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6號《金昌市信訪救助基金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討論通過,現予公布。
代市長:張令平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主題詞
信訪 救助 辦法分送:永昌縣,金川區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門、單位,中央、省屬在金各單位,市 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
內容
金昌市信訪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第一條
第二條 信訪救助基金是經市政府批准設立的專門用於信訪救助的專項資金,旨在解決上訪案件當事人實際生活困難,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第三條 信訪救助基金由市財政撥款和社會各界自願救助等多渠道籌集,主要來源有:
1、財政撥款;
2、信訪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3、按規定可用於信訪救助基金的社會捐贈等其他資金。
第四條 信訪救助基金每年20萬元,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專款專用,滾存使用。每年不足部分,由市財政核撥。
第五條 信訪救助基金主要適用於:
1、對生活困難民眾反映的“於法無據,於情有理”,通過實施信訪救助,能夠達到息訴罷訪的信訪事項;
2、民眾反映的信訪問題符合政策規定應當及時給予解決,但因責任單位無法確定或責任單位經濟條件無法承擔的事項;
3、特殊上訪對象的臨時用餐、交通、住宿、醫療費用等;
4、重大活動期間特殊信訪事項;
5、其他需要由信訪救助基金解決的問題。
信訪救助對象僅限於自然人。
第六條 信訪救助資金使用的基本程式包括申請、審查、批准和支付四個方面。
(一)申請。對於責任主體單位明確的信訪事項,由責任主體單位寫出信訪基金救助審批報告,並向市信訪局提供被救助人的申請、身份證明、本人生活困難等證明,有贍養人、撫養人和特殊身份的一併提供相關證明;確屬緊急救助情形需立即救助的,由責任主體單位提出特殊申請報告。
責任單位無法確定或責任單位經濟條件無法承擔等特殊情況的救助,由市信訪局直接提出。
(二)審查。信訪部門受理責任主體單位或被救助人申請材料後對信訪案件事實及生活困難狀況進行核查,對確實需要救助的,填寫《金昌市信訪救助基金審批表》。
(三)批准。由市信訪局根據信訪事項決定是否救助並核定救助額度,由市信訪局長簽批;萬元以上的由市信訪聯席會議召集人簽批。
(四)支付。市信訪局將救助基金髮放給救助對象本人。發放時須有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在場,向救助對象告知款項性質、辦理領款手續、製作息訴罷訪筆錄,並填寫《金昌市信訪救助基金使用承諾協定書》、《金昌市信訪救助基金領用收據》等。領款收據、救助決定書等作為財務入賬依據。
救助事項自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結。
第七條 市信訪局每年向市委、市政府分管領導報告一次信訪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並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八條 實行信訪救助基金專項檔案管理。每年將信訪救助基金使用的相關材料統一整理,並歸檔備查,同時接受紀檢、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九條 信訪事項責任單位不按規定申請和使用信訪救助基金,造成資金流失或在社會造成負面影響的,由市信訪聯席會議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信訪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