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江鎮幹部職工管理制度
一、考勤制度
(一)鎮幹部職工開會要求準時參加,不得遲到、早退或缺席。會議開始後10分鐘未到者視為遲到,會議開始後15分鐘未到者和中途離會者視為曠會。會前兩小時內一律不準請假。
(二)根據我鎮工作職責的實際情況,將全鎮幹部職工考勤情況分為三種:
1、鎮三套班子成員
鎮三套班子成員向鎮委書記或鎮長匯報本人出勤情況;
2、鎮政府機關人員(鎮機關指黨政辦、計生辦、綜治辦、國土所、司法所和各責任辦公室、計生辦等)
(1)必須自覺遵守機關統一規定的作息時間,按時上下班,不遲到、缺勤,認真履行各自崗位職責。
(2)考勤實行指模簽到制。實行工作日每天上班、下班共四次簽到制度:早上8:00上班、12:00下班;下午2:30上班、5:30下班。各責任區人員分別在所在責任區辦公室的考勤機上按指模確認(註:上班簽到時間超過10分鐘按遲到處理,超過30分鐘按曠工處理,下班時間早於規定時間10分鐘按早退處理,早於30分鐘按曠工處理)。
3、駐村人員
(1)駐村人員每周一、周四為下村辦公日,辦公日駐村人員須在所駐村辦公室簽到和辦公(除特殊情況和有突擊任務外),簽到時間和機關人員相同,並由支部書記簽名證明(書記不在家可由主任或副書記簽名)。
(2)下村辦公日以外的工作日到所在責任區辦公室簽到,早上8:00上班、12:00下班;下午2:30上班、5:30下班(註:上班簽到時間超過10分鐘按遲到處理,超過30分鐘按曠工處理,下班時間早於規定時間10分鐘按早退處理,早於30分鐘按曠工處理)。
(三)幾點要求
1、除特殊情況和有突擊任務外,實行每周五天工作制。辦公室主任和支部書記要嚴格遵守簽到制度,不允許出現代簽、補簽現象,否則追究當事人和主任(或支部書記)責任。
2、未完成工作任務的,不能放雙休假,擅自離崗的按曠工處理。
3、遇特殊情況和有突擊任務時需要加班的,由黨政辦公室通知不予放假,違者以曠工處理。
4、如工作需要下村無法簽到的,由責任區辦公室主任書面證明,並經責任區主任簽名確認後,憑證明書到鎮黨政辦登記。
5、拒不接受黨委、政府安排工作崗位和工作任務者以曠工處理。
6、各責任區辦公室主任必須保管好指模考勤機,防止發生人為損壞的情況,否則,將嚴格處分。
二、請銷假制度
1、幹部職工因病離崗必須履行書面請銷假手續。三套班子成員由本人寫請假條,鎮委書記或鎮長簽批。一般幹部職工請假半天的,由本人寫請假條向所在責任區辦公室主任簽批;請假1—2天的由本人寫請假條向所在責任區主任簽批;請假3天以上的由本人寫請假條向鎮委書記或鎮長簽批。請假條交黨政辦公室備案。特殊情況電話請假的,必須在銷假的當天補請假條,未辦理請銷假手續的以曠工處理。
2、凡是不經過正當程式請假或請假到期未歸者以曠工處理,因事、因病請假逾期未歸連續超過15天或累計達30天以上的,公務員按《公務員法》有關規定報組織人事部門予以辭退,其他人員按有關規定處理。
三、督查制度
黨委、政府採取簽到登記、電話督查、到點督查和向基層幹部詢查等方式,由鎮黨政辦對考勤情況進行為不定期督查,凡發現弄虛作假者,對當事人和證明人從嚴處理。
四、懲罰規定
1、當月遲到累計不足5次(含5次)的幹部職工,按每次扣當月陽光津貼或績效金10元,累計6—10次,按每次扣當月陽光津貼或績效金20元。累計遲到11次以上的,按當月缺全勤處理,扣當月陽光津貼或績效金400元並取消所有評優資格。
2、當月曠工累計不足3次(含3次)的幹部職工,按每次扣當月陽光津貼或績效金20元;曠工累計3次以上的,按當月缺全勤處理,扣當月陽光津貼或績效金400元並取消所有評優資格;曠工累計超過5次的,取消所有評優資格並報上級按有關規定處分。
3、各村委會包點組長和組員,不盡職盡責做好本村委會維穩工作,造成民眾越級到縣或省上訪的,扣除當年陽光津貼或績效金30%並取消所有評優資格。
註:本制度所稱“幹部職工”包含3個服務中心、協警、工商分流和臨僱工等。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