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規劃》劃定了13個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趙華林表示,在重點區域的選擇上,綜合考慮了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大氣污染現狀等因素。對各個重點區域涵蓋城市範圍的劃定上,《規劃》綜合考慮了區域內大氣污染物傳輸特徵與環境空氣品質狀況,結合行政區劃和城市空間分布等因素。
針對備受關注的環境問題PM2.5與灰霾天氣,趙華林表示,控制PM2.5污染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可以說控制PM2.5污染本身就是大氣污染的綜合防治工作的集中體現。在規劃目標上,設定了PM2.5質量改善目標。到2015年,重點區域細顆粒物年均濃度下降5%,針對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複合型污染嚴重的特點,提高了細顆粒物控制要求,細顆粒物年均濃度下降6%。
機動車為民眾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嚴重的交通擁堵、大氣污染等突出問題。針對“如何平衡二者的關係”和“開出了哪些新藥方”等相關問題,趙華林表示,主要從“車―油―路”等方面採取綜合措施:一是促進交通可持續發展。二是推動車用燃料升級。三是繼續提升新車排放控制水平。四是著力抓好高排放“黃標車”淘汰工作。五是強化車輛環保監管。
前言
當前我國大氣環境形勢十分嚴峻,在傳統煤煙型污染尚未得到控制的情況下,以臭氧、細顆粒物(PM 2.5)和酸雨為特徵的區域性複合型大氣污染日益突出,區域內空氣重污染現象大範圍同時出現的頻次日益增多,嚴重製約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威脅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區域性複合型的大氣環境問題給現行環境管理模式帶來了巨大的挑戰,僅從行政區劃的角度考慮單個城市大氣污染防治的管理模式已經難以有效解決當前愈加嚴重的大氣污染問題,亟待探索建立一套全新的區域大氣污染防治管理體系。北京奧運會、上海世博會、廣州亞運會空氣品質保障工作以及國際上區域空氣品質管理的成功經驗證明,實施統一規劃、統一監測、統一監管、統一評估、統一協調的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機制,是改善區域空氣品質的有效途...
內容
形勢與挑戰(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積極進展
1.主要污染物減排成效顯著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將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減少 10%作為約束性指標。為實現減排目標,國家採取了脫硫優惠電價、“上大壓小”、限期淘汰、“區域限批”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環境保護投入,實施工程減排、結構減排、管理減排,取得顯著成效。到 2010年,全國共建成運行脫硫機組裝機容量達 5.78億千瓦,火電機組脫硫比例由 2005年的14%提高到 2010年的86%;累計關停小火電裝機容量 7683萬千瓦,淘汰落後煉鐵產能 1.2億噸、煉鋼產能 0.72億噸、水泥產能 3.7億噸。在“十一五”期間國民經濟年均增速高達 11.2%、煤炭消費總量增長超過 10億噸的情況下,二氧化硫排放總量較 2005年下降了14.29%,超額完成減排目標。
2.城市大氣環境綜合整治不斷深化
“十一五”期間,全國進一步深化城市大氣環境綜合整治。實行“退二進三”政策,搬遷改造了一大批重污染企業,最佳化城市產業布局;積極推動城市清潔能源改造,發展熱電聯產和集中供熱,淘汰了一批燃煤小鍋爐;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啟動了加油站油氣回收治理工作,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城市分別完成了1462、500、514、256座加油站油氣回收改造工程。全國實施了機動車污染物排放國Ⅲ標準,部分城市實施了國Ⅳ標準,機動車污染物平均排放強度下降了40%以上。綜合整治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2010年,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二氧化硫和可吸入顆粒物(PM 10)的年均濃度分別為35微克/立方米和81微克/立方米,比2005年分別下降了24.0%和14.8%,二氧化氮濃度基本穩定。
3.積極探索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
(二)大氣環境形勢依然嚴峻
1.大氣污染物排放負荷巨大
表 1 2010年重點區域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萬噸)
2.大氣環境污染十分嚴重
2010年,重點區域城市二氧化硫、可吸入顆粒物年均濃度分別為40微克/立方米、86微克/立方米,為歐美已開發國家的2至4倍;二氧化氮年均濃度為 33微克/立方米,衛星數據顯示,北京到上海之間的工業密集區為我國對流層二氧化氮污染最嚴重的區域。按照我國新修訂的環境空氣品質標準評價,重點區域82%的城市不達標。嚴重的大氣污染,威脅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增加呼吸系統、心腦血管疾病的死亡率及患病風險,腐蝕建築材料,破壞生態環境,導致糧食減產、森林衰亡,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表2 2010年重點區域主要空氣污染物年均濃度(微克/立方米)
3.複合型大氣污染日益突出
隨著重化工業的快速發展、能源消費和機動車保有量的快速增長,排放的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與揮發性有機物導致細顆粒物、臭氧、酸雨等二次污染呈加劇態勢。2010年 7個城市細顆粒物監測試點的年均值為 40微克/立方米至 90微克/立方米,超過新修訂環境空氣品質標準限值要求的14%至 157%;臭氧監測試點表明,部分城市臭氧超過國家二級標準的天數達到20%,有些地區多次出現臭氧最大小時濃度超過歐洲警報水平(240ppb)的重污染現象。複合型大氣污染導致能見度大幅度下降,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每年出現灰霾污染的天數達 100天以上,個別城市甚至超過 200天...
