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21號《金昌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
市長:張令平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主題詞
愛國衛生 管理 辦法 令分送:永昌縣、金川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中央、省屬在金各單位, 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
內容
金昌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第二條 全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組織領導,動員社會支持、全民參與,以改善環境衛生和生活質量、增強公共衛生意識、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預防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為宗旨的民眾性、社會性衛生活動。
第四條 愛國衛生工作遵循屬地管理、科學治理、社會監督、分類指導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愛國衛生工作的領導,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時發布公共衛生信息,提高社會總體衛生水平。愛國衛生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六條 參加愛國衛生活動是每個單位和個人的權利與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公共環境衛生規定,有權對違反衛生法律法規、危害公共衛生和公民健康的行為進行舉報。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受理舉報,並為舉報者保密。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駐金部隊,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搞好本單位內部及門前周邊的環境衛生和保潔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農村愛國衛生工作,加大農村環境綜合治理,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徹底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提高農民生活質量。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愛國衛生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愛國衛生工作進行資助、捐贈。捐贈的資金和物品應當專門用於愛國衛生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十條 市、縣(市、區)、鄉鎮(街道)和具有管理職能的管理委員會設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愛衛會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組成,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主要職責是:(一)監督、檢查愛國衛生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貫徹實施;
(二)組織制訂愛國衛生工作規劃及年度計畫;
(三)組織制訂愛國衛生工作制度;
(四)組織開展愛國衛生宣傳及全民健康教育;
(五)組織開展愛國衛生監督檢查、評比活動,對社會衛生狀況進行評價;
(六)開展愛國衛生工作交流、合作和有關科學研究;
(七)組織開展殺滅鼠、蚊、蠅、蟑螂(以下簡稱“四害”)的活動;
(八)組織協調農村改水改廁工作;
(九)配合有關部門制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十)完成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愛國衛生工作任務。
各級愛衛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並配備專門工作人員。愛衛辦是同級愛衛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愛國衛生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 愛衛會由衛生、宣傳、教育、公安、財政、勞動保障、建設、規劃、交通、農業、水利、文化、體育、環保、城管執法、工商等有關成員單位組成,實行分工負責制。各成員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衛生部門負責貫徹實施公共衛生工作規劃,開展除害防病的業務技術指導,負責對食品、飲用水、公共場所、職業衛生實施行政監督,對重大傳染病疫情和各類中毒事件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採取預防與控制措施。
(二)宣傳部門負責宣傳愛國衛生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愛國衛生運動的具體開展情況進行宣傳報導;對有損市容市貌的不衛生、不文明行為進行新聞監督;有針對性地開展健康教育,增強全社會衛生意識和全民自我保護能力。
(三)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各級各類學校學生的健康教育、衛生設施的改善、環境的整潔和綠化,組織學生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四)公安部門負責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打擊各類行政執法過程中的暴力抗法行為,協助衛生部門依法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以及病原攜帶者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五)財政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負責為愛國衛生事業提供必要的專項經費。
(六)勞動保障部門負責企業勞動條件、工作環境以及職業危害防護工作的監督檢查。
(七)規劃建設部門負責把城市衛生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加強衛生基礎設施建設,並監督實施。對城市綠化、市政公共設施進行管理維護。
(八)交通、鐵路等部門負責車站的衛生監督管理、廢棄物收集處理、公共衛生設施建設和環境治理,協助有關部門開展重大傳染病疫情的防治工作。
(九)農業部門負責農村人、畜、禽糞便和其他農業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以及綜合利用技術指導和監督管理,開展農田滅鼠活動,與衛生等有關部門共同做好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治工作。
(十)水利部門負責結合水利工程建設,配合衛生部門控制地方病、寄生蟲病的傳播。
(十一)文化部門和新聞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全民健康和遵守社會衛生公德的宣傳教育,加強輿論監督。
(十二)體育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民眾性體育活動,以增強全民身體素質。
(十三)環境保護部門負責飲用水源的監測和保護,對廢渣、廢水、廢氣及噪聲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行政監督,預防和控制環境污染對人體健康的危害。
(十四)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把愛國衛生工作列入城市管理規劃,加強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監督管理。
(十五)工商部門督促市場舉辦單位做好城鄉集貿市場的衛生管理。
(十六)其它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職責。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設立愛國衛生組織或配備專(兼)職愛國衛生工作人員,在當地愛衛會的指導下,開展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愛衛會應當督促轄區內的單位落實愛國衛生工作措施,定期檢查、考核愛國衛生目標管理責任制的實施情況。各單位應當定期將愛國衛生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落實情況向轄區愛衛會報告。第十四條 愛衛會組織開展創建衛生城市、衛生縣城、衛生鎮(街道)、衛生村(社區)和衛生單位的活動。未評為愛國衛生先進單位的,不得參加同級文明單位評選。
