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計量標準的重複性是指在相同測量條件下,重複測量同一個被測量,計量標準提供相近示值的能力。通常用測量結果的分散性來定量地表示。 “計量標準的重複性”是一個專有名詞,計量標準的重複性在相同測量條件下,重複測量同一被測量,計量標準提供相近示值的能力。
註:1.這些條件包括:相同的測量程式;相同的觀測者;在相同的條件下使用相同的計量標準;在相同地 點;在短時間內重複測量。
2.重複性可以用示值的分散性定量地表示。
定義的“註:1”列出的五個條件是重要的,其中任何一條也不能被忽視。對已建計量標準,後三年做計量標準的重複性試驗時,“相同的觀測者”和“相同的條件(指環境)”這兩條容易被忽視。忽視的後果可能會造成所得結果大於測量不確定度評定中所採用的重複性數據,按要求應重新進行測量不確定度的評定,並驗證是否滿足檢定或校準工作的要求。會造成考評的“存在問題”並增加許多工作量。
“短時間內”並非越短越好,間隔時間的長短以各重複測量值稍有變化為佳。新建計量標準的首次重複性試驗,可適當拉長間隔時間,使標準差稍大一點點,後三年每年做重複性試驗時,間隔時間適當縮短一點,使標準差稍為小一點點,這樣容易“符合要求”且可以避免重新評定不確定度的麻煩。
要點
(1)測量結果的重複性通常都是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來源之一,因此在進行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評定時,應當考慮重複性對測量結果的影響。一般選擇重複性試驗與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評定時,被測量的標稱值相同,重複性試驗的標準差就是不確定度來源之一。
(2)由於被測對象也會對測量結果的分散性有影響,特別是當被測對象是非實物量具的測量儀器時。因此,分散性通常比計量標準本身所引入的分散性稍大。
(3)重複性試驗結果也會受被測對象不穩定的影響,所以在進行計量標準的重複性試驗時,選擇的測量對象應為常規的被檢定或被校準計量器具,而不是本身重複性和穩定性都是最佳的被檢定或被校準計量器具。這樣評定得到的不確定度可以用於大多數的檢定或校準結果。
(4)如果重複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在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中不是主要分量,允許適當減少重複測量的次數。
(5)在不確定度評定中,重複性可能與分辨力重疊。在不確定度評定中,當重複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大於被測儀器的分辨力所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時,可以不考慮分辨力所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當重複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小於被測儀器的分辨力所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時,應該用分辨力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代替重複性分量。
套用舉例
檢驗感煙火災探測器
重複性試驗檢驗感煙火災探測器回響閱值重複性能的試驗。根據國家標準《點型捲菸火災探測器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CGB4715—84的規定,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重複性試驗是在標準煙箱中進行。試驗時要按照回響閾值試驗的規定,在試樣正常工作位置的任意一個方位上連續測量6次回響閾值,然後將測得的最大值與最小值進行比較。重複性試驗是感煙火災探測器應進行的多項功能試驗中的一項試驗。
直線掃瞄器精密度(重複性)試驗
對於吸收探針,可用相同的檢驗源和相同的幾何條件檢查精密度。將檢驗源置於準直器的焦平面上並保持在這個位置上進行精密度檢查。對適當的分光計刻度,記錄增益和高壓設定以評估在任意長的時間的變化。每天得到的淨計數率的變化應小於平均值(用一個長壽命源重複測量10-20次得到的)的三倍標準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