4.城市間污染相互影響顯著
隨著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張,區域內城市連片發展,受大氣環流及大氣化學的雙重作用,城市間大氣污染相互影響明顯,相鄰城市間污染傳輸影響極為突出。在京津冀、長三角和珠三角等區域,部分城市二氧化硫濃度受外來源的貢獻率達30%至40%,氮氧化物為12%至20%,可吸入顆粒物為16%至26%;區域內城市大氣污染變化過程呈現明顯的同步性,重污染天氣一般在一天內先後出現。
5.大氣污染防治面臨嚴峻挑戰
未來五年,是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工業化、城鎮化將繼續快速發展。據預測,到2015年重點區域GDP將增長50%以上,煤炭消費總量將增長30%以上,汽車(含低速汽車)保有量將增長50%。按照目前的污染控制力度,將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業煙粉塵、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分別為 160萬噸、250萬噸、100萬噸和 220萬噸,占2010年排放量的15%、22%、17%和20%...
(三)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1.大氣環境管理模式滯後 現行環境管理方式難以適應區域大氣污染防治要求。區域性大氣環境問題需要統籌考慮、統一規劃,建立地方之間的聯動機制。按照我國現行的管理體系和法規,地方政府對當地環境質量負責,採取的措施以改善當地環境質量為目標,各個城市“各自為戰”難以解決區域性大氣環境問題。
2.污染控制對象相對單一
長期以來,我國未建立圍繞空氣品質改善的多污染物綜合控制體系。從污染控制因子來看,污染控制重點主要為二氧化硫和工業煙粉塵,對細顆粒物和臭氧影響較大的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控制薄弱。從污染控制範圍來看,工作重點主要集中在工業大點源,對揚塵等面源污染和低速汽車等移動源污染控制重視不夠。
3.環境監測、統計基礎薄弱
環境空氣品質監測指標不全,大多數城市沒有開展臭氧、細顆粒物的監測,數據質量控制薄弱,無法全面反映當前大氣污染狀況。揮發性有機物、揚塵等未納入環境統計管理體系,底數不清,難以滿足環境管理的需要。
4.法規標準體系不完善
現行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在區域大氣污染防治、移動源污染控制等方面缺乏有效的措施要求,缺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體系,城市揚塵綜合管理制度不健全,車用燃油標準遠滯後於機動車排放標準。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保護人民民眾身體健康為根本出發點,著力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高生態文明水平,增強區域大氣污染防治能力,統籌區域環境資源,實施多污染物協同減排,努力解決細顆粒物、臭氧、酸雨等突出大氣環境問題,切實改善區域大氣環境質量,提高公眾對大氣環境質量滿意率。
(二)基本原則
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聯防聯控與屬地管理相結合。
總量減排與質量改善相統一。
先行先試與全面推進相配合。
(三)規劃目標
到2015年,重點區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業煙粉塵排放量分別下降12%、13%、10%,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全面展開;環境空氣品質有所改善,可吸入顆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細顆粒物年均濃度分別下降10%、10%、7%、5%,臭氧污染得到初步控制,酸雨污染有所減輕;建立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區域大氣環境管理能力明顯提高。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區域將細顆粒物納入考核指標,細顆粒物年均濃度下降6%;其它城市群將其作為預期性指標。規劃基準年為2010年。具體規劃指標如下表所示。
表 3 “十二五”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各省市規劃指標
(一)明確區域控制重點,實施分區分類管理
1.明確區域污染控制類型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區域與山東城市群為複合型污染嚴重區,應重點針對細顆粒物和臭氧等大氣環境問題進行控制,長三角、珠三角還要加強酸雨的控制,京津冀、江蘇省和山東城市群還應加強可吸入顆粒物的控制...
2.劃分重點控制區
依據地理特徵、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大氣污染程度、城市空間分布以及大氣污染物在區域內的輸送規律,將規劃區域劃分為重點控制區和一般控制區,實施差異化的控制要求,制定有針對性的污染防治策略。對重點控制區,實施更嚴格的環境準入條件,執行重點行業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採取更有力的污染治理措施。重點控制區共47個城市,除重慶為主城區外,其他城市為整個轄區...
(二)嚴格環境準入,強化源頭管理
依據國家產業政策的準入要求,提高“兩高一資”行業的環境準入門檻,嚴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項目,遏制盲目重複建設,嚴把新建項目準入關。
1.嚴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項目建設
重點控制區禁止新、改、擴建除“上大壓小”和熱電聯產以外的燃煤電廠,嚴格限制鋼鐵、水泥、石化、化工、有色等行業中的高污染項目。城市建成區、地級及以上城市市轄區禁止新建除熱電聯產以外的煤電、鋼鐵、建材、焦化、有色、石化、化工等行業中的高污染項目。城市建成區、工業園區禁止新建 20蒸噸/小時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鍋爐及直接燃用生物質鍋爐,其他地區禁止新建 10蒸噸/小時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鍋爐及直接燃用生物質鍋爐。嚴格控制高污染行業產能,北京、上海、珠三角嚴格控制石化產能,遼寧、河北、上海、天津、江蘇、山東等實施鋼鐵產能總量控制,上海、江蘇、浙江、山東、重慶、四川等嚴格控制水泥產能擴張,實施等量或減量置換落後產能。
2.嚴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
把污染物排放總量作為環評審批的前置條件,以總量定項目。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業煙粉塵、揮發性有機物的項目,實行污染物排放減量替代,實現增產減污;對於重點控制區和大氣環境質量超標城市,新建項目實行區域內現役源 2倍削減量替代;一般控制區實行1.5倍削減量替代。對未通過環評審查的投資項目,有關部門不得審批、核准、批准開工建設,不得發放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排污許可證,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關單位不得供水、供電。
