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作贖刑

金作贖刑,用金錢贖所受刑的全部或一部分。

詳細解釋

即用金或錢之類的東西去贖所犯的罪行。金,指銅。贖刑,贖罪之罰。

古代犯人誤犯刑律,允許出金贖罪。

《尚書·舜典》:“金作贖刑。”   孔穎達疏:“古之贖罪者,皆用銅,漢始改用黃金。”歷代都有贖刑,但制度不盡相同。大體來說,五刑之中,上自死刑,下到杖、笞,都可以贖,贖金的數量有具體規定。贖罪的財物,上古用銅;西漢用黃金,有時候用錢;東漢用縑;魏晉以後多用絹。隋代復古,又改用銅。唐、宋沿用隋制。元代用鈔,明清用銅錢。

《史記·五帝本紀》:“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贖刑。”  

漢 王符《潛夫論·述赦》:“金作贖刑,赦作宥罪,皆謂良人吉士,時有過誤,不幸陷離者爾。”.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