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的職能
增加社會工作職能。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及相關規範性檔案,組織參加社會工作職業水平考試,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三)加強的職能
1、加強社會救助職能。全面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鄉居民醫療救助、困難群體臨時生活救助、農村五保對象供養,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2、加強社區建設職能。指導開展農村社區建設,進一步健全完善城鄉社區服務體系。
3、加強社會福利職能。指導建立慈善組織、社會養老機構,廣泛開展慈善募捐活動。
4、加強救災工作職能。組織開展防災減災活動,建設避災場所和物資儲備倉庫,建立因災死亡人員撫慰金制度。
主要職責
(一)金塔縣民政局的主要職責:1、負責貫徹執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全縣民政工作的規範性檔案和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負責實施和監督檢查。
2、負責城鄉自然災害的救災救濟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做好查災、報災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防災減災規劃,開展減災合作;組織並監督救災款物發放,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活動。
3、擬定社會救助規劃及相關規範性檔案,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城鄉醫療救助、臨時生活救助工作,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救助活動。
4、負責城鄉社區建設工作,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協調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
5、負責城鄉退伍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殘疾士兵、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配合組織開展軍地兩用人才培訓工作。
6、負責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和補助工作;審核報批革命烈士和評定有關人員傷殘等級。
7、組織指導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
8、負責《婚姻法》的貫徹落實,承辦全縣婚姻登記、管理;推進婚俗改革;負責指導全縣收養登記管理工作,承辦收養登記;負責殯葬管理,推行殯葬改革,負責縣內公墓規劃和經營性公墓的審批和管理;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
9、負責行政區劃的管理工作,擬定全縣行政區劃總體規劃;承辦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縣內鄉(鎮)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鄉鎮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承辦與鄰縣(市)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和邊界爭議的調處;負責全縣行政區域資料圖冊的報批審定工作。
10、負責指導全縣地名管理工作;負責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依法規範全縣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全縣標準化地名資料的編纂和審定。
11、負責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老齡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指導全縣老齡工作;承擔老年教育、老年科研、老年保健、老年社會公益福利事業,總結推廣老齡工作的先進經驗。
12、負責全縣性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工作;依照國家法規、政策,規範和監督社團(非企業單位)活動,查處其非法組織違法行為和非法活動。
13、擬定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負責社會福利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14、組織協調社會慈善、社會捐贈、民眾互助等社會扶助活動,推進慈善事業發展,配合做好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
15、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16、負責管理省、市民政部門撥付的民政事業費,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承辦全縣民政統計、信息工作。
17、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宜。
(二)金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1、認真貫徹落實雙擁工作方針政策,完成上級布置的各項任務;
2、負責擬定雙擁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督促檢查各鄉鎮、有關單位和駐軍部隊的貫徹落實情況;
3、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4、做好雙擁工作的檢查驗收,搞好先進單位、先進個人和模範單位的考評考核及表彰通報工作;
5、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和創建“雙擁”模範城縣、雙擁模範鄉鎮的創建工作;
6、協調各鄉鎮和有關單位認真處理軍政軍民關係,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理軍警民糾紛工作,促進軍政軍民團結,維護全縣社會穩定;
7、負責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設5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協調和處理政務工作及機關日常工作;承辦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工作;組織起草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綜合性檔案;負責民政系統法制宣傳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訴訟、行政複議的協調辦理工作;負責機關文電、信息、宣傳、信訪、檔案、安全保密和政務公開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事務、後勤保障工作的管理與協調;負責民政統計和民政信息工作;承辦局機關黨務及紀檢監察等工作。
(二)社會救助股
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擬訂全縣社會救助政策、制度和標準;組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城鄉醫療救助、臨時生活救助工作;督促檢查鄉鎮、城市社區社會救助政策的落實;承辦社會救助資金的分配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敬老院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城鄉社會救助信息工作。
(三)救災和區劃地名股
擬訂全縣救災工作政策、規章,組織指導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協調救災工作,承辦災情核查上報和統一發布工作;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負責救災倉庫建設管理及物資儲備工作,組織指導救災捐贈;負責全縣行政區劃及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負責邊界糾紛的調處工作;負責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縣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
(四)基層政權、社區建設和優撫安置股
貫徹執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的法律、法規,研究提出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擬定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的地方性規章、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村(居)民委員會依法開展村(居)民自治工作;協調、指導城鄉社區建設工作;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幹部的培訓工作;貫徹執行優撫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監督落實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負責革命烈士審核呈報和復退軍人、人民警察、國家工作人員傷殘等級的審核報批工作;承辦優待撫恤資金的分配發放和監管工作;負責民政系統社會工作人才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及相關規範性檔案;組織參加社會工作職業水平考試。
(五)社會福利、社會事務和慈善事業股
擬定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負責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社會福利和權益保障工作;組織指導社會慈善、社會捐助等社會扶助活動;指導縣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管理工作;指導流浪乞討救助管理工作;負責做好全縣婚姻登記、兒童收養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殯葬管理工作,推行殯葬改革;負責縣內公墓規劃和經營性公墓的審批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