3.實施特別排放限值
新建項目必須配套建設先進的污染治理設施,火電、鋼鐵燒結機等項目應同步安裝高效除塵、脫硫、脫硝設施,新建水泥生產線必須採取低氮燃燒工藝,安裝袋式除塵器及煙氣脫硝裝置,新建燃煤鍋爐必須安裝高效除塵、脫硫設施,採用低氮燃燒或脫硝技術,滿足排放標準要求。重點控制區內新建火電、鋼鐵、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重污染項目與工業鍋爐必須滿足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特別排放限值要求,火電項目實施時間與規劃發布時間同步,其他行業實施時間與排放標準發布時間同步。
4.提高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類項目建設要求
把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控制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內容,採取嚴格的污染控制措施。限制石化行業新建1000萬噸/年以下常減壓、150萬噸/年以下催化裂化、100萬噸/年以下連續重整(含芳烴抽提)、150萬噸/年以下加氫裂化生產裝置等限制類項目。新建石化項目須將原油加工損失率控制在 4‰以內,並配備相應的有機廢氣治理設施。新、改、擴建項目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車間有機廢氣的收集率應大於90%,安裝廢氣回收/淨化裝置。新建儲油庫、加油站和新配置的油罐車,必須同步配備油氣回收裝置。新建機動車製造塗裝項目,水性塗料等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塗料占總塗料使用量比例不低於80%,小型乘用車單位塗裝面積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不高於35克/平方米;電子、家具等行業新建塗裝項目,水性塗料等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塗料占總塗料使用量比例不低於 50%,建築內外牆塗飾應全部使用水性塗料。新建包裝印刷項目須使用具有環境標誌的油墨。
(三)加大落後產能淘汰,最佳化工業布局
1.加大落後產能淘汰力度
嚴格按照國家發布的工業行業淘汰落後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及《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加快落後產能淘汰步伐。完善淘汰落後產能公告制度,對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務的地區,嚴格控制國家環保投資項目,暫停對該地區火電、鋼鐵、有色、石化、水泥、化工等重點行業建設項目辦理核准、審批和備案手續;對未按期淘汰的企業,依法吊銷排污許可證、生產許可證等...
2.最佳化工業布局
統籌考慮區域環境承載能力、大氣環流特徵、資源稟賦,結合主體功能區劃要求,加快產業布局調整。加強區域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依據區域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重點產業發展的布局、結構與規模。環境保護部要加強對京津冀、長三角、成渝等重點區域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指導,各省級環保部門要大力推動轄區內城市群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控制區域煤炭消費總量
(一)最佳化能源結構,控制煤炭使用
1.大力發展清潔能源 最佳化能源結構,加快發展天然氣與可再生能源,實現清潔能源供應和消費多元化。結合“十二五”天然氣管網重點項目、天然氣區域管網項目、液化天然氣接收站重點項目、儲氣庫重點項目、天然氣分散式能源項目等,加強重點區域天然氣基礎設施建設。按照“優先發展城市燃氣,積極調整工業燃料結構,適度發展天然氣發電”的原則,最佳化配置使用天然氣,積極發展天然氣分散式能源...
2.實施煤炭消費總量控制
綜合考慮各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能源消費特徵、大氣污染現狀等因素,根據國家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研究制定煤炭消費總量中長期控制目標,嚴格控制區域煤炭消費總量。各地應制定煤炭消費總量實施方案,把總量控制目標分解落實到各地政府,實行目標責任管理,加大考核和監督力度。建立煤炭消費總量預測預警機制,對煤炭消費總量增長較快的地區及時預警調控。探索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區域與山東城市群積極開展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試點。
3.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
加強“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定工作,逐步擴大禁燃區範圍。重點控制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面積要達到城市建成區面積的 80%以上,一般控制區達到城市建成區面積的60%以上。2013年底前重點控制區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定工作;2014年底前一般控制區完成劃定工作。已劃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應根據城市建成區的發展不斷調整劃定範圍。禁燃區內禁止燃燒原(散)煤、洗選煤、蜂窩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禁止燃燒各種可燃廢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質燃料,以及污染物含量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氣等高污染燃料;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類設施限期拆除或改造成使用管道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管道煤氣、電或其他清潔能源,對於超出規定期限繼續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責令拆除或者沒收。
(二)改進用煤方式,推進煤炭清潔化利用
1.加大熱電聯供,淘汰分散燃煤小鍋爐
積極推行“一區一熱源”,建設和完善熱網工程,積極發展“熱 -電-冷”三聯供。對純凝汽燃煤發電機組加大技術改造力度,最大限度地抽汽供應熱網;按照統一規劃、以熱定電和適度規模的原則,發展熱電聯產和集中供熱。新建工業園區要以熱電聯產企業為供熱熱源,不具備條件的,須根據園區規劃面積配備完善的集中供熱系統;現有各類工業園區與工業集中區應實施熱電聯產或集中供熱改造,將工業企業納入集中供熱範圍。城市建成區要結合大型發電或熱電企業,實行集中供熱。核准審批新建熱電聯產項目要求關停的燃煤鍋爐必須按期淘汰。
逐步淘汰小型燃煤鍋爐。熱網覆蓋範圍內的分散燃煤鍋爐全部拆除,城市建成區、地級及以上城市市轄區逐步淘汰 10蒸噸/時以下燃煤鍋爐。到2015年,工業園區基本實現集中供熱。逐步淘汰農村地區居民散燒供暖煤爐,鼓勵使用清潔能源,有條件的地區應實行集中供熱....