第十五條 愛衛會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強旅遊景點、商業網點、集貿市場、車站等場所以及城鄉結合部的公共衛生工作。
第十六條 市愛衛辦對城市愛國衛生實施綜合監督,並對縣(區)政府、市直各部門、各單位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愛國衛生工作組織領導情況;
(二)愛國衛生工作制度建設情況;
(三)管轄範圍內的環境衛生情況;
(四)食品、公共場所等衛生情況;
(五)健康教育和除害防病情況。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完善有關衛生設施,落實衛生達標責任制,開展經常性愛國衛生活動,使單位(社區、村)愛國衛生工作達到規定標準。單位愛國衛生工作應達到下列要求:
(一)環境衛生:及時清除垃圾污物,填平坑窪積水場地,無果殼紙屑、菸蒂痰跡,有機垃圾有密閉容器並做到定點傾倒,露天物品堆放整齊,無衛生死角;
(二)室內衛生:室內走廊、過道、樓梯、牆面、地面清潔,窗明几淨,無積塵蛛網,無廢棄雜物,辦公用品放置有序,廁所實行水沖式,無垢、無臭、無蠅蛆,無糞便滿溢,衛生工具配備整齊;
(三)食品衛生:單位食堂衛生管理符合國家有關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要求,從業人員經體檢、培訓合格後上崗,食具嚴格消毒,防鼠、防蠅、防腐、防塵設施齊全,各類定型包裝食品有生產日期、保存日期或保質期,禁止出售腐爛變質食品;
(四)公共衛生:空氣品質、採光、噪音、水質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公共物品經嚴格消毒;
(五)積極開展“門前三包”和“門內達標”活動,不亂堆亂放雜物、廢棄物。
第十八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生活垃圾實行定點收集、日產日清,逐步實行分類收集、無害化處理、綜合利用。處置場地應保持整潔,不得污染周圍環境。有毒有害的廢棄物,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所有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公共衛生秩序,必須到設定的垃圾站(點)傾倒垃圾。
第十九條 市區道路、廣場、公園應定時清掃、灑水、保潔,逐步實現水洗除塵。市區各種水域中不得傾倒廢棄物和超標排放污水,保持水域清潔暢通。
第二十條 村(居)民及房屋承租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搞好室內衛生,保持和維護公共樓梯、走廊、庭院及其他規定範圍內的室外環境衛生,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房屋所有權人應當督促房屋承租人搞好有關衛生工作,遵守公共衛生制度。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農村飲用水衛生條件的改善和村(居)民戶廁、公廁的改造工作。農村飲用水的供水水質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飲用水水質標準和衛生標準,逐步使城鄉自來水普及率達到100%。
第二十二條 公民應當自覺維護公共衛生,遵守下列社會衛生規範:
(一)不隨地吐痰、便溺;
(二)不丟棄瓜皮、果核、菸頭、紙屑、口香糖、飲料罐、塑膠袋、包裝物等廢棄物;
(三)不亂倒垃圾、污水、污物、糞便,不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四)不在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吸菸;
(五)不從事其他有礙社會衛生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採取綜合措施,定期組織開展滅除“四害”等病媒生物體及消除其孳生場所的活動,所在區域內的單位、物業管理機構和個人應參與殺滅“四害”等病媒生物的活動,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之內。
第二十四條 殺滅“四害”的藥品、器械,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要求,並嚴格管理,防止發生中毒事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劇毒滅鼠藥品和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殺蟲藥品、藥械。
第二十五條 凡在市區內飼養寵物(犬類、鴿子等)的,必須持有農牧部門核發的有效動物防、檢疫證明,並定期到動物防疫部門或指定的動物診療場所進行防疫注射,飼養犬類的還要持檢疫證明到所在社區居委會進行登記,城管執法部門應嚴格依法管理。
嚴禁攜帶寵物(犬類、鴿子等)進入商場、賓館、飯店、影劇院、公車等公共場所。
第二十六條 提倡在公共場所不吸菸。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菸:
(一)託兒所、幼稚園及青少年活動基地;
(二)醫療機構的候診區、診療區和病區;
(三)各類學校的授課、閱讀、實驗等教學場所及師生集中活動的場所;
(四)影劇院、歌舞娛樂廳、錄像放映廳、網咖、遊藝廳(室);
(五)室內體育訓練、比賽、經營的場所;
(六)郵電、金融機構、大中型商店(場)、書店的營業場所;
(七)圖書館、圖書閱覽室、檔案查閱室、展覽館、文化活動中心和科技館的展示廳;
(八)機場、汽車站、火車站的候車室及公共運輸工具內;
(九)其他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
上述公共場所應當設定統一、醒目的禁止吸菸標誌,不得擺放吸菸器具,對吸菸者應勸其停止吸菸。積極開展吸菸危害健康的宣傳。全社會都應當支持公共場所禁止吸菸工作。
第二十七條 愛衛會定期組織開展以普及衛生常識為主要內容的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活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村(居)委會和其他組織應當結合各自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健康教育,增強全社會衛生意識和全民自我保健能力。新聞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積極開展健康教育和衛生科普知識以及衛生法規的宣傳,發布宣傳衛生與健康的公益性廣告。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健康教育,參加健康教育活動。
第二十八條 愛衛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愛國衛生義務監督員,對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社會監督。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由愛衛會給予通報批評,並可以提請相關部門按管理許可權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單位未達到衛生要求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拒不開展或者拒絕參與殺滅“四害”等病媒生物活動,或者工作不到位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在禁止吸菸場所內未設定禁止吸菸標誌或擺放吸菸器具的;
(四)其他不履行愛國衛生工作義務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二)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對定期檢查評比不合格、愛國衛生工作目標責任制不落實的單位,縣級以上愛衛會可通過新聞媒體等形式予以公開批評。
第三十二條 已經獲得愛國衛生先進榮譽稱號的單位和個人,經查實有弄虛作假或者衛生質量明顯下降的,由授予先進稱號的愛衛會取消其榮譽稱號。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由其規定的執法機關進行處罰;規定的執法機關未予處理的,縣級以上愛衛會應督促該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在愛國衛生工作中,有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愛衛辦負責解釋。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