的,由信訪處提出擬辦意見,按來信內容呈報常委會相關主任閱批後,交相關工委督辦或辦理。來信反映問題特別重大的,按程式報常委會主任簽批(簽發)後,由辦公室信訪處登記並交辦。來信內容與有關委室業務工作相關的,應將來信原件和領導閱批原件複印1份送相關委室。
(二)民眾或代表以上訪方式來市人大常委會諮詢或反映問題,市人大常委會的每位工作人員都應認真負責地做好接待工作,屬自身職責範圍的,應耐心解答有關問題,宣傳解釋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不屬自身職責範圍的,應主動與常委會有關委室或市“一府兩院”有關部門聯繫,引導信訪人到常委會有關委室或市“一府兩院”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接訪情況應逐件登記編號。來訪人提供的材料需要轉辦或交辦的,依照來信辦理規程進行。
(三)民眾或代表以電話方式向市人大常委會投訴或反映問題,信訪工作人員應熱情、耐心地接聽來電,並認真做好記錄。電話投訴需要轉辦或交辦的,依照來信辦理規程進行。
(四)民眾或代表以電子郵件向網上主任信箱投訴或反映問題,辦公室信訪處信訪工作人員應及時下載相關郵件,逐件登記編號。對需要轉辦或交辦的,依照來信辦理規程進行。
來信拆閱、來訪接待、來電接聽、電子郵件下載後15日內應當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受理的,應當告知信訪人轉辦或交辦情況(見式樣三至五);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並告知信訪人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見式樣六至十三)。
無效信訪、重複信訪不予轉辦,作留存處理。
第九條 下列內容的信訪件作為重要信訪處理:
(一)控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嚴重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二)控告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徇私枉法、玩忽職守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
(三)對“一府兩院”改進工作方面的重要建議、意見;
(四)上級人大交辦要求報告辦理結果的;
(五)市人大常委會領導批示要求報告辦結結果的。
第十條 重要信訪處理方式
(一)由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委室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報各自委室的常委會分管領導閱批後交辦;
(二)由市人大常委會信訪機構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按信訪內容報有關常委會領導閱批後交辦;
(三)交市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調查處理並報告結果;
(四)轉請有關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調查督辦。
對關係全局、影響重大、民眾反響強烈的信訪問題或重大疑難信訪問題,市人大常委會在其職權範圍內,需要作出決議、決定的,可以依法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並根據調查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責成有關機關依法辦理。
第十一條 除市人大常委會作出相應決定責成有關機關依法辦理的信訪事項外,其他對外交辦的重要信訪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信訪處統一編號,以辦公室名義發函交辦。
交辦函(見式樣二)應使用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信箋,按統一格式,寫明文號、信訪人身份、信訪事項、辦理要求、交辦時間以及抄送單位等,有關信訪材料應隨函轉交,領導有批示的應附批示原件。
第十二條 重要信訪交辦後,市人大常委會各委室應分頭做好督促檢查工作,及時掌握辦理進展情況。對辦理期限屆滿前10日未報結的,應去電去函(見式樣十四)提醒有關承辦單位抓緊辦理,按時報結;對辦理期限屆滿尚未報結的,應去電、去函(見式樣十五)或去人催辦,對無正當理由經多次催辦仍未報結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三條 承辦單位在重要信訪辦理過程中,遇到非本地區本部門解決的問題,使辦理工作不能繼續時應及時與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溝通情況,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和有關委室應做好協調工作。
第十四條 除辦理時間有特別要求的以外,市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自收到交辦函之日起二個月內辦理完畢,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應自收到交辦函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完畢,並以報告(見式樣十六)的形式向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書面報告(一式5份)辦理結果。按期辦結確有客觀困難的,應提前向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說明原因。
第十五條 重要信訪辦理要做到事實清楚,運用法律、政策正確,處理意見明確。辦結報告要一信(訪)一報。對反映的主要問題應逐一回答。
承辦單位將交辦的信訪事項轉交下級單位或本級“一府兩院”處理的,在轉報時,須表明本承辦單位的意見。
第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收到承辦部門報結的重要信訪辦理報告後,應按“誰督辦,誰審核”的原則及時轉交有關委室審核。有關委室的信訪工作人員應及時填寫重要信訪辦理審核報告單(見式樣十七),對照交辦函中要求查清的問題是否已核查清楚,處理方法是否符合法律、政策,處理意見是否明確,提出同意報結或不同意報結的意見,按重要信訪報批流程呈報有關的常委會領導閱批後送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信訪處登記備案。對領導批示同意報結的,辦公室信訪處登記備案後應及時立卷歸檔;對領導批示不同意報結的,辦公室信訪處備案登記後應及時退回原承辦單位重新辦理,原承辦單位應在兩個月內辦理完畢並報告辦理結果。
由常委會主任簽發的重要信訪件的辦理報結審核意見,須報經常委會主任審批。
第十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建立信訪聯席會議制度、全市人大信訪工作座談會制度和常委會信訪情況定期綜合分析會制度,以加強上下、左右及市人大常委會各委室之間的工作聯繫,及時交流、督促信訪件的辦理和反饋情況。
第十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各委室應重視信訪資源的利用,善於把信訪處理與人大履職和實施監督結合起來。對那些通過信訪渠道反映出來的具有普遍性、傾向性和群體性的信訪問題,經篩選並報主任會議同意,可與視察、調研、審議等活動相結合,既增加信訪的處理力度,又提高視察、調研、審議的質量。
第十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對來信來訪的重要信息、動態和信訪熱點問題及各地信訪工作情況,應當及時進行綜合分析,定期編印《人大信訪反映》,報送常委會正副主任、正副秘書長、信訪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和有關部門參閱。必要時,也可利用《金華人大》雜誌,擇要反饋,實行互動,舉一反三。
第二十條 信訪工作人員不得擅自泄露有關信訪事項及辦理情況,如與信訪人或者信訪事項有直接利益關係,應當自覺迴避。
第二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建立信訪工作領導小組,在主任會議領導下,對市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負總責;建立各線常委會分管領導親自抓、辦公室具體抓、其他委室協助抓的領導機制,以切實加強對信訪工作的領導。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