,實施多污染物協同控制
(一)深化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全面開展氮氧化物控制
1.全面推進二氧化硫減排 深化火電行業二氧化硫治理。燃煤機組全部安裝脫硫設施;對不能穩定達標的脫硫設施進行升級改造;煙氣脫硫設施要按照規定取消煙氣旁路,強化對脫硫設施的監督管理,確保燃煤電廠綜合脫硫效率達到90%以上。
加強鋼鐵、石化等非電行業的煙氣二氧化硫治理。所有燒結機和位於城市建成區的球團生產設備配套建設脫硫設施,綜合脫硫效率達到70%以上。石油煉製行業催化裂化裝置要配套建設煙氣脫硫設施,硫磺回收率要達到99%以上。加快有色金屬冶煉行業生產工藝設備更新改造,提高冶煉煙氣中硫的回收利用率,對二氧化硫含量大於3.5%的煙氣採取制酸或其他方式回收處理,低濃度煙氣和排放超標的制酸尾氣進行脫硫處理。實施煉焦爐煤氣脫硫,硫化氫脫除效率達到95%以上。加強大中型燃煤鍋爐煙氣治理,規模在 20蒸噸/時及以上的全部實施脫硫,脫硫效率達到70%以上。積極推進陶瓷、玻璃、磚瓦等建材行業二氧化硫控制。
2.全面開展氮氧化物污染防治
大力推進火電行業氮氧化物控制。加快燃煤機組低氮燃燒技術改造及脫硝設施建設,單機容量 20萬千瓦及以上、投運年限 20年內的現役燃煤機組全部配套脫硝設施,脫硝效率達到85%以上,綜合脫硝效率達到70%以上;加強對已建脫硝設施的監督管理,確保脫硝設施高效穩定運行。
加強水泥行業氮氧化物治理。對新型乾法水泥窯實施低氮燃燒技術改造,配套建設脫硝設施。新、改、擴建水泥生產線綜合脫硝效率不低於60%。
積極開展燃煤工業鍋爐、燒結機等煙氣脫硝示範。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地區選擇燒結機單台面積 180平方米以上的2至3家鋼鐵企業,開展煙氣脫硝示範工程建設。推進燃煤工業鍋爐低氮燃燒改造和脫硝示範。
(二)強化工業煙粉塵治理,大力削減顆粒物排放
1.深化火電行業煙塵治理
燃煤機組必須配套高效除塵設施。一般控制區按照 30毫克/立方米標準,重點控制區按照 20毫克/立方米標準,對煙塵排放濃度不能穩定達標的燃煤機組進行高效除塵改造。
2.強化水泥行業粉塵治理
水泥窯及窯磨一體機除塵設施應全部改造為袋式除塵器。水泥企業破碎機、磨機、包裝機、烘乾機、烘乾磨、煤磨機、冷卻機、水泥倉及其它通風設備需採用高效除塵器,確保顆粒物排放穩定達標。加強水泥廠和粉磨站顆粒物排放綜合治理,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水泥行業顆粒物無組織排放,大力推廣散裝水泥生產,限制和減少袋裝水泥生產,所有原材料、產品必須密閉貯存、輸送,車船裝、卸料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起塵。
3.深化鋼鐵行業顆粒物治理
現役燒結(球團)設備機頭煙塵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進行高效除塵技術改造,重點控制區應達到特別排放限值的要求。煉焦工序應配備地面站高效除塵系統,積極推廣使用乾熄焦技術;煉鐵出鐵口、撇渣器、鐵水溝等位置設定密閉收塵罩,並配置袋式除塵器。
4.全面推進燃煤工業鍋爐煙塵治理
燃煤工業鍋爐煙塵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應進行高效除塵改造,重點控制區應達到特別排放限值的要求。沸騰爐和煤粉爐必須安裝袋式除塵裝置。積極採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替代燃煤;使用生物質成型燃料應符合相關技術規範,使用專用燃燒設備;對無清潔能源替代條件的,推廣使用型煤。
5.積極推進工業爐窯顆粒物治理
積極推廣工業爐窯使用清潔能源,陶瓷、玻璃等工業爐窯可採用天然氣、煤制氣等替代燃煤,推廣套用粘土磚生產內燃技術。加強工業爐窯除塵工作,安裝高效除塵設備,確保達標排放。
(三)開展重點行業治理,完善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體系
1.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摸底調查
針對石化、有機化工、合成材料、化學藥品原藥製造、塑膠產品製造、裝備製造塗裝、通信設備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製造、包裝印刷等重點行業,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排放調查工作,制定分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編制重點行業排放清單,摸清揮發性有機物行業和地區分布特徵,篩選重點排放源,建立揮發性有機物重點監管企業名錄。在複合型大氣污染嚴重地區,開展大氣環境揮發性有機物調查性監測,掌握大氣環境中揮發性有機物濃度水平、季節變化、區域分布特徵。
2.完善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要求和政策體系 儘快制定相關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和環境工程技術規範;加快制定完善環境空氣和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測定方法標準、監測技術規範以及監測儀器標準;加強揮發性有機物面源污染控制,研究制定塗料、油墨、膠黏劑、建築板材、家具、乾洗等含有機溶劑產品的環境標誌產品認證標準;建立含有機溶劑產品銷售使用準入制度,實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管理。建立有機溶劑使用申報制度。在揮發性有機物污染典型企業集中度較高的工業園區,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污染綜合防治試點工作,探索揮發性有機物的監測、治理技術和監督管理機制。
3.全面開展加油站、儲油庫和油罐車油氣回收治理
加大加油站、儲油庫和油罐車油氣回收治理改造力度,2013年底前重點控制區全面完成油氣回收治理工作,2014年底前一般控制區完成油氣回收治理工作。建設油氣回收線上監控系統平台試點,實現對重點儲油庫和加油站油氣回收遠程集中監測、管理和控制。
