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源
以財物贖罪。贖刑始於上古。《尚書·舜典》:“金作贖刑。”孔穎達疏:“古之贖罪者,皆用銅,漢始改用黃金。”歷代都有贖刑,但制度不盡相同。大體來說,五刑之中,上自死刑,下到杖、笞,都可以贖,贖金的數量有具體規定。贖罪的財物,上古用銅;西漢用黃金,有時候用錢;東漢用縑;魏晉以後多用絹。隋代復古,又改用銅。唐、宋沿用隋制。元代用鈔,明清用銅錢。司馬遷在《報任安書》中說:“家貧,貨賂不足以自贖。”終於受到宮刑。可見贖刑的得益者,主要是富貴之家。
簡介
即按規定或經允許繳納一定錢財折抵原定刑罰。現存《尚書·呂刑》所載“五刑之疑有赦”,就是指對適用五刑有疑義而應予赦宥的案件,均可折為贖刑。其具體規定是:“墨辟疑赦,其罰百鍰,閱實其罪。劓辟疑赦,其罰惟倍,閱實其罪。剕辟疑赦,其罰倍差,閱實其罪。宮辟疑赦,其罰六百鍰,閱實其罪。大辟疑赦,其罰千鍰,閱實其罪。”鍰是當時銅的貨幣單位,一鍰為六兩。按照上述規定,凡適用五刑有疑義而應予赦宥的案件,可分別繳納一百鍰,二百鍰,五百鍰,六百鍰,一千鍰銅以贖免應處肉刑與死刑。可見,西周贖刑制度已相當系統。這是社會經濟迅速發展,法律制度日益發達的結果。
適用罪行
適用於哪些罪刑,歷代有所不同。《呂刑》規定:墨、劓、剕、宮、大辟,只要是疑罪,都可以贖。秦律規定有“贖黥”、“贖耐”、“贖遷”、“贖鬼薪鋈足”、“贖宮”、“贖死”,全部刑罰基本上都可以贖,但多數立法例加以限制,如限於雜犯死罪以下,或限於流罪或杖罪以下等。適用範圍也因罪犯的身份地位而有所不同。關於贖罪物的規定,也因時而異,有用貨幣,有用米粟,有用絹帛,也有用牛馬或其他雜物的。秦律中有以“丁粼”(丁齡)男子贖隸臣的規定。秦律還規定,有罪以貲贖而無力繳納的,則以勞役抵償。後世也有以力役贖罪的。“官當”是以官爵抵罪,似乎是贖,實際上是官吏的一種特權。明代的“俸贖”,是允許官吏以薪俸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