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數學學會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三十一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學會簡介

重慶數學學會是重慶市主要學術團體之一。創建於1958年,數學會成立44年來,在我市老一輩數學家秦元勛,徐步樨,李孝傳,陳重穆,嚴棟開等教授的努力下、在重慶市黨政、重慶市民政局、重慶市科協的直接領導下,在我市各重點中學和全體會員的支持與關懷下,已發展成為擁有六百餘名會員的學術團體;重慶直轄以後,重慶數學學會從四川省數學會分離,獨立成為省級學會。
1979年數學會和西南師範大學數學系開始聯合主辦《數學教學通訊》,該雜誌在國內中學數學教育屆已有很高的地位,是《中國基礎教育網》來源期刊,在全國近30種同類學科期刊和100餘種教育類期刊中被《人大複印資料》全文摘錄的文章數中我刊位居前列。
重慶數學學會至今已經召開了11屆理事會。理事會每4年一屆。數學會下設8個學術專業委員會。學術專委會每年開展一次學術活動。每兩年召開一次數學學會年會。
經過多年的努力,重慶數學會已發展成為一支以中青年教師為主、富有活力、具有團結創新精神的學術團體。為我市數學教學和科研人才的培養、數學的普及、數學科學研究以及與國內外數學屆的聯繫和學術交流等作出了貢獻。隨著知識經濟全球化以及我國加入“WTO”和數學學會的不斷發展和壯大,我們有理由相信,數學學會將對我市學術的繁榮、科技的進步做出更大的成績。

學會機構

理事長:陳貴雲
副理事長:唐春雷楊丹楊虎丘敦元黃翔
常務理事、秘書長:李揚榮
常務理事、副秘書長:李江濤
專業委員會:
代數幾何專業委員會、泛函分析與函式論專業委員會、機率統計專業委員會、高等數學專業委員會、微分方程專業委員會、運籌與計算機數學專業委員會、中專高職專業委員會、中學數學專業委員會
學會辦公室:西南師大數學與財經學院辦公室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重慶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對外全稱:Chong Qing Mathematical Society, 縮寫:CQMS)。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是由從事數學工作研究的專家、學者自願結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依法註冊登記的學術性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廣大數學工作者,為促進數學的發展,繁榮我市的科學技術事業,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做出貢獻。
本會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百花齊放,百家爭吵”的方針,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事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四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
1、開展各種形式的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
2、按有關規定編輯出版數學學術刊物;
3、開展數學普及工作;
4、開展促進提高數學教學水平的活動;
5、根據國家建設和學科發展的需要,舉辦各種培訓班、講習班或討論班等,努力提高會員的學術水平;
6、對國家重要的科學技術政策和有關的重大科學技術項目接受諮詢,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設,經常向有關部門反映數學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
7、積極發現並推薦人才,獎勵、表彰有突出貢獻的數學工作者;
8、提倡鼓勵會員理論聯繫實際,重視數學與其它學科的聯繫。
第五條 本會辦公住所設在西南師範大學田家炳教育書院二樓。
第六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科協、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重慶數學會,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承認本會章程;
2、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 在專業技能和社會影響方面:
(1)具有講師、助理研究員、工程師、中學一級教師以上職稱的從事數學或與數學有關工作的科技人員;
(2)取得碩士以上(包括碩士)數學學位的科技人員;
(3)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在研究、教學、生產企事業單位或科研教育、組織管理部門從事數學工作三年以上,並具有一定水平者;或雖非高等院校本科畢業,但已具有相當於以上規定人員的學術水平者;
(4)熱心數學研究或教學事業,並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有關部門的人士。
4、凡與數學有關並願意支持本會工作的有關科研、教學、生產企業事業等單位,均可向本會申請,可接受為本會的通訊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
1、會員入會須由本人自願申請,由本會會員一人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
2、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核通過,即為重慶數學會個人會員;
3、團體會員入會,可向本會直接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核通過,即為重慶數學會團體會員;
4、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個人會員的權利為:
(1) 本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學術活動;
(3)優先獲得有關的本會刊物和學術資料;
(4)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2、團體會員的權利為:
(1)參加本會有關的學術活動;
(2) 優先取得本會的學術資料;
(3)可要求本會優先承辦諮詢服務;
(4)可要求本會協助舉辦培訓班;
(5)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權。
3、通訊會員的權利為:
(1)可優惠獲得我會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
(2)可申請參加我會主辦的學術會議;
(3)可在我會主辦的學術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個人會員的義務為:
(1)執行本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會法權益;
(2)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推動本會工作;
(5)按規定繳納會費;
(6)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2、團體會員的義務為:
(1)支持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2)按規定繳納會費。
3、通訊會員的義務為:
(1)支持本會有關活動;
(2)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的會籍及日常管理工作,由本會負責,並由本會向中國數學會申報,辦理頒發中國數學會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如果一年不繳會費,則停止享受其會員的權利(自本會開始收費時起實行)。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明顯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會員單位推選的代表,以及本屆理事和特邀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應結合學術交流一併舉行,一般四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由理事會討論決定,可延期或提前舉行。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其它重大事宜。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經理事會討論決定必要時可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採用適當方式產生理事會,並召開理事會會議,執行代表大會的任務。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全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及常務理事若干名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責和日常會務的領導工作。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一屆,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原因需延長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十八條 由常務理事會提名,經理事會討論決定,對我國數學發展或數 學教學工作有突出貢獻,並對本會工作有重要貢獻的老一輩數學家,授予名譽理事稱號。
第十九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人代表,必要時亦可由常務理事會決定某副理事長或秘書長為法人代表。
第二十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下列工作機構:
1、交流工作委員會;
2、普及與傳播工作委員會;
3、教育工作委員會;
4、學會辦公室;
5、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設立的其它工作機構。
工作機構除學會辦公室外均為非常設機構,各工作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負責組織職責內的各項活動。
各工作機構的成員和負責人,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
第二十一條 根據學科發展和學術活動的需要設立學科分會或專業委員會,須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學科分會和專業委員會是在理事會領導下,負責組織本學科學術活動的學術機構,其工作是:
1、組織本學科的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
2、承辦本會有關學科的各項工作;
3、編輯出版本學科學術刊物。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二條 經費來源:
1、會員會費;
2、個人或團體捐贈;
3、重慶市科協撥款;
4、有關業務部門補助或資助;
5、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收入;
6、利息等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的經費由西南師範大學財務處代管。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一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二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0年10月2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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