4.大力削減石化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
石化企業應全面推行LDAR(泄漏檢測與修復)技術,加強石化生產、輸送和儲存過程揮發性有機物泄漏的監測和監管,對泄漏率超過標準的要進行設備改造;嚴格控制儲存、運輸環節的呼吸損耗,原料、中間產品、成品儲存設施應全部採用高效密封的浮頂罐,或安裝頂空聯通置換油氣回收裝置。將原油加工損失率控制在6‰以內。煉油與石油化工生產工藝單元排放的有機工藝尾氣,應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應採用鍋爐、工藝加熱爐、焚燒爐、火炬予以焚燒,或採用吸收、吸附、冷凝等非焚燒方式予以處理;廢水收集系統液面與環境空氣之間應採取隔離措施,曝氣池、氣浮池等應加蓋密閉,並收集廢氣淨化處理。加強回收裝置與有機廢氣治理設施的監管,確保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穩定達標,重點控制區執行特別排放限值。石化企業有組織廢氣排放逐步安裝線上連續監測系統,廠界安裝揮發性有機物環境監測設施。
5.積極推進有機化工等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控制
提升有機化工(含有機化學原料、合成材料、日用化工、塗料、油墨、膠黏劑、染料、化學溶劑、試劑生產等)、醫藥化工、塑膠製品企業裝備水平,嚴格控制跑冒滴漏。原料、中間產品與成品應密閉儲存,對於實際蒸汽壓大於 2.8千帕、容積大於 100立方米的有機液體儲罐,採用高效密封方式的浮頂罐或安裝密閉排氣系統進行淨化處理。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生產工序要在密閉空間或設備中實施,產生的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需進行淨化處理,淨化效率應不低於90%。逐步開展排放有毒、惡臭等揮發性有機物的有機化工企業線上連續監測系統的建設,並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
6.加強表面塗裝工藝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
積極推進汽車製造與維修、船舶製造、貨櫃、電子產品、家用電器、家具製造、裝備製造、電線電纜等行業表面塗裝工藝揮發性有機物的污染控制。全面提高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塗料等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塗料的使用比例,汽車製造企業達到50%以上,家具製造企業達到30%以上,電子產品、電器產品製造企業達到50%以上。推廣汽車行業先進塗裝工藝技術的使用,最佳化噴漆工藝與設備,小型乘用車單位塗裝面積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控制在 40克/平方米以下。使用溶劑型塗料的表面塗裝工序必須密閉作業,配備有機廢氣收集系統,安裝高效回收淨化設施,有機廢氣淨化率達到90%以上。
7.推進溶劑使用工藝揮發性有機物治理
包裝印刷業必須使用符合環保要求的油墨,烘乾車間需安裝活性碳等吸附設備回收有機溶劑,對車間有機廢氣進行淨化處理,淨化效率達到90%以上。在紡織印染、皮革加工、製鞋、人造板生產、日化等行業,積極推動使用低毒、低揮發性溶劑,食品加工行業必須使用低揮發性溶劑,製鞋行業膠粘劑應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鞋和箱包膠粘劑》的要求;同時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收集與淨化處理。
(四)加強有毒廢氣污染控制,切實履行國際公約
1.加強有毒廢氣污染控制
編制發布國家有毒空氣污染物優先控制名錄,推進排放有毒廢氣企業的環境監管,對重點排放企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把有毒空氣污染物排放控制作為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重要內容,明確控制措施和應急對策。開展重點地區鉛、汞、鎘、苯並(a)芘、二惡英等有毒空氣污染物調查性監測。完善有毒空氣污染物的排放標準與防治技術規範。
2.積極推進大氣汞污染控制工作
深入開展燃煤電廠大氣汞排放控制試點工作,積極推進汞排放協同控制;實施有色金屬行業煙氣除汞技術示範工程;開發水泥生產和廢物焚燒等行業大氣汞排放控制技術;編制燃煤、有色金屬、水泥、廢物焚燒、鋼鐵、石油天然氣工業、汞礦開採等重點行業大氣汞排放清單,研究制定控制對策。
3.積極開展消耗臭氧層物質淘汰工作
完善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使用和進出口的審批、監管制度。按照《蒙特婁議定書》的要求,完成含氫氯氟烴、醫用氣霧劑全氯氟烴、甲基溴等約束性指標的淘汰任務,嚴格控制含氫氯氟烴、甲烷氯化物生產裝置能力的過快增長,加強相關行業替代品和替代技術的開發和套用,強化國家、地方及行業履約能力建設。
(五)強化機動車污染防治,有效控制移動源排放
1.促進交通可持續發展
大力發展城市公交系統和城際間軌道交通系統,城市交通發展實施公交優先戰略,改善居民步行、腳踏車出行條件,鼓勵選擇綠色出行方式;加大和最佳化城區路網結構建設力度,通過錯峰上下班、調整停車費等手段,提高機動車通行效率;推廣城市智慧型交通管理和節能駕駛技術;鼓勵選用節能環保車型,推廣使用天然氣汽車和新能源汽車,並逐步完善相關基礎配套設施;積極推廣電動公車和計程車。開展城市機動車保有量(重點是出行量)調控政策研究,探索調控特大型或大型城市機動車保有總量。
2.推動油品配套升級
加快車用燃油低硫化步伐,頒布實施第四、第五階段車用燃油國家標準。2013年底前,全面供應國Ⅳ車用汽油(硫含量不大於50ppm),2014年底前全面供應國Ⅳ車用柴油,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區域優先實施;2013年7月1日前,將普通柴油硫含量降低至350ppm以下;逐步將遠洋船舶用燃料硫含量降低至2000ppm以下...
