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7號市 長:鄭玉生
二OO七年九月六日
主題詞
城鄉建設 住房 實施細則分送:永昌縣、金川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中央、 省屬在金各單位,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市中 級法院,市檢察院。
內容
金昌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完善我市城鎮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國家《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和《甘肅省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市轄城鎮內廉租住房的建設、管理均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城鎮廉租住房是政府和單位在住房領域實施的社會保障職能,向本市城區具有常住居民戶口的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提供租金相對低廉的普通住房或給予租金減免。
第四條 最低經濟收入家庭是指由民政部門確認的正在享受低保的居民家庭。
第五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建築面積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全市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的60%。
第六條 住房困難戶是指最低收入家庭中無房戶和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全市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的60%以下的家庭。
第七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核減為輔。
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市、縣、區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住房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實物配租是指市、縣、區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並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的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減免。
第八條 市、縣、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市、縣、區各有關部門按照本部門職責分工,負責城鎮廉租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九條 廉租住房的資金來源,採取以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種渠道籌措的原則。主要包括:縣、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土地增值淨收益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補充資金;社會捐贈的資金;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市級財政視情況予以補貼。
廉租住房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補貼發放、廉租住房的購建。
第十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住房二級市場上購買的符合條件的住房;社會捐贈的住房;騰空的公有住房;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以收購現有舊住房為主,限制集中興建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應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一條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在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方面給予政策優惠;購買舊住房作為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第十二條 城鎮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條件和保障標準由市、縣、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財政、民政、國土資源、稅務等部門擬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根據《甘肅省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我市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暫按現行公房租金標準的50%執行,隨著租金改革的深化,再逐步與國家規定接軌。
第十三條 申請
家庭應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到所在地社區領取《金昌市城鎮廉租住房申請表》,如實填報家庭的基本情況,並提交相關材料。
(一)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家庭為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最低收入家庭;
2、申請家庭人均現住房面積低於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的面積標準;
3、持有當地常住非農業戶口;
4、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扶)養關係;
5、符合金昌市廉租住房政策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申請廉租住房,應當由申請家庭的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家庭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申請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地社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下列證件:
1、民政部門核發的最低生活保障證;
2、現住房證明或住房租賃契約;
3、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4、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人為非戶主的,還應當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共同簽名的書面委託書。
第十四條 受理和審核
經所在地社區初審符合申請條件的,簽注意見,按屬地化管理原則,報縣、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縣、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家庭住房、收入等情況的調查和審核,填寫《金昌市廉租住房登記表》。
第十五條 公示和審批
經縣、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由社區在本轄區戶籍所在地和工作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符合條件的家庭,填寫《金昌市城鎮廉租住房審批表》由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批,並做出保障方式的決定。
第十六條 輪候
(一)申請家庭輪候順序,按照受理時間的先後確定。
(二)申請家庭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輪候順序的,市、縣、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輪候資格,並在6個月內不得重新申請。
(三)在輪候期間,申請家庭的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告知市、縣、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市、縣、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況做出變更登記或者取消其本次輪候資格的決定。
第十七條 簽約
(一)租賃住房補貼發放
批准領取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與縣、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簽訂《金昌市城鎮廉租住房租賃住房補貼發放協定》。
(二)實物配租
批准實物配租的家庭按輪候順序由縣、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發放《金昌市城鎮廉租住房實物配租通知書》,與廉租住房產權人簽訂《金昌市城鎮廉租住房租賃契約》。
(三)租金核減
批准租金核減的家庭,由產權單位按照規定對申請家庭的租金予以核減。
第十八條 履約
(一)租賃住房補貼發放
申請人持與縣、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的《金昌市城鎮廉租住房租賃住房補貼發放協定》、住房租賃契約和身份證,逐月到所在社區領取租賃住房補貼。
(二)實物配租
批准實物配租的家庭,與廉租住房產權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契約。並按照契約約定的標準按月繳納租金。
(三)租金核減
批准租金核減的家庭,由縣、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租金核減認定證明,到房屋產權單位辦理租金核減手續。
第十九條 複查
(一)縣、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社區在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實物配租住房或租金核減後,一個月內將享受家庭的情況在社區進行公示。
(二)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按年度向所在社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
市、縣、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會同本級民政等相關部門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情況進行複查,並根據複查結果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資格、方式、額度等進行及時調整並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二十條 退出
(一)實物配租家庭人均月收入超過上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市、縣、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書面通知配租家庭,中止廉租住房租賃契約,並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限期3個月內遷出廉租住房,並按現行公房租金標準收取房租。
(二)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申請租金核減的家庭人均月收入超過上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市、縣、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書面通知配租家庭,中止租賃住房補貼發放協定,從通知之日起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停止租金核減。
(三)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應按年度向社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縣、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複查,並按照複查結果進行調整。縣、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況和住房情況定期進行核查。
第二十一條 廉租住房申請人對縣、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結果、輪候結果、實物配租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訴。
第二十二條 最低收入家庭申請廉租住房時違反本規定,不如實申請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情況的,由市、縣、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並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標準租金的差額,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情節嚴重的,可根據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稅務總局120令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或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或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管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對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