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竺村

金竺村

3、自覺參加計畫生育普查,一般對象一年二次,重點對象一年四次。 5、已婚育齡婦女外出的,必須在外出時接受孕情檢查,落實避孕措施。 10、村民委員會優先確保計畫生育工作經費,對符合下列情況的村民實行獎勵和補助。

村名來歷

“金竺”寓意金竺畈水庫及金竺嶺故得名。
金竺嶺在解放前為國共軍事封鎖線。改革開放後,利用礦山資源發展集體經濟。該礦山資源也是金竺村經濟來源之一。金竺畈水庫於1956年建成,承擔著原新義鄉所有的農田灌溉任務,是富陽市四大水庫之一。

歷史沿革

解放前後到2007年,以雙滸、喻家灣、導嶺三個行政村為名,各村自治。
2000年前所屬新義鄉,2001年撤鄉並鎮,歸屬高橋鎮。
2007年12月行政村規模調整時,將雙滸村、喻家灣村、導嶺村合併為高橋鎮金竺村,雙滸村為中心村,沿用至今。

特色

名家書畫:羊毫、紅木;
象牙珍藏筆
白雪:羊毫、牛角;
齊頭筆:羊毫、山竹;
象牙珍藏筆:羊毫、象牙
狼毫筆:狼毫、黑檀木、牛角。

領導班子

村黨支部書記:陳建華
村委主任:郭忠明
村黨支部委員:郭阿牛
村委委員:楊永興

村規民約

為保障村民實行計畫生育的合法權益,促進村委會與村民主動履行計畫生育義務,為規範計畫生育村民自治、民主管理,使計生工作走上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的軌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村實際,制定《金竺村計畫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如下:1、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生,提倡一對夫婦生育一個孩子。男22周歲以上,女20周歲以上依法登記結婚後可自主安排生育,符合省條例生育第一個子女後經申請批准可生育第二個子女。
2、已婚育齡婦女應自覺落實避孕節育措施,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已婚育齡婦女,在產後三個月落實好以放置宮內節育器為主的避孕節育措施,已生育二個子女的已婚育齡夫婦,產後一個月內夫妻一方落實以結紮為主的長效避孕措施。避孕失敗的,應及時終止妊娠。
3、自覺參加計畫生育普查,一般對象一年二次,重點對象一年四次。
4、18-49周歲的村民跨街道外出一個月以上者,必須在外出前到計生服務處如實填寫婚育情況證明,再到鎮計生科憑生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5、已婚育齡婦女外出的,必須在外出時接受孕情檢查,落實避孕措施。除已列入現居住地管理對象外,每隔3個月回本村接受孕情檢查或寄回有效的孕、環情檢查診斷書,定期反饋孕情信息。
6、村民房屋出租給外來成年流動人口居住的,必須在出租後15天內到村委填報《外來成年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名單》,發現外來人員孕情的,及時報告村委會。
7、個體企業、個體工商戶招用外來成年流動人口的,內部必須確定專人管理,並及時向村委會填報《外來成年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名單》,組織外來已婚育齡婦女參加村委組織的孕、環情檢查;發現外來人員計畫外懷孕,主動報告村委會並積極協助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8、認真學習、宣傳人口計畫生育基礎知識。新婚男女青年結婚前應自覺參加鎮舉辦的新婚培訓班,學習優生知識和計畫生育政策;懷孕婦女在懷孕二個月起應及時到鎮防保所接受圍產期保健服務,參加鎮組織的孕婦培訓班,學習優生知識和圍產期保健知識;育兒期婦女應主動參加村委會組織的育兒期培訓班,學習科學育兒知識、避孕知識;更年期婦女應踴躍參加鎮、村組織的培訓班,掌握更年期保健知識。
9、落實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和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特別扶助制度扶助的對象:我省城鎮和農村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  2、女方年滿49周歲。 3、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4、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鑑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扶助標準:獨生子女死亡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於200元的標準發放扶助金,直至亡故為止;獨生子女傷、病殘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於200元的標準發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復為止;而獎勵扶助對象也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本人及配偶均為本省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2、1973年至2001年期間沒有違反計畫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生育;3現存一個子女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4、在1973年1月1日以後出生,年滿60周歲。對符合以上條件的農村計畫生育夫婦,按每人每年不低於720元的標準發放獎勵扶助金,直到亡故為止。已超過60周歲的,以實際年齡為起點發放。
10、村民委員會優先確保計畫生育工作經費,對符合下列情況的村民實行獎勵和補助。
(1)、符合生育政策的已婚育齡夫婦,自覺落實結紮措施的村給予補助300元,對放環、結紮、引流產對象及時進行上門慰問。計生服務員做好隨訪工作。採取長效措施後意外妊娠,主動採取終止妊娠的對象,每例補貼100元。
(2)、已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父母14年內每年獎勵人民幣100元,已領光榮證再生育第二胎的夫婦,應退還已領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3)、已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享受高於村民1.5倍的土地安置面積。
11、已婚育齡夫婦無正當理由未按時落實避孕節育措施而導致意外妊娠的,採取終止妊娠費用自負。
12、已婚育齡夫婦如未參加B超檢查,一般對象一年兩次,重點對象一年四次,暫緩享受村內待遇。
13、凡出現計畫外懷孕、拒不採取補救措施,導致計畫外生育的,除按《浙江省計畫生育條例》有關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夫妻雙方3年內、計畫外出生14年內不享受村一切待遇,同時必須承擔村委會因此事所花費的差旅費、工資、補貼費用。
14、嚴禁棄嬰、溺嬰,不非法收養子女。違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不得藏匿包庇外來人員躲避計畫生育,如有違反予以經濟處罰。
15、刁難圍攻、打罵計畫生育工作人員,阻撓計畫生育工作人員工作的,給予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6、本章程於2011年1月31日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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