3.加快新車排放標準實施進程
4.加強車輛環保管理
5.加速黃標車淘汰
6.開展非道路移動源污染防治
(六)加強揚塵控制,深化面源污染管理
1.加強城市揚塵污染綜合管理
各地應將揚塵控制作為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的重要內容,建立由住房城鄉建設、環保、市政、園林、城管等部門組成的協調機構,開展城市揚塵綜合整治,加強監督管理。積極創建揚塵污染控制區,控制施工揚塵和渣土遺撒,開展裸露地面治理,提高綠化覆蓋率,加強道路清掃保潔,不斷擴大揚塵污染控制區面積。到2015年,重點控制區內城市建成區降塵強度在 2010年基礎上下降15%以上,一般控制區內城市建成區降塵強度下降10%以上。
2.強化施工揚塵監管
加強施工揚塵環境監理和執法檢查。在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向建設、環保等部門分別提交揚塵污染防治方案與具體實施方案,並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範圍,揚塵污染防治費用納入工程預算。將施工企業揚塵污染控制情況納入建築企業信用管理系統,定期公布,作為招投標的重要依據。加強現場執法檢查,強化土方作業時段監督管理,增加檢查頻次,加大處罰力度。
推進建築工地綠色施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必須全封閉設定圍擋牆,嚴禁敞開式作業;施工現場道路、作業區、生活區必須進行地面硬化;積極推廣使用散裝水泥,市區施工工地全部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杜絕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對因堆放、裝卸、運輸、攪拌等易產生揚塵的污染源,應採取遮蓋、灑水、封閉等控制措施;施工現場的垃圾、渣土、沙石等要及時清運,建築施工場地出口設定沖洗平台。建設城市揚塵視頻監控平台,在城市市區內,主要施工工地出口、起重機、料堆等易起塵的位置安裝視頻監控設施,新增建築工地在開工建設前要安裝視頻監控設施,實現施工工地重點環節和部位的精細化管理。
3.控制道路揚塵污染
積極推行城市道路機械化清掃,提高機械化清掃率,到2015年一般控制區城市建成區主要車行道機掃率達到70%以上,重點控制區達到90%以上。增加城市道路沖洗保潔頻次,切實降低道路積塵負荷。減少道路開挖面積,縮短裸露時間,開挖道路應分段封閉施工,及時修復破損道路路面。加強道路兩側綠化,減少裸露地面。加強渣土運輸車輛監督管理,所有城市渣土運輸車輛實施密閉運輸,實施資質管理與備案制度,安裝 GPS定位系統,對重點地區、重點路段的渣土運輸車輛實施全面監控。
4.推進堆場揚塵綜合治理
強化煤堆、料堆的監督管理。大型煤堆、料堆場應建立密閉料倉與傳送裝置,露天堆放的應加以覆蓋或建設自動噴淋裝置。電廠、港口的大型煤堆、料堆應安裝視頻監控設施,並與城市揚塵視頻監控平台聯網。對長期堆放的廢棄物,應採取覆綠、鋪裝、硬化、定期噴灑抑塵劑或穩定劑等措施。積極推進粉煤灰、爐渣、礦渣的綜合利用,減少堆放量。
5.加強城市綠化建設 結合城市發展和工業布局,加強城市綠化建設,努力提高城市綠化水平,增強環境自淨能力。打造綠色生態保護屏障,構建防風固沙體系。實施生態修復,加強對各類廢棄礦區的治理,恢復生態植被和景觀,抑制揚塵產生。
6.加強秸稈焚燒環境監管
禁止農作物秸稈、城市清掃廢物、園林廢物、建築廢棄物等生物質的違規露天焚燒。全面推廣秸稈還田、秸稈制肥、秸稈飼料化、秸稈能源化利用等綜合利用措施,制定實施秸稈綜合利用實施方案,建立秸稈綜合利用示範工程,促進秸稈資源化利用,加強秸稈焚燒監管。進一步加強重點區域秸稈焚燒和火點監測信息發布工作,建立和完善市、縣(區)、鎮、村四級秸稈焚燒責任體系,完善目標責任追究制度。
7.推進餐飲業油煙污染治理
嚴格新建飲食服務經營場所的環保審批;推廣使用管道煤氣、天然氣、電等清潔能源;飲食服務經營場所要安裝高效油煙淨化設施,並強化運行監管;強化無油煙淨化設施露天燒烤的環境監管。
六、創新區域管理機制,提升聯防聯控管理能力
(一)建立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
1.建立統一協調的區域聯防聯控工作機制
在全國環境保護部聯席會議制度下,定期召開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聯席會議,統籌協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京津冀、長三角、成渝、甘寧等跨省區域,成立由環境保護部牽頭、相關部門與區域內各省級政府參加的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領導小組;其他城市群成立由主管省級領導為組長的領導小組。區域內各地區輪值召開年度聯席工作會議,通報上年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進展,交流和總結工作經驗,研究制定下一階段工作目標、工作重點與主要任務。
2.建立區域大氣環境聯合執法監管機制
加強區域環境執法監管,確定並公布區域重點企業名單,開展區域大氣環境聯合執法檢查,集中整治違法排污企業。經過限期治理仍達不到排放要求的重污染企業予以關停。切實發揮國家各區域環境督查派出機構的職能,加強對區域和重點城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考核,定期開展重點行業、企業大氣污染專項檢查,組織查處重大大氣環境污染案件,協調處理跨省區域重大污染糾紛,打擊行政區邊界大氣污染違法行為。強化區域內工業項目搬遷的環境監管,搬遷項目要嚴格執行國家和區域對新建項目的環境保護要求。
3.建立重大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會商機制
對區域大氣環境有重大影響的火電、石化、鋼鐵、水泥、有色、化工等項目,要以區域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重點產業環境影響評價為依據,綜合評價其對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的影響,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並徵求項目影響範圍內公眾和相關城市環保部門意見,作為環評審批的重要依據。
4.建立環境信息共享機制 圍繞區域大氣環境管理要求,依託已有網站設施,促進區域環境信息共享,集成區域內各地環境空氣品質監測、重點源大氣污染排放、重點建設項目、機動車環保標誌等信息,建立區域環境信息共享機制,促進區域內各地市之間的環境信息交流。
5.建立區域大氣污染預警應急機制
加強極端不利氣象條件下大氣污染預警體系建設,加強區域大氣環境質量預報,實現風險信息研判和預警。建立區域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構建區域、省、市聯動一體的應急回響體系,將保障任務層層分解。當出現極端不利氣象條件時,所在區域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實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源限產、建築工地停止土方作業、機動車限行等緊急控制措施。
(二)創新環境管理政策措施
1.完善財稅補貼激勵政策
加大落後產能淘汰的財政支持力度,加快火電、鋼鐵、水泥等落後產能及小鍋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類行業落後工藝的淘汰步伐,對符合獎勵條件的項目,積極給予支持。加大大氣污染防治技術示範工程資金支持力度。實施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政策,採取經濟激勵政策加速黃標車淘汰。對生產符合下一階段標準車用燃油的企業,在消費稅政策上予以優惠。認真落實鼓勵秸稈等綜合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推行政府綠色採購,完善強制採購和優先採購制度,逐步提高節能環保產品比重。
2.深入推進價格與金融貿易政策 全面落實脫硫電價政策,繼續執行差別電價和懲罰性電價政策,分步推進火電廠煙氣脫硝加價政策。對高耗能、高污染產業,金融機構實施更為嚴格的貸款發放標準。將企業環境違法信息納入人民銀行企業徵信系統和銀監會信息披露系統,與企業信用等級評定、貸款及證券融資聯動。將大氣污染排放強度大的重污染產品列入國家“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名錄,調整進出口稅收政策,限制高耗能、高排放產品出口。開展高環境風險企業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
3.完善揮發性有機物等排污收費政策
建立完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當量核算方法,研究徵收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研究制定揚塵排污收費政策。
4.全面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
全面推行大氣排污許可證制度,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業煙粉塵、揮發性有機物的重點企業,應在2014年底前向環保部門申領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明確允許排放污染物的名稱、種類、數量、排放方式、治理措施及監測要求,作為總量控制、排污收費、環境執法的重要依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企業,不得排放污染物。繼續推動排污權交易試點,針對電力、鋼鐵、石化、建材、有色等重點行業,探索建立區域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指標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
5.實施重點行業環保核查制度
對火電、鋼鐵、有色、水泥、石化、化工等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業實施環保核查制度。對核查中發現的環保違法企業,實施限期改正、掛牌督辦、限期治理、停產整治或關停。對未提交核查申請、未通過核查以及弄虛作假的企業,暫停審批其新、改、擴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不予提供各類環保專項資金支持,不予出具任何方面的環保合格、達標或守法證明檔案。環境保護部門向社會公告企業通過環保核查的情況,作為企業信貸、產品生產、進出口審批的重要依據。
6.推行污染治理設施建設運行特許經營
完善火電廠脫硫設施特許經營制度,探索在脫硝、除塵、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等方面開展治理設施社會化運營,提高治污設施的建設質量與運行效果。實行環保設施運營資質許可制度,推進環保設施的專業化、社會化運營服務。完善大氣污染治理及機動車檢測的市場準入機制,規範市場行為,打破地方保護,為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7.實施環境信息公開制度
各地要實時發布城市環境空氣品質信息,定期開展空氣品質評估,並向社會公開。對新建項目要公示環境影響評價情況並廣泛徵求公眾意見,重點企業要公開污染物排放狀況、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等環境信息,定期發布大氣污染物排放監測結果,接受社會監督。建立重污染行業企業、涉及有毒廢氣排放企業環境信息強制披露制度。廣泛動員全社會參與大氣環境保護,通過採取有獎舉報等措施,鼓勵公眾監督車輛“冒黑煙”、渣土運輸車輛遺撒、秸稈露天焚燒等環保違法行為。
8.推進城市環境空氣品質達標管理
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規定,環境空氣品質未達標城市人民政府應制定限期達標規劃,按照國務院或者環境保護部劃定的期限,分別在5年、10年、15年、20年內限期達標。直轄市的限期達標規劃,報國務院批准;其他國家環境保護重點城市的限期達標規劃經城市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經國務院授權由環境保護部批准;其他城市的限期達標規劃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環境保護部備案。所有城市的限期達標規劃要向社會公開。國家和省級環保部門對限期達標規劃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三)全面加強聯防聯控的能力建設
1.建立統一的區域空氣品質監測體系
強化區域環境空氣品質監測體系建設,各省(區、市)按照“十二五”國家空氣監測網設定方案的要求逐步開展城市空氣品質監測點位的能力建設,同時在位於城市建成區以外地區或區域輸送通道上均勻布設一定數量的區域站。所有城市監測點位新增細顆粒物、臭氧、一氧化碳等監測因子和數字環境攝影記錄系統,開展全指標監測;區域站還應增加能見度、氣象五參數等監測能力。京津冀、長三角和珠三角在 2012年底前完成區域環境空氣品質監測體系建設,其他城市群在 2015年底前完成區域環境空氣品質監測體系建設。加強大氣環境超級站建設。開展移動源對路邊環境影響的監測。
全面加強監測數據質量控制,強化監測技術監管與數據審核。區域內所有監測點位與中國環境監測總站進行直聯,實現環境空氣品質數據實時傳輸。省級環境監測管理部門負責對城市空氣品質監測點質控工作進行督查,環境保護部組織開展不定期檢查、飛行檢查及交叉質控。重點區域中所有631個市區監測點位和61個區域站均作為本規劃空氣品質目標監督、考核、評估的重要依據。
2.加強重點污染源監控能力建設
全面加強國控、省控重點污染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線上監測能力建設,2014年底前重點污染源全部建成線上監控裝置,並與環保部門聯網,積極推進揮發性有機物線上監測工作。加強各地監測站對揮發性有機物、汞監督性監測能力建設。進一步加強市級大氣污染源監控能力建設,依託已有網路設施,完善國家、省、市三級自動監控體系,提升大氣污染源數據的收集處理、分析評估與套用能力。全面推進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數據有效性審核,將自動監控設施的穩定運行情況及其監測數據的有效性水平,納入企業環保信用等級。
3.推進機動車排污監控能力建設
加快機動車污染監控機構標準化建設進程,推進省級和市級機動車排污監控機構建設,省級與重點控制區2013年底前建成,一般控制區2014年底前建成。提高機動車污染監控能力,促進新車、在用車環保信息共享,提高機動車污染監控水平。
4.強化污染排放統計與環境質量管理能力建設
逐步將揮發性有機物與移動源排放納入環境統計體系。制定分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建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統計方法,開展摸底調查。組織開展非道路移動源排放狀況調查,摸清非道路移動源排放係數及活動水平。研究開展顆粒物無組織排放調查。細顆粒物污染嚴重城市要進行源解析工作。針對危害民眾健康和影響空氣品質改善的區域性特徵污染物,定期開展空氣品質調查性監測。建設基於環境質量的區域大氣環境管理平台,編制多尺度、高解析度大氣排放清單,提高跨界污染來源識別、成因分析、控制方案定量化評估的綜合能力。
重點工程項目分為二氧化硫治理、氮氧化物治理、工業煙粉塵治理、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油氣回收、黃標車淘汰、揚塵綜合整治、能力建設八類。其中能力建設重點包括區域空氣品質監測能力建設、企業污染排放監控能力建設、機動車排污監控能力建設、污染排放與環境質量調查等項目。重點項目投資需求約3500億元,其中二氧化硫治理項目投資需求約 730億元,氮氧化物治理項目投資需求約 530億元,工業煙粉塵治理項目投資需求約 470億元,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項目投資需求約 400億元,油氣回收項目投資需求約 215億元,黃標車淘汰項目投資需求約940億元,揚塵綜合整治項目投資需求約 100億元,能力建設項目投資需求約 115億元。
投資效益評估重點工程項目的實施將新增二氧化硫減排能力約228萬噸/年、氮氧化物減排能力約359萬噸/年、顆粒物減排能力約148萬噸/年、揮發性有機物減排能力約152.5萬噸/年,環境空氣品質有所改善,光化學煙霧、灰霾、酸雨污染有所減輕,總計減少社會經濟損失約20000億元。
保障措施(一)加強組織領導
地方人民政府是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實施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按照規劃要求,制定本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實施方案,並將規劃目標和各項任務分解落實到城市和企業,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動態更新重點工程項目,明確年度工作任務和部門職責分工,確保任務到位、項目到位、資金到位、責任到位。各有關部門應加強協調配合,按照職責分工開展相應工作,制定相關配套措施,保證規劃任務的落實。
(二)嚴格考核評估
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考核辦法,每年對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考核;在規劃期末,組織開展規劃終期評估。規劃年度考核與終期評估結果向國務院報告,作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實行問責制,並向社會公開。對規劃完成情況好、大氣環境質量改善明顯的省(區、市),環境保護部會同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加大對該地區污染治理和環保能力建設的支持力度,並予以表彰;對考核結果未通過的省(區、市)進行通報;對項目進展緩慢、大氣環境污染嚴重的城市,實施階段性建設項目環評限批,取消國家授予該地區的環境保護方面的榮譽稱號。
(三)加大資金投入
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資機制,拓寬融資渠道。污染治理資金以企業自籌為主,政府投入資金優先支持列入規劃的污染治理項目。中央財政加大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投入,重點用於工業污染治理、交通污染治理、面源污染治理,以及區域大氣污染防治能力建設,採取“以獎代補”、“以獎促防”、“以獎促治”等方式,加快地方各級政府與企業大氣污染防治的進程。地方人民政府根據規劃確定的大氣污染控制任務,將治污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加大資金投入力度。
(四)完善法規標準
加快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修訂工作,研究制定機動車污染防治條例。加快制(修)訂石油煉製與石油化工、化學原料及化學品製造、裝備製造塗裝、電子工業、包裝印刷以及鋼鐵、水泥、燃煤工業鍋爐等重點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加快重點行業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與揮發性有機物、有毒廢氣、飲食業油煙淨化工程技術規範的制定。環境空氣品質超標的地區,應實施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或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五)強化科技支撐
在國家、地方相關科技計畫(專項)中,加大對區域大氣污染防治科技研發的支持力度。加快推進大氣污染綜合防治重大科技專項,開展光化學煙霧、灰霾的污染機理與控制對策研究,開展區域大氣複合污染控制對策體系和氨的大氣環境影響研究。加快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技術、燃煤工業鍋爐高效脫硫脫硝除塵技術、水泥行業脫硝技術、燃煤電廠除汞技術等的研發與示範,積極推廣先進實用技術。開展重點行業多污染物協同控制技術研究。
(六)加強宣傳教育
開展廣泛的環境宣傳教育活動,充分利用世界環境日、地球日等重大環境紀念日宣傳平台,普及大氣環境保護知識,全面提升全民環境意識,不斷增強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能力;加強人員培訓,提高各級領導幹部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提升環保人員業務能力水平;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在大氣環境保護中的作用,積極宣傳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的重要性、緊迫性及採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傳先進典型,加強輿論監督,為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營造良好的氛圍。
意義
《規劃》對貫徹落實十八大精神,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加快構建美麗中國,切實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具有重要意義,對重點區域乃至全國“十二五”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發揮重要指導作用。《規劃》強調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積極探索代價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續的環保新道路,堅持以人為本,把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切實解決人民民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細顆粒物(PM2.5)污染問題作為規劃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維護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環境權益,切實將轉方式、調結構、惠民生、促和諧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